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旧司法机构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6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6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旧司法机构


警察机构
    中国警察制度是在清末年间变法维新过程中受外国警察的影响和沿袭历代警察组
织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清代,济宁直隶州始设保甲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保甲局为警务局。1914
年,济宁道尹公署内设警务科,掌理所属各县警察治安事宜。1927年,济宁县建立公
安局,下设警察队、分局、分驻所、派出所。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国民党
政府在各县建立警察局,同时建立保安警察大队。县警察局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
科、督察室;保安警察大队下设中队,大队长由警察局长兼任。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县
级警察组织,全省虽有统一的编制,但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深入,有的县虽仓促
组成机构,但很不完善统一。济宁第二次解放后,各级国民党警察组织相继解体。

检察机构
    1913年6月25日,北京政府在济宁始建济宁地方检察厅。9月,成立山东高等检察
厅济宁分厅,辖济宁地方检察厅。
    1927年,根据南京政府10月20日“各级检察机关一律裁撤”的指令,将原山东高
等检察厅济宁分厅改为“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山东济宁地方检察厅改为
山东济宁地方法院检察处。原检察长改称首席检察官。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
先后辖济宁、滕县、郓城、菏泽、曹县、临沂地方法院检察处,并监督范县、濮阳、
鄄城、汶上、金乡、嘉祥、滋阳、泗水、巨野、定陶、鱼台、成武、宁阳、曲阜等县
县长代行检察事务。
    1944年11月6日, 根据国民党政府扩大检察制度的训令,山东高等检察署济宁分
署和济宁地方检察署同时成立,原检察处首席检察官改称检察长。
    1946年1月,济宁解放。9月,国民党军重新占据济宁,恢复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
院检察处,辖济宁、滋阳、滕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并监督邹县、金乡、泗水、汶上、
嘉祥、曲阜、鱼台县县长代行检察权。
    1948年1月9日,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改称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检察处。
设首席检察官一名, 检察官、 法医师、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法警若干人。
1948年7月14日, 济宁重获解放,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及济宁地方法院检察处部分
人员逃往南京设立办事处,至南京解放而消亡。

审判机构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 ,济宁直隶州知州兼理司法权。设吏目1人,掌佐理刑狱
事务。实行四级四审制,州县为第一审级,府道为第二审级,按察使为第三审级,重
大案件上呈刑部及督察院。
    1913年6月,济宁地方初级审判厅建立,9月,山东省高等审判厅济宁分厅建立。
实行四级三审制。 1914年,初级审判厅撤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1917年5月,
县公署设承审员行使审判权。
    1927年11月,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及济宁地方法院成立。1931年6月6日,山
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附设济宁地方庭, 是年8月14日, 济宁地方庭正式成立。
1932年,按照山东省高等法院训令,将第一分院所辖21县,除济宁、滕县、邹县、汶
上、金乡、鱼台、巨野、泗水、滋阳、定陶、曲阜、成武、嘉祥等县设地方法院外,
宁阳、 菏泽、郓城、濮阳、苍县、鄄城、单县、曹县皆设承审处。1935年7月22日改
定为三级三审制。
    1946年9月,国民党政府恢复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及济宁地方法院。1948年1
月9日,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称山东省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同年7月14日,解放
军再次解放济宁时,国民党山东省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及济宁地方法院逃迁至徐州,是
年11月间,又迁移至苏州设临时办事处。1949年5月苏州解放时溃散。

司法行政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山东提刑按察使司改为山东提法使司,这是山东有史以来
第一个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
    中华民国建立,司法行政工作由中央司法部或司法行政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法
院具体承办。1912年,公布《律师暂行章程》,济宁成立律师公会,这是境内第一个
律师团体,有会员44名。1935年,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1947年,济宁地方
法院设立公证处。

附:日伪时期司法机构
    1938年,济宁隶属鲁西道,道署设警务科、警察训练所、特务队,掌理警务、训
练、社会治安、配合日本侵略者“扫荡”、“强化治安”、推行保甲制度等,奴化中
国人民。1940年,兖济道尹公署驻济宁,道署内设警务科,负责道属各县之警务。兖
济道举办了“兖济道乙种警察教练所”,专门培训在职警员和招收培训新警员。教练
所1945年解体。
    日本侵略军侵占济宁期间,各县曾相继成立伪县公署承审处。伪县公署承审处为
第一审级,省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华北分院为第三审级(终审)。县知事或
县长兼理司法,重大案件由县知事亲自审理。承审处于1944年11月撤销,同时成立伪
山东高等法院分院及济宁地方法院。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溃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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