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建国前,境内无规划管理机构。建国后至1962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
济宁市人民委员会建设科负责。1963年以后由济宁市城建局负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市和各县普遍加强了城建和规划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1983年成立的城
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984年以后,济宁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城
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建委主任任副主任,市直有关部
门负责人为委员, 定期研究城市规划重大问题, 在建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1990年,济宁市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处,为副局(县)级单位,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同时成立城市规划设计室,负责规划设计工作,1992年规划设计室改为规划设计院。
各县、市都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城市规划部门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
日常工作。到1992年,全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比较齐全,技术管理力量逐年提高。另
外,从市到各县城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严格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管理规定
1972年济宁市革委颁布了加强城市规划、拆迁、城管、市容等管理办法;1980年
12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1985年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
条例》,济宁市建委又制订了《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用地、建筑、市
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等管理要求。1989年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配
套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89年国家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法》,1990年济宁市政府发
布了济宁市实施规划法的意见,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加强城市管
理的规章,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城”的轨道。
管理程序
征用土地程序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
筹安排,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其建设选址和
核定建设用地面积的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用地许可证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建
设用地)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有关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用地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手续。有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事项,都按有
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新建、扩
建、改建或翻建工作,须持有上级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建设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必须
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容检查验收,
并将施工报告和竣工图纸交城建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建设程序建设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宅基使用权、邻
里签字同意后,报市中区、郊区建委,经审查再报规划处统一审批。而后才能按批准
的用地给予放线定点,与村委会共同验线后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