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建国前,境内无规划管理机构。建国后至1962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
济宁市人民委员会建设科负责。1963年以后由济宁市城建局负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市和各县普遍加强了城建和规划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1983年成立的城
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984年以后,济宁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城
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建委主任任副主任,市直有关部
门负责人为委员, 定期研究城市规划重大问题, 在建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1990年,济宁市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处,为副局(县)级单位,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同时成立城市规划设计室,负责规划设计工作,1992年规划设计室改为规划设计院。
各县、市都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城市规划部门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
日常工作。到1992年,全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比较齐全,技术管理力量逐年提高。另
外,从市到各县城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严格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管理规定
1972年济宁市革委颁布了加强城市规划、拆迁、城管、市容等管理办法;1980年
12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1985年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
条例》,济宁市建委又制订了《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用地、建筑、市
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等管理要求。1989年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配
套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89年国家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法》,1990年济宁市政府发
布了济宁市实施规划法的意见,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加强城市管
理的规章,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城”的轨道。
管理程序
征用土地程序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
筹安排,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其建设选址和
核定建设用地面积的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用地许可证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建
设用地)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有关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用地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手续。有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事项,都按有
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新建、扩
建、改建或翻建工作,须持有上级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建设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必须
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容检查验收,
并将施工报告和竣工图纸交城建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建设程序建设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宅基使用权、邻
里签字同意后,报市中区、郊区建委,经审查再报规划处统一审批。而后才能按批准
的用地给予放线定点,与村委会共同验线后开工建设。
第三节规划管理
视图
管理机构
建国前,境内无规划管理机构。建国后至1962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
济宁市人民委员会建设科负责。1963年以后由济宁市城建局负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市和各县普遍加强了城建和规划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1983年成立的城
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984年以后,济宁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城
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建委主任任副主任,市直有关部
门负责人为委员, 定期研究城市规划重大问题, 在建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1990年,济宁市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处,为副局(县)级单位,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同时成立城市规划设计室,负责规划设计工作,1992年规划设计室改为规划设计院。
各县、市都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城市规划部门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
日常工作。到1992年,全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比较齐全,技术管理力量逐年提高。另
外,从市到各县城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严格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管理规定
1972年济宁市革委颁布了加强城市规划、拆迁、城管、市容等管理办法;1980年
12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1985年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
条例》,济宁市建委又制订了《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用地、建筑、市
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等管理要求。1989年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配
套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89年国家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法》,1990年济宁市政府发
布了济宁市实施规划法的意见,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加强城市管
理的规章,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城”的轨道。
管理程序
征用土地程序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
筹安排,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其建设选址和
核定建设用地面积的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用地许可证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建
设用地)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有关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用地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手续。有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事项,都按有
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新建、扩
建、改建或翻建工作,须持有上级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建设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必须
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容检查验收,
并将施工报告和竣工图纸交城建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建设程序建设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宅基使用权、邻
里签字同意后,报市中区、郊区建委,经审查再报规划处统一审批。而后才能按批准
的用地给予放线定点,与村委会共同验线后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