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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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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人民法院
抗日战争期间,境内游击区及解放区的鱼台、邹县等地先后于1943年和1944年建 立起人民政府司法科,实行民主审判制度。1941年起,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对全省 司法统一领导,实行三级三审制,县司法科为一审,专署地方法院为二审,省高级审 判处为三审。1944年12月,山东省行政会议对审级规定为,审判着重在县,不服从县 判决可以上诉至专署, 专署代表上级受理上诉案件,作为终审。1946年1月,济宁首 次解放, 设济宁市人民政府司法科,是年9月撤销,1948年7月恢复,1949年5月,司 法科改建为济宁市人民法院。 朱正岑任院长。1950年4月23日,尼山、台枣专区合并 为滕县专区,建立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有干警16人,院长李希曾,全区共有司 法干警116人。 1953年7月20日,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法院济宁分院,迁 往济宁红牌坊街路西,有干警16人,院长朱正岑。1954年底地、县(市)两级法院共有 司法干警210人。 195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法院济宁分院改建为济宁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王兴伦。1958年11月15日,济宁、菏泽两地区公、检、法合并,中级人民 法院改为地委政法部的审判科, 对外办案仍称中级人民法院。1959年6月两地分开, 恢复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0年6月,余志远任院长。1966年11月,公、检、法 被“砸烂” 。1968年2月,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统一行使司法权,济宁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各基层法院不复存在。1973年3~6月,先后恢复两级法院名称,单 独办公,逐步恢复法院建制,院长于文新。1983年10月,更名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史为政。 1984年4月,院长赵凤治。1990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3个庭、 处室。院长史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