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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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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1951年5月, 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滕县专区分署筹建,9月1日正式成立,同时开展 工作, 检察长王润斋。1953年9月13日,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滕县检察分署与湖西检 察分署合为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济宁专区分署,12月由滕县迁至济宁,检察长李超然。 1954年12月,济宁检察分署改称山东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检察长魏竹坡。1957年, 济宁检察分院设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秘书4个组。1958年3月,分院内部机构 改为反革命案件检察组、普通案件检察组、秘书组。11月15日,济宁检察分院与菏泽 检察分院合并为济宁地委政法部检察科,对外仍以济宁检察分院行使检察权。1959年 6月6日, 重新分为济宁检察分院与菏泽检察分院。1960年3月,济宁检察分院内部改 设批捕、 起诉、社改劳改、秘书组。1962年10月,改为4个科。检察长张华亭。1968 年2月,成立“济宁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 1978年10月,重建济宁检察分院。内设批捕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检察长李伯英。 同时各县市相继恢复检察院。1979年12月,分院增设起诉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 科。 1982年2月,增设研究室,6月增设控告申诉科。1984年10月1日,根据行政区划 调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改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德志。12 月25日,市院科改处,设刑事检察一处、二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 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技术处、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纪律检查组。1988年,县 (市、区)院内部股改科,机构设置要求与市院相应。1990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