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十二篇司法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十二篇司法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对历代旧司法制度的真实写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彻底打碎旧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继承抗日战争和解放战 争时期解放区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与旧司法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 是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工具。建国 初期,人民司法体制刚刚建立,各种反革命残余势力还十分嚣张,境内各司法机关在 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惩治了犯罪,为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 维护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生产作出了突出贡献。1957~1959年,在“左”的错误影响 下,司法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各司法机关曾一度合署办公,打乱了公、检、法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工作更 遭到严重破坏,一些法律程序、审判制度被取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相继颁发了各种法律、法规,国家司法部门逐步健 全,司法工作渐趋规范化。各司法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对历史遗留 的问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确属冤假错案的,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了改判纠正。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 素,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各司法机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 合,开展了“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 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在“严打”斗争中,各司法部门认真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政策,除对那些罪恶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外,对 绝大多数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则采取改造、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或减 轻处罚。通过“严打”斗争,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了深化改革和经济建 设的顺利进行。 1990年,济宁司法机构健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武警部队分工明 确,各司其责。他们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为保卫国家安全,为保卫济宁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