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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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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刑事检察
检察署初建时期,由于法律不完备,机构不健全,人力不足,刑事案件的批捕、 起诉工作基本上由公安机关办理。1954年,随着第一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 布, 济宁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 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为中心全面开展起来。 1958年,受左倾思想影响,打乱了正常的办案程序,办案质量下降。1962年,刑事检 察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砸烂,刑事检察中断。1978年,检察机 关重建后,刑事检察工作有了重大发展,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侦查、审判监督,严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审查批捕 1955年1月, 济宁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审查批捕为各级人民检察署主要任 务” 的指示,在济宁县进行审查批捕工作试点。同年7月各县、市检察院全面担负了 审查批捕工作。为了更好的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分院制定了批捕权限、批捕方法、批 捕制度。 1957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条例,改变报批案件中逐级审查、路途往返拖延 批捕、拘留时间的现象,济宁分院和公安处下达了关于对拘留人犯的批准逮捕权由县 掌握执行的联合通知。 1958年,受“左”的思想干扰,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实行批捕、起诉、审 判三道工序一起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一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打乱了正 常的办案程序,审查批捕职能被削弱。 1961年,强调依靠群众专政。分院要求凡重大复杂案件,作出批准逮捕之前,携 卷下乡调查,到发案单位通过群众核实,逮捕前组织群众讨论,然后公开逮捕,大张 旗鼓地处理案件。 1963年后,贯彻高检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分院为进一步提高 批捕案件质量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办案制度和方法。一、个人阅卷,做好阅卷笔录,集 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二、多查少退,深入群众,查证案情。三、提审被 告,保证案件质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一案一回头,一月一检查,一季一 总结。五、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一致对敌。六、案案都有 法律文书。七、严格执行案件备案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项检察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968年检察机关实行 军事管制后,案件由军管会审批。1973年军管会撤消,逮捕人犯的工作由公安机关负 责审批。 1978年,分院和各县、市检察院重建后,严格执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履行了 审查批捕法律监督职能。 1978年8月25日,批捕权由分院下放到县、市检察院。为了 做好审查批捕工作,分院对各县、市院批捕与不批捕的案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 1980~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指示, 积极参与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在审查批捕中坚持做到:一、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严格 把好事实关。二、优先办理重大案件,把打击的锋芒始终对准杀人、放火、抢劫、强 奸、流氓团伙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三、积极主动参与公安的现场勘 验。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五、坚持案件专人审查、 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1983年8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济宁地区和 各县、市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开展了“严打”斗争。为了加快 办案速度,确保办案质量,全区检察机关采取“一打破”、“二减少”、“三主动、 三提前”和“八个坚持”的做法。即:打破常规和科室界限,集中力量办理批捕案件。 减少重复劳动;减少不必要的往返。主动与公安联系,提前了解发案、破案情况;主 动参与公安现场勘验,提前掌握案情;主动参与案件分析研究会,提前熟悉有关法律。 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专人阅卷;坚持做阅卷笔录;坚持提审被告; 坚持复核事实;坚持承办汇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法律文书制 作由承办人起草,处科负责人审查,检察长签发;坚持多查少退的原则。1987年1月, “严打” 斗争三个战役结束, 济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 7499名,批准逮捕6153名,批捕率82.2%。 1990年,审查批捕工作继续坚持“从重从快”方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重大 疑难案件,做到提前阅卷、提前参与侦查活动,稳、准、狠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 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2428名,批准逮捕2139名,批捕率为88.1%。 审查起诉 1954年前,检察机关在“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只对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少数重大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 1954年12月, 济宁分署更名为检察分院。1955年5月,济宁县检察院最早开展审 查起诉工作, 其他各县、市8月份陆续承担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为提高审查起诉 准确率,检察院在受案前,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了解案情,把审查起诉的 准备工作做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之前。 6月以后建立了预审人员的联系制度,用人来 人往代替文来文往,有问题当面协商解决,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质量。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检察机关片面追求数量,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 不过天,每人每月审结35起到40起案件,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做 法,起诉案件质量受到影响。 1959年,检察分院为了提高案件质量,要求审查起诉要准确、及时、细致、扎实, 审查材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1960年,审查起诉采取了审查材料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深入生产第一线大张旗鼓地处理案件。1961年,逐步恢复建立健全了各项办案制度。 一、认真执行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制度;二、坚持起 诉前提审被告制度;三、坚持多查少退,深入实地查对案情制度;四、坚持认真制作 阅卷笔录,案案都有法律文书制度;五、制作起诉书,要求事实清楚,罪责分明,符 合政策,法律依据确切,文字简练通顺易懂。1965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 按照政策需判处管制的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法院。 1966年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检察活动逐渐减少。1968年2月,检察机关军管后,审查起诉 工作由军管会负责执行。1973年5月,军管会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起诉。 1978年8月,重建检察机关,1979年2月开始全面担负审查起诉工作。 1981年1月, 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审查起诉主动与公安、法院加强联 系,提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县(市)院受理的可能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 案件,在15天内报送分院;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中坚持基本事实、基本证据 清楚,不纠缠细节,重大案件优先办理,逐步建立了审查起诉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制 度。 1983~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严打”斗争中,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打”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253起, 决定起诉3610起,法院有罪判决率为99.46%。 出庭公诉 1955年10月,检察机关试行重大刑事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席预备庭和一审公判庭制 度,选择典型案件14起,出庭支持公诉,配合法院试行了公开审判制度。 1956年,检察员出席法院预备庭成为支持公诉的必经程序,主要任务是报告案情 和当庭解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1957年,出庭工作逐步走向正轨。8月24日,济宁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在济宁市电影院公开审理白锡河等13人土匪抢劫案,分院检察长魏竹坡 出庭支持公诉,历时两天,旁听群众千余人。 1962年,出庭公诉开始发表公诉词。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支持公诉 工作的指示,对起诉案件,除案情简单外,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出庭前通过审查起诉 和提讯被告,将犯罪事实逐条摘录,主要证据注明案件页数,拟好公诉词和答辩提纲。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出庭工作中断。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迅速开展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80年,刑法、刑事诉 讼法全面实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在把好事实关、定性关的 同时,制作公诉词防止千篇一律;答辩提纲要尽量设想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 1983~1986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出庭公诉 案件大量上升,为了做好出庭工作,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亲自阅卷出庭支持公诉,严 格把关,保证公诉质量。在这期间,法院开庭审判3233起案件,检察院均派员出庭支 持公诉,其中有辩护人的1065起,发表公诉词2120篇。1987年,全市开展评选优秀公 诉人活动,经过初评,实庭考核,评出市级优秀公诉人5名,推选3人参加省级优秀公 诉人评比活动。 1990年,市检察院继续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在出庭工作 中不断总结经验,大大提高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实际效果。 侦查监督 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入手全面开展了侦查监督工作。 1956年, 侦查监督的重点是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拘留条例》 中的违法行为。 1957年,检察机关派员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发现违法及时进行纠正。1958年, 侦查监督受“左”的思想影响大大削弱。1959年后侦查监督工作逐步恢复转入正常。 1963年,侦查监督工作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对错捕、错押、错拘留的人, 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释放意见;二、对侦查、预审中刑讯逼供、诱供、造假材 料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对采取拘留措施不当、拘留人犯范围过宽,不及时 执行不捕、 不诉决定、久押不决等问题,定期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至1966年6 月侦查监督一直坚持上述方法和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恢复侦查监督工作。 1980~1982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侦查监督工作重点抓了防错、 防漏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这期间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一、侦查预审活动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二、勘验、检查、鉴定和搜查、扣押是否合法;三、有无刑讯逼供、诱供。 1983~1986年“严打”斗争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提出纠正136次。 1987~1988年侦查监督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 查、预审,积极开展了侦查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活动36次。1990年, 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活动22次。 审判监督 境内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始于1953年,当时主要是 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1955年,主要针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否交待清楚, 审判是否按法律程序进行,有无妨碍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和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 行审判监督。当年纠正案件6件、轻罪重判24起。 1957年,以出席法庭查明案情作出正确处理和对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提出抗诉 为重点进行审判监督。当年共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1517份,发现判决不当66件,提出 抗诉41件,建议法院改判44件。 1958年,办案制度被打乱,审判监督工作停止。1962年逐步恢复,1963年以审查 判决书副本为重点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监督工作中断。 1978年后,审判监督工作有了重大发展。1981年,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 法,审判监督以纠正错判及量刑畸重和法庭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纠正违法13次, 对8起判决畸轻和明显不当的案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1983~1986年“严打”斗争中,检察机关针对开庭通知书不如期送达,庭审活动 漏项、缺项,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口头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48次。对法院 的判决、裁定普遍实行了审查制度。对每一个案件由承办人全面审查,认真填写审查 登记表,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对确属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1990年,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裁定书副本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等 渠道进行审判监督。对发现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 对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不改的,由检察长向法院提出纠正。少数则采用“纠正违法通 知书”通知法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