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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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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人事监察
人事 清代,府、州、县设吏房负责人事管理。民国时期,专、县的人事管理归民政部 门。抗日民主政权的人事工作主要归秘书、民政部门管理。 1951年8月滕县专署民政科内的人事股独立出来成立专署人事科。1953年7月,滕 县专区和湖西专区合并为济宁专区。 人事机构改为济宁专署人事科。1958年6月,人 事科撤销,业务移交专署政法督导组。1960年5月,济宁专署设立人事局。1962年5月, 改称人事监察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监察局被撤销。1969年济宁地 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立政治处兼管人事工作。1978年11月,济宁地区行署重新 设立人事局。1983年10月地改市以后,改称济宁市人事局。内部机构调整为秘书科、 奖惩任免科、调配科、科技干部科、工资福利科、人才交流科、军转科 (对外称军转 办公室) 、编制科(对外称编委办公室)。1985年设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为局属副县级 事业单位。 1989年6月,设退休干部处、编委办公室,为副局级行政单位;成立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撤销编制科、人才交流科。局内部机构秘书科改 称办公室, 新设调研室、监察室、岗位责任制办公室。1990年7月,原属市科委的科 技干部处(副局级行政单位)、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科级事业单位)连同业务一并移交 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 政府系统干部的调配、调整工作和行政奖惩工作,承办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干部、 支援边疆地区建设干部、国家驻外机构服务人员的选拔和调配工作。(2) 负责吸收录 用、招聘干部和为行政机关考选干部的工作。(3) 负责人才、智力的交流服务和人才 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国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4)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的干部教育 和人事系统干部的岗位培训,以及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5) 承担军队转 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调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转学等工 作。(6)管理、指导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7)负责全市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工作。(8)管理科技干部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办理知识分子家属户口“农转 非”的审批工作和自学成才人员录用干部的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 生分配工作。(9) 承办市人大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 业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承办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市政府各部门科级干部和 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备案工作。(10)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责 任制工作。(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的 离休审批手续;办理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退休、退职审批手续; 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2)负 责全市干部、编制和工资等人事统计工作。(13)负责全市人事工作和人事政策宣传, 围绕人事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和人事信息工作。(14)检查、指导市政府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人事业务工作。(15)办理市人大代表、 市政协委员有关提案的答复工作;办理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16)承办市委、 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 录用清末,职官录用分正途(科举)和异途(贡生、监生、保举、捐纳)两种。自道 光二十年(1840) 至宣统三年(1911),济宁43任知州,正途入仕的25名,占58%;异途 入仕的18名,占42%。 新中国成立后的干部录用渠道主要有三条。 招收录用195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收失学知识分子的指示》,济宁 地区共招收837名失学失业人员分配了工作。 1956年山东省人事局党组作出《关于今 后吸收录用工作人员的意见》,干部的吸收录用转入正轨。1954~1965年,全地区从 工人中吸收干部721名, 从农民中录用干部1752名, 从复员士兵中录用干部69名。 1979年全地区为银行系统考核录用干部139名, 1979~1980年从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中 为教育、 农业、卫生等系统考选了一批干部;1983年为17354名“以工代干”人员办 理了转干手续; 1985年为公、 检、 法、金融、税务系统招收干部665名;1987年为 1540名民办教师办理了公办教师录用手续; 1988年从电大毕业生中录用初中教师158 名。另外,在不同时期还为“社来社去”、“三不脱离”、“工分加补贴”、民警等 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毕业生的分配, 建国后至1967年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 1968~1974年分别由地、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生产指挥部政工办公室负责; 1975~1982年由地、县人事部门负责。198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决定, 经行署研究确定,从当年起全地区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定由计委 负责;调配计划的制定和毕业生分配一年实习期内因分配不当的调整工作,由教育局 负责;毕业生转正后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由人事局负责。济宁地区1951~1966年共接收 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3521名。其中大专毕业生2633名,中专毕业生10888名。1976~ 1981年共接收分配大、 中专毕业生11602名。 其中大专毕业生2692名, 中专毕业生 8910名。 聘用1984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乡镇党政群机关干部试行选聘制的意见》, 对乡镇干部从现有国家干部中调剂解决仍有缺额的,由所在县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选 聘干部计划,经批准后,由县统一组织选聘。1984年,济宁市有曲阜县、邹县、金乡 县、汶上县等4县共聘用428名乡镇干部。1987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 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聘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在全市新聘、续聘乡镇干部469 名。1989年,根据《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全市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招聘了首批聘用制干部。 任免考核奖惩 任免清代,知州、知县由吏部铨选任命,由总督、巡抚掌管。北洋政府时期,道 尹为简任官,由北洋政府任命。道属官、县知事为荐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呈请北 洋政府任命。国民党政权官员分为政务官、事务官。县长为事务荐任官,由省民政厅 提名,经省政府政务会议决定任命。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的选拔任免,是由具有干部管理权和任免权的机关,根据党的 干部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挑选任用干部担任某一 职务,或者免去某一职务。干部任免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担 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党管干部的 原则和依法任免的原则。 建国初期,专员公署正、副专员,县(市)人民政府正、副县(市)长,由省人民政 府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专员公署主任秘书、正副科长, 所属各局正副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省政府批准任免,报华东军政委员会 备案;专署所属正副科长、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县(市)政府秘书、正副科长、 正副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由专员公署任免。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县 (市)政府所属科局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秘书、助理员,区公所正副区长,乡人 民政府正副乡长、委员,县立小学校长。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就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作了新的规定,即县 (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局长等,均应提请县(市)人民委员 会讨论通过,然后办理任免手续。 1959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办法》。规定专员公署任免人员包括:专员公署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 副局长、正副处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干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正副行长等。 县(市)人民委员会任免以上相对应的人员职务。 “文化大革命”中,县以上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各级革 命委员会均有一定的任免权限。1975年中共山东省委颁布《关于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 规定》,规定各地、市委常委由省委审批,县(市、区)委正副书记由省委组织部代省 委审批。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政府批 准。”1982年重新公布修改后的《组织法》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982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 员暂行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局长、处长、委员会主 任等;县(市)人民政府任免县(市)人民政府的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等。 1984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 试行办法》,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顾问、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 会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等。 从建国后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政府系统干部的任免手续由地、县(市)人事部 门承办。“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地、县(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负责;从1979年起改由 人事部门负责;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人事部门只负责办理由市、县(市、区)政 府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手续,受理政府机关正副科级(正、副股级)干部的任免前备案工 作。1988年,市委将全市96家大中型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划归政府人事 部门管理。 建国后至1987年,全市任免县(局) 级以上干部4809名,其中地专级干部138名。 1988~1990年,全市任免县(局)级以上干部134人,其中厅级2人。 考核清代,地方官考绩,三年举行一次。此外,巡抚对州县官一年任满还进行密 考,平时进行抽考。国民党政权对官员实行考绩法,决定奖惩等次。 新中国成立后对干部的考核,自建国后至60年代初期,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鉴定和 审查。鉴定的重点放在干部的立场、观点、作风、掌握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 学习态度等方面;干部审查的重点是弄清干部是否纯正、政治上是否清白。“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1979年,中央组织部颁发《关于实行干部考 核制度的意见》后,干部的考核重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采取领导和群众相 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察相结合的方法。1981~1990年,考核工作结合岗位责任制、 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一道实施,使考核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 奖惩清代,职官议叙,由吏部考功清吏司掌管,议叙的方式有纪录、加级两种; 民国时期,官员奖励分传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加俸或晋级、提升五种。对官吏的 处分,由吏部考功清吏司掌管,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处分时注意公罪和私罪 的区别。民国时期公务员的惩戒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种类分为免职、 降级、减俸、记过、申戒五种。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奖励种 类,建国初期分为嘉奖、物质奖励、晋级三种;1952年规定为五种,即表扬或奖品; 记功或二等奖金;记大功或一等奖金;记特功或特等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 1957年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1985年开始,将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 称号、 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6种。集体奖励分为 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通令嘉奖两种。 建国初期,境内国家行政机关的惩戒工作由地区行署民政部门承办。1960年,惩 戒工作由人事局承办。1987年建立监察局后,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由监察部门负 责,日常惩戒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惩戒种类,建国初期分为批评、警告、记过、停 职、 撤职、撤职查办6种。1957年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80年代重新规定沿用上述8种惩戒方法。 干部调配建国后,干部调配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 程和新建扩建单位以及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调配干部。同时,对一些使用 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精简机构中的编余人员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适当 调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这项工作分别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调配 的方式,主要是根据统一计划调配,并按一定的程序办理。 1951年11月8日, 华东军政委员会人事部制定《关于调动工作人员手续的暂行规 定》,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的调动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批准,人事部门请调工作人员时, 应详细说明拟调人员的简要情况,请调理由,担任工作等项,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核 办理。 1956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作出规定,各地及省直各部门为了照顾夫妻关 系或干部回原籍需要调动以及借阅档案材料时,如系外省者,由省人事局统一办理手 续;省直各部门,市、专、县之间的人事部门可互相联系洽调。 1959年6月, 省委发出通知,规定省人委各部门,各市、专之间要求调动不属于 省委、省人委任免范围内的干部时,省人委各部门,各市、专人事部门之间事先按分 管系统征得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商洽调动。 1960年2月25日, 省人事局规定:县人委所属各部门向外县调干部,应由县人委 人事部门统一办理调动手续。“文化大革命”中,省人委人事局撤销。1968年省革命 委员会和1972年中共山东省委就干部调动和干部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84年省人 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暂行规定》,对调往省直单位和跨省调入干部作出了 具体规定。1984年10月,省人事局规定,调配干部应服务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 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坚持 合理的干部流向。几项较大的干部调动情况有: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历来对夫妻 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十分关心, 曾多次下文予以解决。1980年3月,华东地区夫妻分居 干部调整会议在福建召开。同年10月,国家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夫妻分居干部调整会议。 1981年4月, 省人事局在济南召开了全省跨地、市夫妻分居干部调整会议。在历次调 整会上,济宁地区对应调整的人员进行了交流。 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调配干部1954年5月1日,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为14项 重要工程抽调县、 科级干部问题的报告》,决定分配给山东400名,其中济宁地区50 名;1956年,中央为加强三门峡水利工程建设,决定从山东抽调干部42名,分配给济 宁地区8名县级干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部门按时完成了选调任务。 1958年2月,济宁专区为南四湖、运河等8项水利工程调配干部1459名。1975年, 为邹西农田会战选调干部3112名(含生产队干部和社会力量745名)。 调整“用非所学”60年代前期,根据中央指示,在对一些机构和人员进行精减时, 对一些必须保留的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作了调整, 全区共调整123名。主要去向是农 林水、手工业、轻工业、煤炭工业等。1980~1990年,干部调整也主要是调整“用非 所学”人员。 人才交流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其后,市 人事局设立人才交流科,各县(市、区)也明确了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1990年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各县(市、区)相应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交 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鉴证仲裁和组织工作的实施。 人才资源普查按照省人事局1984年8月23日发出的 《关于进行专业技术人才普查 登记的通知》要求,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虽无学历但已取得相当技术员以上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普查登记。 经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总数为56036名,在全省居 第5位;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43414人,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77.5%。 人才流动全市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本着“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的原则,对 “用非所学” 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人员进行了调整。1984年为187名专业技术 人员作了岗位调整;1985年调整了256名;1986年调整了134名;1987年调整了183名; 1988年调整了159名。 从198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才智力支乡工作,当年为乡镇企业输送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582名; 1987年6月,市委、市政府批转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 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服务的试行规定》。当年全市组织人才智力 支乡人数为1934名。1988年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当年全市组织人才智力支乡人数达 到3263名。 为引进外地人才技术,市人事局于1987年先后在省新闻单位和《光明日报》发出 招聘广告。 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文件,制定有关政策。市人事局于1987年6月召开 了新技术成果、科技人才信息发布会,展出全国2500多项科研新成果资料以及全国愿 应聘来济宁市工作的1500余名各类科技人才的情况。 引进各类科技人员123名。1988 年7月, 在济宁市第一届荷花会上,共接待来访人员2000余名,为企业引进大中专毕 业生和各类人才31名。1986~1990年,全市共引进各类人才1552名。 人才智力开发1984年8月, 按省人事局的通知要求,市人事局对电大、函大、夜 大、职工大、职工业大毕业生和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 和录用调整工作。全市当年择优录用了319名“五大”毕业生。1985年将497名自愿到 乡镇企业、 集体单位工作的原系国营企业工人身份的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干部。 1985年录用在职“五大”毕业生262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民国时期的军官转业,必须依法铨定其阶级,进行严格甄别、 训练,并参加特种考试。及格人员,参照其资历,分配适当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从建国初到1990年, 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176人。 组织领导及安置政策建国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安排由人事部门负责。1963年 2月, 济宁专区成立优抚转业复员安置领导小组,人事局长为小组成员。1975年,济 宁地区成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机构设在地委组织部,1978年11月,复设 人事局后改设在地区人事局。1983年地改市后,成立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仍设在市人事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不同时 期的安置政策,参照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原任职务,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妥善安排。 对有技术或者有一定特长的,根据需要并结合他们的技术状况和本人志愿,尽量对口 分配或安排到与其技术特长相同、相近的技术部门,以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军转干部 的随调家属、子女,配合劳动、教育等部门,也作出妥善安置。 为推动军转安置工作,进一步发挥军转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济 宁市委、市政府先后于1986年、1990年召开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安置军转干 部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对优秀转业干部和安置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进行了 表彰。 分配去向建国初期,党中央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决定从人民 解放军中抽调大批干部转到地方,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不同的时期,根据党和 国家的工作重点,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也有所不同。 1951~1964年,济宁专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350名,主要分配到基层政权机关、 银行、交通、邮电、商业、粮食、财贸基层单位和农业战线。1965年接收安置军转干 部187名,分配去向为工农业生产基层单位。 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确定,重新恢复一度中断的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将军队 超编干部分批转业到地方工作。 当年第一批全地区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774名,其去 向主要是保证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骨干力量的需要,还有一部分充实到财贸、工 交部门的基层单位和公、检、法部门。1978年为第二批,全地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 干部1602名,重点是充实和加强工交、科技、文教卫生、财贸等部门的基层单位和农 村人民公社。1979年为第三批,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198名,其去向主要是充实到基 层和农业生产第一线。 1981年,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348名, 主要是加强政法力量;1982年,接收安置 377名,主要是加强农业第一线、政法部门的基层单位;1983年,接收安置455名,主 要是充实劳改劳教、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等系统的基层单位;1984年,接收安 置390名,主要去向是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 1985~1987年在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期间,全市共接收安置了三批军转干部, 计2589名,其去向主要是加强政法、金融、财贸、工交等系统的基层企事业单位。 1988年, 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321名,其去向主要是充实和加强有增干任务 的政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同时,对长期在边防、海岛以 及沙漠等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潜艇作业10年以上的转业干部,在分配方向上给予适 当照顾;对在部队受二等功、三等功两次以上奖励和参战、平暴的人员,因战致残以 及从事机密工作的人员,一般安置在县城工作。1989~199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 部380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240人,企业140人。 科技干部管理 职称评定和国外智力引进职称考核评聘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1989年以前由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1990年8月,科技干部处和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的机构、人员编 制连同工作一并移交人事部门管理。 知识分子家属户口“农转非”1982~1984年,根据省委和省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 市人事局对全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家属480户1570人, 报省人事局批准转 为非农业户口。 1984年7月至1985年7月,省委文件规定:“凡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或 相应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农村的家属,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5年7月至1986年底,省人事局作出具体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助级以上 职称的)国家干部(中小学教员可放宽到高中),年龄在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科级以 上职务的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可分别放宽5年),可将农村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工 作由市委组织部办理。1989~1990年,全市共办理“农转非”6200人。 教育与培训建国后,为了使广大干部掌握经济建设本领和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 国家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干部进行了培训、教育。 政治理论培训1952年,中共山东分局制定的《实施在职干部理论学习年制的计划 (草案)》规定:相当于高小毕业文化程度的干部,学习《政治常识》读本;相当于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论毛泽东思想》等;地专级以上 干部学习《毛泽东选集》 1953年,中共山东分局制定的学习计划规定:高级组主要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经 济问题》 、《实践论》、《矛盾论》。自1954年5月开始,高、中级组转入学习《联 共(布) 党史》;初级组转入学习经济建设常识,从1955年8月,开始学习《联共(布) 党史简明教程》、《中国现代革命史》和《经济建设常识读本》。 50年代末,干部理论教育主要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同时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党的生活的几个问题》、《农村人民公社 条例(修正草案)》、《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学习毛主席语录和毛主席著作作为政治理论教育的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经济建设理论。1981年,山 东省委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1980~1983年全省干部教育工作规划》,要求各 级、各类干部都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组织广 大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1985~1990年, 干部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理论等。 专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总的方针是“干什么、训什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业务培训强调学习经济管理知识、科技知识和外语知识。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1984年后,全市各县 (市、区)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十分重视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1986年举办4期, 培训950人;1987年举办178期,培训7077人;1988年举办79期,培训4508人。 人事干部培训建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人事部门一方面注 意在实践中培养人事工作干部,另一方面,积极为人事干部提供参加各类学校培训班 学习深造的机会,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 1981年7月4日,国家人事局在《关于培训人事干部的意见》中要求各地有计划、 分期分批地培训人事干部,争取在3至5年内,将各级人事干部轮训一遍,并逐步建立 起正规化的干部教育制度。从1981年开始,地、县人事局分期分批对人事干部进行了 培训。 1984年4月, 国家劳动人事部提出《劳动人事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要点》,对劳动 人事干部的文化学习提出了具体要求。1987年11月,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人事 管理干部单科岗位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确定市 (地) 人事局正副局长、科长,县 (市、区)人事局正副局长由省局负责培训;其余干部由市(地)人事局组织培训。市、 县(市、区)人事局共有39名干部参加了省人事局的培训。市人事局从1988年至1989年 共举办了6期人事管理干部单科岗位培训班,共有130人参加了培训,并都取得了岗位 培训合格证书。 干部专修科1985年,省人事局委托山东省司法干部管理学院举办人事管理专修科, 学制2年。通过省统一考试,济宁市考取7人,于1987年毕业。1986年省人事局委托山 东大学举办人事管理干部专修科, 学制2年, 济宁市有8人被录取,于1988年毕业。 1986年, 济宁市人事局委托济宁电大分校开办人事管理专业大专班,学制2年,全市 共招收学员30名,于1989年毕业;1987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 学院举办专修科一期, 分配给山东省名额1个,济宁市通过竞争考试,争取到这一名 额。1988年电大人事管理专业大专班招生25人,学制3年(业余学习) ,由市电大分校 办学。 学员中有人事系统4人。1989年,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大专班招生, 济宁市人事系统有3人被录取入学。 军转干部培训1985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事局建立济宁市军队转业干 部培训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职责是负责全市军转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培训 的计划、组织工作由市军转办公室负责。军转干部培训从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出发,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培训、考核、 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将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把提高军转干部的岗位 职务素质作为培训的根本目的。 1985年3月,采取集中训与按系统、按专业分散训相结合的方法,对1984年度390 名军转干部进行了培训。 1986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145名。在无集中场地的情况下,仍采取集中训 与按系统、 按专业分散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培训。将参训的932人分成18个教学班, 培训时间有6个月、4个月、3个月的三种,按照预定计划,全部完成了学业。 1987年全市接收安置704名军转干部,除部分参加省直系统培训外,其余的603人 均按专业分成12个培训班,由市统一组织按预定计划完成培训任务。1988年12月,除 参加省培训的54名军转干部,其余244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市组织的培训。 岗位责任制1981年8月, 省政府将曲阜县列为全省岗位责任制试点县,1982年又 将邹县列为试点县。 1985年6月,济宁市委、市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 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1985年底,岗位责任制工作在全市铺开。 1986年, 曲阜、汶上、市中区、金乡等县市区相继实行了目标责任制。1987年7 月,市委、市政府在曲阜召开了全市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推广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经验做法。1988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再次召开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经验交 流会,全市逐步形成了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组织机构1985年6月, 济宁市成立了由市委分管书记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 的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1987年5月,对领导小组又 重新做了调整。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在人事局配备了2~3 名专职工作人员。从市直机关到县(市、区)各部门、各乡镇均成立了考评小组,明确 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内容形式岗位责任制工作共分三个主要环节,即责任目标的制定、考核和奖惩。 第一,责任目标的制定。在推行岗位责任制初期,对建立责任制采取了自上而下 划分权限,层层分解任务,上级统一平衡的办法。部门内部(科、室、股)逐级细化, 从领导干部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制订个人岗位责任,因事设岗、因岗设人、按岗分解、 责任到人,定任务、定岗位、定人员、定要求。1988年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全市社 会经济发展总体部署把目标任务归纳为业务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三大类,采取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酝酿的程序制定总体目标后,按三个方面进行分解。一是 按内容进行横向分解,把整体目标化解成若干具体目标任务;二是按层次进行纵向分 解,落实到部门、科室和每个工作人员;三是按时间进行时序分解,把任期目标落实 到年度,把年度目标落实到月份。 第二,考核。主要有:(1)立体交叉考核。把考核渠道扩展到上下左右多个方面, 进行群众评议、领导评议、部门互评、基层评议、组织考核等多层次、多角度。 (2) 分级分类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纵向分级、横向分类,按不同的职级和类别分别实施。 (3) 定性定量综合考核。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的分析和比较,使之相辅相成、融 为一体。(4) 跟踪考核和阶段性考核。对临时性工作、突击性工作以及周期长分阶段 性的工作等,采取以事定考的办法。即整个工作完成或每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接着考 核。此外,还有功过双线考核、逆向考核、分等考核等。1985年以后,为做好定期总 结检查,市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对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都及时作出部署。 半年初评主要是检查总结工作、督促落实,起到“加油站”作用;年终总评则对目标 任务进行全面总结考核,并实施奖惩。同时还建立了配套制度,包括目标完成情况报 告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政绩簿制度、实绩档案制度。 第三,奖惩。岗位责任制推行以后,对各类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精神奖 励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1981~1990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通过岗位责任制工作, 共表彰先进集体885个次,先 进个人21609人次,其中先进工作者16387人次,记功3086人次,记大功1375人次,升 级731人次,通令嘉奖21人次,劳动模范5人,提职4人。 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1986年10月和1988年10月,市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先后举办了 两期业务培训班, 编印了一册30000多字的《学习材料》,系统介绍了机关岗位责任 制的理论实践。各县市区也普遍运用此教材开展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了全 市从事这项工作的各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工资福利 工资清代实行低俸禄制度,以银两为单位,知州、府同知80两,京通判60两;知 县、通判45两。此外,清代地方官还有养廉银,知州、知县年养廉银为1000~1400两, 府同知800两;州通判600两。 北洋政府时期,道长官月俸500元;秘书、科长月俸100元;县知事一等县300元, 二等县250元,三等县200元;一等科员40元,二等科员30元。 国民党政权公务员的俸给与级别挂钩,一等县长荐任4级至简任8级,340~430元; 二等县长荐任5级至1级,220~400元;三等县长荐任6级至2级,280~380元。一等县 秘书、科长、局长委任6级至1级,120~200元;二等县秘书、科长、局长委任7级至1 级,110~200元;三等县秘书、科长、局长委任8级至1级,100~200元。 人民民主政权干部实行供给制,山东省政府1947年9月1日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民 各机关团体学校供给标准》规定:每人每日秋粮1.8斤,柴草3斤,蔬菜1斤,油盐各4 钱。专员及行署处长每日另增猪肉4两。津贴费:每人每月猪肉1斤,按当地市价折款 发给。棉衣:干部两年1套;单衣:每人每年2套;棉大衣:区长级以上干部每年1件; 棉被:干部4年发1床。另有牙刷、毛巾、肥皂、牙粉、香烟等生活用品相配给。 新中国建立初期, 境内工资制度继续实行供给制。自1951年1月起,党政机关人 员实行供给包干制:支出由以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伙食分标准,依其级别分大、 中、小灶,将供给的食物发给单位,津贴费发给个人,服装费另发。 1952年7月, 按政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的和实行工资制的人员按 照1至29个级别评定级别, 每个级别有固定工资分。每一工分分值包含的实物种类和 数量是: 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食油5钱,食盐2钱,煤2市斤;每一工分值乘 以本人工资分, 就是本人的月工资。 按照这一规定,对济宁专员公署实行供给制的 197人, 工资制的47人;党群系统实行供给制的101人,工资制的7人,执行了新的工 资制度。 1954年7月, 根据政务院规定,由工资分值全部改为大包干供给制。供给标准改 为大灶73分、中灶98分、小灶123分。除发给每人工资津贴费、服装费外,雇用保姆、 生育、保育、妇幼、卫生、病号灶、子女教养、小孩药费、老年优待等项,均由国家 负担。 1955年8月25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 资制的命令》,并对工作人员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全地区政府系统实行工资制的 2216人、 包干制的2775人,党委系统实行工资制的617人、包干制的1069人,群众团 体实行工资制的60人、 包干制243人,合计6980人,执行了新的工资制度。月工资总 额为308869.7元,人月平均工资为43.53元。 1956年7月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家工农业生产发展 情况,确定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对企业、事 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一步改革,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通过这次改革, 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并制定了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对一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升级。专区机关升级 人数为565人, 调整前的工资总额为37297元,调整后为39565元。月平均工资额调整 前,党群系统80.40元,政府系统59.96元;调整后党群系统84元,政府系统64元。 1957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改革和确定了乡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从当年10月 起,降低了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 1963年对40%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升级。 1972年对月工资在40元以下的低工 资人员升级和靠级。 1977年对40%的人员增加了工资。1978年对有显著贡献的人员增 加了工资,增资面为2%。1979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办 理了升级,增资面为40%。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分别于1981年对文教卫生系统,1982年对机关事业单位, 1983年对企业干部的工资进行了普调。这是建国后最大的一次工资调整。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全市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执行以职务 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 基础工资-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执行一个标准,按5类区定为每月39元。 职务工资-按照干部的职务高低、 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新 定职务工资标准,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年增加0.5元,从参加革命工作 或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 多不超过40年。 奖励工资-从1986年1月起每人每月9元,从1989年1月提高为15元。 1986年,全市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1987年,解决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以后的工资问题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 员中职务工资的突出问题。 1988年,对全市由于职务原因出现的问题给予了解决。 补贴粮价补贴。 1978年12月7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从当年10月起,职工每月粮 价补贴为2元。 1980年7月23日,省计委、财政厅等部门确定,自当年8月底,均以本 人1979年10月份的标准工资为准,冲销粮价补贴。职工中有保留工资的,应先冲销粮 价补贴,再冲销保留工资,未冲销完的粮价补贴,暂予保留。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1月起,在 提高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同年10月17日, 确定国家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5年4月,省政府确定省辖县级市职工每人每月发 肉价补贴5元,县及乡(镇) 补贴4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计入基础工资。1988年4月国 务院通知,决定从当月起发给职工猪肉、大白菜、鲜蛋、白糖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标准是县级以上城市每人每月10元,县城及乡镇每人每月8元。 教、 护龄补贴。1985年10月8日,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对规定范 围内的学校教师发放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5~10年 (不含) 的每月3元,10~15年 (不含)每月5元,15~20年(不含)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1985年10月12日, 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对规定范围内的护士发放护龄津贴,标准同于教 龄津贴。 取暖费。70年代以前,省及各市地部分工矿区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制度。1978年 省革命委员会确定,全民所有制职工从当年起全部实行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对无取暖 设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元,3个月共补12元。1989年11月20日又把取 暖标准调至24元。 降温费。 1985年7月,根据省劳动安全委员会文件规定,从1985年起,每年发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防暑降温费6元,1989年7月调整为12元。 洗理费。 1980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2 元,女职工为2.5元;1984年改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1988年改为男职工7元,女 职工8元。 交通补贴费。1975年规定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距工作单位二公里以上 的职工, 或三分之二的时间用于公事的人员,每辆车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从1989 年3月改为每月5元。 图书补助费。1984年11月起,对有学历、技术职称和一定工作年限,而本人工资 在百元以上的, 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其他职工4元;1987年7月又在原基础上增 加3元。 经费节支奖。从1981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关人员实行经费节约奖,每人每 月5.50元。 福利福利费。从1957年6月1日起,福利费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其范围包括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困难;家属患病医疗费困难;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工作人 员遇有特殊困难;补助集体事业费用。福利费按工资总额3%的标准提取。1964年降低 为2.5%。至1990年底,福利费的标准、使用范围均未变。 医疗费。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的在编 人员从当年的7月起实行公费医疗, 经费由人民政府领导的所属卫生机构,按照各单 位的人数比例分配、统筹统支,使用时可按照情况重点支付,绝对不允许平均分给个 人。 抚恤。1955年2月28日,内务部公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抚恤标准, 按工资级别一次性发给家属子女抚恤金, 自1955年1月起执行。 1983年、 1986年和 1990年分别作过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葬费,1957~1976年为200元, 1977年改为240元,1990年改为500元。 假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病假、探亲假、产假、节日假等,并 在不同时期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条件,规定了相应的休假待遇。 退(离)休保险建国后,境内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上级在各个时期的离退休政 策, 切实做好管理服务工作。1989年6月,市人事局设立退休干部处,为副局级行政 单位;1990年10月,市编委通知各县(市、区)编委,在人事局设立退休干部科,为副 科级行政单位。 退职1952年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退职条件 包括: 参加工作满2年;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自愿申请的。按革命时期、工 作年限、担任职务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或补助粮的待遇。1955年改为发给一次性退职金。 1951~1959年, 境内退职人数为1500名,1961~1965年为2055名。1978年5月国务院 又规定《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 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 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直到退职干部死亡。 退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退休 条件: 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或工作年限满5年,加上劳动年限男满 25年,女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10年,因劳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1951~1959年,境 内干部退休人数为174人,1961~1965年为753人。 1978年,国务院修订的《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条件为:男满60岁,女满55岁, 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待遇,根据1978年国务院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建国后参加工作,年满20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 低于31元(1983年提高后的标准)按31元发给;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不需扶助的, 按80%发给; 退休费低于41元的, 按41元 (1983年提高后的标准)发给;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人每月发45元护理费; 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助费;对当地安置的,房屋需 修缮的补助500~1000元, 需扩建和新建住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2000~2500元 内补助。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同于在职的同级干部。 1989年,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补贴费标 准作了调整。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可补贴到 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 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5%;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 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 标准工资的85%。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其中孤独单身的,可增发5元;因工 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60元发给。 为解决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 1988年省人事局和财政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自 1988年起,按每人每年60元予以安排,1990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调整到每人每年 80元。 至1989年底, 市人事局共为10537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1990~1992年,共为 2910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离休1982年4月, 国务院下达《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同年12 月,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见》,确定具体条件为:除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外, 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均被列为离休干部, 享受其待遇。 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填写《干部离休审批表》,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最后由市人事局代 市政府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书》。 机构编制 机构沿革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和政府专门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主 要领导历来是党委和政府的负责人,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劳动、财政、计划等部 门的负责同志兼任。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编制管理体系。1950年 6月13日, 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 草案》,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作了统一规定。 1955年4月6日,济宁地委根据省委指示,建立济宁专区编制委员会。专署人事科 作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58年10月8日,省人事局对专、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作了规定。1958年12月18日, 山东省委确定:专、县党政群团行政机构的变动、创设,全面性、系统性的调整和编 制总额的增减,由各地、市委报请省委统一研究确定,个别机构的增减变动,县一级 由县委报地委批准,专一级由地委报省委批准。 1960年,为切实做好精减机构的工作,专区成立精简下放干部和安排劳动力领导 小组,人事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1963年7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国家编制分为行政、 事业、企业三种。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由省委、省人委统一领 导和集中管理;专署、县人委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省人委批准。 1964年1月28日, 根据省委指示,济宁地委决定成立编制委员会,明确了编制委 员会的职责范围及领导成员,编委办公室设在专署人事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委员会被撤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停止。 1978年,济宁地区行署人事局恢复设立,机构编制由人事局负责。1979年,成立 地委编制领导小组。 1980年4月,地委决定撤销地委编制领导小组,成立地区编制领 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与地区人事局合署办公。1981年4月,地委决定成立济宁地区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地区人事局合署办公,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同年11月, 地委批准了地区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地区机构编制人员计划管 理提出了综合性意见。 1983年,改设为市编制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人事局;同时,人事局设编制科。 从1986年开始,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各地编制部门按年度、 分部门进行审定。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 员额适当放宽,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从严掌握。1987年7月, 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群机关,除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增加编制和必 须设立的机构外,不再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个别必须设立的机构,要报经上一级党 委、政府批准。并确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应由编制部门结 合编制管理一道实施。 1989年6月, 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副局级行政单位, 由市人事局代管,同时撤销局编制科。 历次核编建国以后,行政编制一直由中央确定各省总额,然后由省、地、县逐级 下核。 1950年6月13日, 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 额暂行编制草案》 ,确定地委编制42人,群众团体编制21人,专署编制192人,共计 275人。1951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专、县、区编制表》。核定滕县地委机关 83人, 专署机关193人。据统计,1951年滕县地委干部195人,专署干部270人。1953 年,省核定济宁地委机关干部97人,专署机关干部为197人。 1956年,地区党群系统干部为167人,政府系统为398人。 1960年3月, 根据省委批转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报告,地委核定分配了省下 达的行政编制指标,确定党群部门机构16个,人员191人;行署机构41个,人员454人。 1961年3月, 根据省委指示,地委提出人民公社机构编制和人员设置意见,确定公社 党群编制为16~25人,管委会为6~12人,其他人员由各县(市) 委根据各公社的具体 情况而定。1962年底,济宁地区专、县、社行政编制实有人数7323人。1963年省编委 确定济宁专区行政编制为7985人, 尚缺662人。1965年,省委核定济宁专区行政编制 指标,全区行政编制数额为9143人。 1981年3月22日, 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编委《关于各级行政编制分配方案的请示 报告》 ,核定地区三级行政编制为12050人,其中地直机关900人,县社两级为11150 人。 1983年9月,根据中央、省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在省委驻济宁 市机构改革指导组的帮助下,市委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经省委正式批准,确定员额为 2700人(人员编制包括市中区、郊区领导机关,不包括公、检、法、司人员)。 1984年8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核定县和县级市党政群机关编制的通知》,核定 了济宁市所辖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1986年12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核定县辖乡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的通知》,济宁市核定了各县(市、区)乡镇 编制总额。1987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核定县(市、区)辖乡镇党 政群机关人员编制的通知》,将省核定的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数分配到各县(市、 区)。 根据1986年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全市、县两级编制部门从1987年开始按年度分 部门,对未定编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核编。 精减整编与机构改革1951年10月, 中央作出“精兵简政”的决定。11月5日,中 共山东分局作出《关于机关实行整编节约与结合进行整风工作的决定》,要求以整风 方法和精神进行整编节约工作,地委就此作出了专门安排。 1956年7月, 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乡的领导,同 时为减少层次,充分发挥乡的组织作用,地委根据省委指示精神,决定扩大乡的区划 标准和乡的机构设置。全区原有乡镇1368个,脱产、半脱产干部5513人。扩大区划标 准, 调整为405个乡镇,所需干部人数3690人。全区原有乡镇脱产人员2064人,调整 后所需脱产人员1078人。地委采取切实措施,对多余干部进行分流,使留乡者安心, 到社者满意,回家者自愿。 1957年,根据省委通知精神,地委对试用和雇用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全区共有 试、雇用人员2778人,经过动员均回乡参加生产劳动,每年节省国家开支83万多元。 1958年4月, 地委根据中共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二届二次党代会决议,决定对 地委机关原有编制165人(含共青团、妇联17人,实有182人),进行调整,新拟编制90 人;专署原有编制361人(行政编制243人,事业编制118人),实有408人(不含公、检、 法、司系统),新拟编制83人,实减325人。地专机构编制调整中,上交40个单位,下 放60个单位,撤销40个单位,此项工作于当年5月底结束。 1962年3月, 为贯彻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地委拟定“关于专、县和人民公 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全区地专、县(市)和人民公社三 级党委、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共有人数10955人, 拟保留新编制总数8304人,减少 2651人。 1983年11月8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复了济宁市党政群机构改 革方案,确定济宁市市直党政群机关设置80个部门,编制总额为2700人(不含公、检、 法、司行政机关编制)。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1987年12月7日, 省劳动局、省编委下发《关于编制部门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决定自1988年开始,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由国家同级编制部门管理。 1989年7月,市劳动局、市编委发 出通知,决定自1989年第四季度开始执行。其主要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是分解下达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根据省下达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划分出市直和县(市、区)两个基数;按照各县(市、区)人口、土地面 积和工农业总产值,照顾到行政区划和山区、湖区、贫困县等因素编制出各县 (市、 区) 计划草案;分解市直计划,根据上年度的编制基数,对市直单位的人员结构比例 等进行调查摸底,然后依据调查结果和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市直增人计划的限额内, 编制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草案。在省下达的计划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 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向编委写出追加计划报告,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 批。 二是落实市直机关计划。市直各统配人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编委下达的计划编 制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报送市编委。对于计划内派遣和非计划、非统配人员的处 理,市编委相应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工资基金管理。根据省下达的年工资总额和各单位现有人员状况,按季度分 解、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经审批后正式行文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和有关银行;在计 划下达后,凡因统一调整工资的,按照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统一追加工资基金计划; 凡调入或派遣的各类统配人员,用人单位应持工资基金管理簿、行政介绍信、工资关 系和任免手续到市编委办理增加工资基金计划手续;凡因人员调出或死亡的,用人单 位应及时到市编委办理核减工资基金计划手续。 实行劳动工资计划结合编制工资一道进行管理后, 根据市政府部署,于1990年9 ~12月,对全市进行了两项工资基金和编制管理检查。通过检查,个别单位盲目进人 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监察 1951年4月,湖西区专员公署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2年6月,滕县专员公署设 立人民监察处。1952年11月,湖西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人民监察处。1953 年7月,济宁专员公署设立人民监察处。1958年6月,济宁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撤销; 同年设立政法督导组, 兼理监察职能。1962年5月,济宁专员公署设立人事监察局。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行政监察工作中断。1988年3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设立济宁市监察局。到1992年 12月底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前,局机关先后设立办公室、干部科、研究室、监察一科、 监察二科、审理科、信访科、举报中心、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执法检查 科。市、县、乡三级行政监察对象共28266人;共配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570人,其中 市级43人,县级221人,乡镇(办事处) 306人。市县两级派驻机构374个,专兼职监察 干部535人。全市聘请特邀监察员32名,人民监察通讯员691名;48个大中型企业建立 了监察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系的监察网络。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的法规、政令,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执法检查和查办案件建国后,全区监察机关围绕和配合政权建设、恢复生产、稳 定金融和物价、健全财经制度、粮食统购统销、生产救灾、民主建设等工作,以贯彻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监察局设立后,按照职责权限, 先后组织开展了多项执法检查。 1988年5月用10天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清查涉外经 济合同工作,先后抽查了14个单位,共清查涉外经济合同151项,针对8项有问题的合 同,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帮助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1989年6月对夏粮收购政策 的执行情况及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兑现了有关政策, 制止了打白条和提留摊派款项多等现象, 保证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990年在对棉花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查出违纪金额300多万元, 违反棉花计划政策自销棉花848650公斤;并对有严重问题的4个棉麻站(公司) 立案调 查,依法处理了违法违纪人员。1990年在清理纠正干部职工利用职权侵占公款供子女 上学工作中,共清理出违纪人员1545名,查出侵占公款275万元,清退19万元。同年, 积极参与财政、 审计等部门组织的清理干部挪用拖欠公款工作,全市共清理出22154 人,挪用拖欠公款2030万元,已收回1683万元。1990年还参与了清理干部违纪建私房 工作, 全市清理出在城区建私房的13043户,属违法违纪建房的3460户,共涉及各类 人员3460人,其中县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423人;受经济处罚的2629人,收缴罚没款 631万元; 党纪处分17人,政纪处分16人,刑事处分13人;清查出多占公房1013套。 1991年对1989~1991年三年间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 查,共查出违纪资金140.27万元,其中挤占、挪用的105.65万元已全部归位。同年, 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27个公安、 交通检查站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取缔180个 检查站(点),处理3人,提出22条整改意见。 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建国初期,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 等工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失职渎职、 贪污腐化和铺张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查处。仅1952年全区监察机关就处分违法 违纪人员508人,其中县级6人,区级70人。1988年以后,重点查处了领导机关、领导 干部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贪污贿赂、干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蛀蚀企业的腐败行为和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 特别是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 告”和监察部《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 告》 发布后, 市监察局及时制定贯彻落实《通告》的通知,翻印了监察部《通告》 3000份,广泛宣传张贴,敦促违法违纪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在《通告》限期内全市有 65人主动到监察机关或本单位交代问题, 其中县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0人,一般干 部20人,其他人员33人,共交代违法违纪金额160多万元,同年底已退交赃款88万元。 对积极坦白交代问题者,根据《通告》有关规定,从宽进行了处理。据统计,1988年 3月至1992底, 全市监察机关共接到来信来访、举报电话9538件,实际受理各类问题 线索4108件,初查3214件,立案1348件,查结1308件,处分和建议处分1175人,移交 司法机关13人,挽回经济损失1181.97万元。 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搞好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市监察 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市政府机关部门开展廉政工作的具体意见》、《关于在市政府机 关实行政务公开的通知》、《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 在全市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廉政教育的通知》,此外,还下发了《关于建立市政府各部 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廉洁勤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与市纪委联合下发了《关于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请客送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关于制止各 种社会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监察机关结合实际,跟踪 检查落实情况, 先后召开12次市直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6次到市直 工交财贸等5个系统62个单位、 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帮助落实“两公开、一监督”等 廉政制度,督促市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加强 廉政建设。1990年全市设立政务公开栏5444个,举报电话290部,举报信箱182个,专 兼职监督员9580名。1991年清理出1989~1990年收费、罚款、摊派、集资项目597个, 年均金额62397.5万元, 已经废止项目85个,金额3747万元。仅对企业收费、罚款、 集资、摊派项目156项,资金多达3.6亿元,清理废止77项,每年减轻企业负担2112万 元。1991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组织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市共清理出超范围 着装1125人,擅自着装8850人,收缴服装折价款182万元,收缴各种标志10552套,收 缴服装456套,大沿帽1175顶。1992年1月27日,《农民日报》披露泗水县苗馆检查站 乱罚款、乱收费的问题后,市监察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了治理道路检查 “三乱”工作。在这次治理中,全市共排查出问题153个,属行业不正之风表现的231 个,经清理停止执行文件30个,废止文件25个,废止有关条款37条,查出有问题的人 员71人, 立案查处案件43起,处分违纪人员11人,其中泗水县处理7人。共调整清理 不合格人员120人, 辞退临时工、合同工168人,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468个。1992 年结合农村“社教” 工作,对全市180处乡镇的3457个基层站、所进行了以端正行业 风气为重点的全面整顿。组织和邀请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乡镇干部、农村基 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代表对基层站所进行民主评议。 评出较好的站所1525个, 一般的 1032个,差的350个,从中发现查处案件43起,处分3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 追回资金74.4万元,清理出罚款收费提留顶目416项,纠正不合理的项目158项,减轻 农民负担1132.3万元, 使乡镇站所形象得到改观。 在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中,1988~ 1992年共办宣传教育资料《监察情况》192期,编印《行政监察工作文件汇编》4册, 共计8500本。为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发挥应有效力, 利用宣传栏、录音讲话等形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宣传咨询活动,印发试卷2000份, 检验了领导干部学习执行两个规定的效果。并开展了“法制宣传周”活动,大张旗鼓 地宣传《行政监察条例》,先后组织政府机关人员收看了《大潮吟》、《南中国的沉 思》、《廉政备忘录》、《警钟篇》、《9600万双眼睛》、《纪与法》、《走向犯罪 -赌博》 等教育片,与市广播电台联合开辟了“廉政纵横谈”专题节目,利用典型案 件进行警戒教育。坚持每年同市纪委等部门一起,对全市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风廉 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帮助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切实强化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