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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清末民国时期济宁地方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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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清末民国时期济宁地方行政组织
清末,山东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省、道、府、州、县各级,济宁为直隶州,与府同级。 其机构设置是“以官而设署”,即行政机构以官员为主体,各主管官员即代表机关本 身。1911年,直隶州随着清王朝政权的结束而解体。至1949年,境内先后存在过北洋 政权、国民党政权、解放区抗日民主政权等,其组织名称,性质、隶属、机构设置等 发生许多变化。本节仅记清末民国时期的旧地方行政组织机构。 济宁直隶州 济宁自雍正二年(1724年)升为直隶州,雍正八年(1730年)改属兖州府,乾隆三十 九年(1774年)复升为直隶州,直至鸦片战争后,济宁仍为直隶州,下辖金乡、嘉祥、 鱼台3个县。知州主管一州政务,官秩正五品。知州下设佐贰官州同知和州通判(简称 州同和州判)各1人,州同,官秩从六品;管河州判,官秩从七品。州同和州判各设攒 典1人,协助办理所掌事务。直隶州知州的属官还设吏目1人,官秩从九品,助理刑狱 及官署内部事务。州吏目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直隶州设儒学官学正1人,复设训导 1人。此外,直隶州还设阴阳学医学、鲁桥巡检司等。 济宁直隶州有州本身直接治理的地方。知州设有办事衙署,其内部的设置与县衙 门设置相同,置“三班”、“六房”、。“三班”通称衙役,分为快班、皂班和壮班。 快班负责缉拿罪犯和知州出巡时的随从护卫。皂班在审讯时站岗、喝堂、行刑、传票 及带案。壮班在知州出巡时充当仪仗队。“六房”是指吏、户、礼、兵、刑、工各房。 吏房司官制、官规等类事务。户房管理财务、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礼 房管理学务、礼俗等事务。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等。刑房管狱讼。工房管河道、 水利、城工、桥梁等工程事项。各房均设有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州办理事务。 知州的职权:掌一州之政令。对所治州城地方,以知州行知县事。地方所有刑名、 钱谷之事及争讼、盗贼案件,都由知州掌理。知州并对属县有统率、察核之责。 州同的职权:辅佐知州治理一州政务,分管督粮、盗捕、江防河防、清军、理事、 抚苗、水利等事务。 州判的职权:辅佐知州治理一州政务,分掌粮运、水利、督捕、理事诸事务。 学正的职权:在上级学官督察下,掌教育所属生员,并负训导之责。 训导的职权:掌管协助同级学官教育所属生员。 吏目的职权:掌管佐理缉捕、刑狱、文书及官署内部事务。 济宁道尹公署 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其中规定 把有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等,一律改称为县,其行政长官称为县知事,其 行政机关改称为县知事公署。山东省将济宁直隶州裁撤,设县知事公署,原隶属直隶 州的三个县各自为县,不相统属。同时,根据北洋政府《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 组织令》和《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原清末府州制,实行道、县 两级制,道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实体。山东省将原来三个道改为岱北道、岱南道、济西 道、胶东道,各道置观察使公署。济宁等县知事公署隶属于岱南道观察使公署。观察 使公署内设财政、教育、实业、内务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1914年5月, 岱南道观察使公署根据北洋政府颁布的《道官制》中的规定,改称为岱南道尹公署, 原观察使改称道尹。道尹公署仍设财政、教育、实业、内务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 员若干人。1914年6月3日,岱南道改为济宁道。济宁道尹公署共辖25个县知事公署, 即:济宁县、滋阳县、曲阜县、宁阳县、邹县、滕县、泗水县、汶上县、峄县、金乡 县、嘉祥县、鱼台县、兰山县(后改为临沂县)、郯城县、费县、单县、成武县、定陶 县、巨野县、郓城县、蒙阴县、莒县、沂水县、菏泽县、曹县知事公署。1925年10月 22日,山东督办兼省长张宗昌下令将济宁道改为兖济道,置道尹公署。公署内机构仍 设财政科、 教育科、实业科、内务科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至1928年4 月山东北洋政权结束,兖济道的机构设置未有变动。 道尹职权:隶属于巡按使(为一省民政长官),为一道行政长官,依法执行道内行 政事务。(1)就道内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发道令;(2)对所辖县知事的命令, 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有权停止、撤销其命令或处分,并详报巡按使; (3) 对于所辖各县知事认为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者,详请巡按使核办,所辖县知事遇 有事故或出缺时由委员代理,并就分发省内的知事内遴举数员,详请巡按使核择荐任; (4) 对于驻扎本道巡防警备各队,节制调遣。于非常之际,需用兵力时,由巡按使请 驻扎邻近的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特别情形时,迳请出兵;(5) 遇非常紧急或特 别重要事件于详报巡按使外,迳呈大总统;(6)道尹自委掾属;(7)道尹受巡按使委任, 监督区内财政、司法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28年6月, 国民政府废除道制,实行省、县两级制。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 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 机关。 1935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划济宁等14县为县政建设试验区的基础上, 正式划定济宁等14县为第一专区,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济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 署辖济宁、菏泽、巨野、嘉祥、金乡、鱼台、单县、成武、曹县、定陶、郓城、鄄城、 东平、 汶上14个县政府。同年4月,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山东省实验区长官公 署。同年6月,再改为山东省县政建设试验区长官公署。1936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 府制订《山东省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规程》,规定全省划为12个行政督察 区。省政府先在济宁、菏泽、临沂三地建立第一、第二、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 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10个县政府,即济宁、汶上、嘉祥、鱼台、滕县、邹县、宁阳、 滋阳、曲阜、东平县政府。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除设1名专员外,还设民政、财政、 建设、 教育4科,此外还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视导主任1人,视导员6人。1938 年5~10月间,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划为17个行政督察区,至1942年,17个督察 区先后成立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济宁为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机构设置不变,辖7 个县政府,即济宁、嘉祥、巨野、郓城、寿张、东平、汶上县政府。抗日战争爆发后,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为适应战时环境, 于1938年5~10月,先后成立了鲁西、鲁北、胶 东3个行署, 作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 公署隶属鲁西行署。1945年10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撤销鲁西、鲁北、胶东3个行署, 设立鲁北、 鲁西北、鲁西、鲁南、鲁中、鲁东6个政府办事处,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 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隶属鲁西办事处。1947年3~8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撤 销6个政府办事处, 设立鲁东、鲁西南两个行署,分辖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 政督察专员公署隶属鲁西南行署。 1948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取消行署建制。同 年9~10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了济宁、菏泽等地,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也 随之解体。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职权: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统辖区内各县、市 行政。(1)辖区内各县、市行政计划或中心工作的审核及统筹事项;(2)辖区内各县、 市地方预算、决算的审核事项;(3)辖区内各县、市单行法规的审核事项;(4)辖区内 各县、市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视及指导事项;(5) 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工作成绩 的考核事项;(6)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的奖惩事项;(7)召集区行政会议事项;(8) 处理辖区内各县、市争议事项;(9)承接省政府交办事项。 附:伪道公署 1938年5月,伪山东省公署将全省划分为鲁西、鲁东、鲁南、鲁北4道,分别建立 伪道公署。伪鲁西道公署于同年5月4日在泰安成立,12月18日迁移济宁。伪道公署设 道尹1人,下设秘书及警务、财政、教育、建设4个科。辖济宁、滋阳、邹县、滕县、 峄县、曲阜、泗水、新泰、莱芜、泰安、肥城、平阴、东阿、东平、汶上、宁阳、嘉 祥、巨野、郓城、菏泽、曹县、定陶、成武、单县、金乡、鱼台、阳谷、寿张、 (观 城、濮县、范县、朝城未沦陷)32县。各县设伪县公署。置伪县知事1人,下设秘书及 财政、教育、建设3个科。 1940年6月1日, 伪山东省公署将原设鲁西等4个伪道公署改为兖济道等10个伪道 公署。伪兖济道公署仍设济宁,机构设置同前。辖济宁、滕县、滋阳、峄县、宁阳、 汶上、邹县、曲阜、泗水、嘉祥、金乡、鱼台12个伪县公署。 伪道公署为所辖各县的行政监督指导及省长委托事项之执行机关。其职权是:在 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对于直属机关发布道令及制定单行规划。但关于道公 产处分事项应呈经省长核准。 道公署设道尹1人,综理道政、监督所属机关与所辖各 县公署及其职员。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伪兖济道公署和各伪县政府随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