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重要决议决定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4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4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重要决议决定
1984~1990年,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先后就全市各方 面的工作和有关事项作出重要决议、决定58项,从而保障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 康发展。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同意济宁市与日本国枥木县足 利市结为友好城市关系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曲春礼 受王渭田市长委托作的关于济宁市与日本国枥木县足利市结为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并认真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济宁市与日本国枥木县足利市结为友好城市关系,符合我国实行对外 开放的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两国、两市人民的友好往来,有利于加深中日两国人 民之间的友谊。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意济宁市 人民政府在此以前与日本国枥木县足利市当局为结为友好城市关系所进行的外事交往 活动,同意济宁市与日本国枥木县足利市结为友好城市关系。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副市长路步炎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 于我市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对我市一年来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司法监督 等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所做的努力表示满意,对一批先进单位的经验给予很高评价。 会议认为,由于领导学习不够,法制观念淡薄,宣传教育不广泛不深入,加之工作基 础较差,因而,我市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特 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食品卫生是关系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的大问题。食品卫生法的颁布试行,使食品卫生由行政管理进入法制管理 的新阶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民族兴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食品卫生法,增强法制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各级宣传、司法、 监督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法律宣传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经常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 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 多种形式培训干部职工,使之熟悉和掌握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内容,自觉地贯彻执行食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充实加强各级食品卫生监督力量,购置 必要的较为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改变全市食品卫生监督力量薄弱,检测手段落后的 状况。 三、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 管理制度。所有食品制造、原料加工、运输保管、销售单位和饮食服务行业,包括农 贸市场、个体摊贩,都得依法行事,讲究卫生。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 本系统、本单位的管理、检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凡生产经营 的食品都要实行批批检验,按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要把食品卫生管理落实到每个岗位,同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实行考核 奖惩。任何单位和个人,凡生产、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一经发现 和查出,要依法追究和处理。 四、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 的职责,自觉主动地、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政府对严于执法守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法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危害和恶果者要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要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地调查研 究,进行具体指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生产经营食品的中小厂店、农贸市场和个体摊贩 的食品卫生实行督促管理、检验或检查。要抓好以防蝇、防尘、防污染为重点的食品 卫生,切实把住病从口入这一关。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要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 他们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受到干扰和侵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五、搞好环境卫生,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要保持环境整洁,防止食品污染。对有碍食品卫生环境的污水、垃圾、粪便等, 要努力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以消除蚊子、苍蝇、老鼠等有害生物繁衍孳生的条件。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对以上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迅速行动起 来,自觉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自觉遵守执行食品卫生法,自觉监督实施食品卫生法, 为建设具有高度社会主义文明的济宁市而奋斗!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教育局局长张致方受市政府委托所 作的《关于我市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审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政府把教育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市教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必须看到, 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先进地市相比还有很 大差距,普及初等教育步伐不够快,教育质量偏低,中小学办学条件较差。为加快发 展我市教育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现作如下决议: 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 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上。要加强对教育战略地位的宣传、教育,动 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同一切轻视科学技术,轻视智力开发,轻视知识分子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 选派热心教育、懂得教育的干部,充实加强教育工作的领导力量,振兴我市教育事业。 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 向未来”的正确方向,保证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保证我市中 小学的教育质量继续稳步提高,尽快改变教育质量偏低的实际状况。 三、全市农村到一九八五年底,除微山湖区以外,要普及初等教育。市中区和县 城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一、二年内普及初中教育。 四、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稳妥地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在继续巩固提 高现有的高中,整顿加强初中的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发展各 类城乡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更多适用人才。要统筹规划,做好工作,积极支持高等教 育的发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幼儿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不 断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中小学教师是知 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全市造成尊重教师、爱护教师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政 府要下决心采取措施,按有关规定,尽快解决中小学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实际困难, 为广大教师和学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师资, 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和文化科学素质。经培训后,仍然不合格的教师,要 调整工作。凡是适于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不要调做其他工作。 六、教育事业经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凡是应该拨给各级 学校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克扣,不准挪用。在实行国家办学的同时,还要鼓 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办学,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 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改革农村国办初中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关于筹 集教育资金的几点意见》,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市政府进行修改后下达执行。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 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文物管理处主任苏庆恭受市政府 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 我市系历史悠久、闻名中外的孔孟之乡,属中华民族古代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现存大 量文物古迹,这是加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实行开放,发展旅游事业 的有利条件,是亟待保护、开发的重要资源。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我 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作如下决议: 一、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各 级政府及司法、宣传、新闻、教育、文化部门要积极配合,把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 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文物保护法的有 关规定,懂得保护文物的重大意义,增强热爱祖国文化遗产的民族自豪感,明确保护 文物人人有责,做到自觉执法守法。 二、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 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实配备热爱本职工作的专业人员。凡确定为应该加以保护的 文物古迹,要迅速立标划界,采取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办事,坚持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一切文物古迹不受侵占和损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必需的修 缮维护费用,要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 解决。 三、依法处理破坏文物古迹的犯罪案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凡是破坏文物古迹, 贪污、盗窃文物,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司法部门必 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护文物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济宁市 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方案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王渭田市长所作的《关于济宁 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方案的汇报》,并且审议了规划的修订文本。会议认为,济宁市 城市总体规划经过论证和修订之后,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要求,基本体 现了本市的特点和发展方向,会议对此表示满意。会议授权市政府根据本次会议的建 议,对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方案再作必要的修改以后,上报山东省政府备案,同 意将修订的城市规划方案付诸实施。 会议认为,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方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应该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 循,不能随意违背和变更。 会议要求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抓紧完成城市详细规划,广泛 进行宣传,分期组织实施,将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作 出报告。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 实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宁市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工商局局长刘学敬受市政府 委托所作的《关于经济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保护我市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对经济 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不广泛、不深入,许多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有法不依,违法 不究的情况相当严重,因此造成惊人的经济损失。这是当前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大漏洞, 与实行开放、搞活的形势很不适应。 为了保证经济合同法在我市贯彻实施,现作决议如下: 一、市政府要尽快组织力量,在全市开展一次经济合同的大检查。对全市各企业、 事业单位依照合同应当收回而至今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款要彻底查清。各有关部门要 紧密配合行动,依照法律规定追回应当收回的贷款、债款。对于玩忽职守,假借经济 合同违法乱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者,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经济责 任或刑事责任,决不可姑息迁就。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 导干部、业务人员,以及个体生产经营者,都要进行学习训练,掌握经济合同法的基 本知识,在经济交住中,增强法制观念。各级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一方面要联系贯彻 实施经济合同法的典型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 要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签约和履约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合 同管理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各经济主管部门也要明确或建立经济合 同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各级银行、信用社要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 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认真搞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结合本系 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产、供、销等经济往来环节上,全面落实经济合同管理制 度,并把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各级合同管 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签订经济合同要求鉴证或公 证的,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要及时地调解或仲裁,切实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开展这项活动将为改善企业经营管 理,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提供重要的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好典 型,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同时做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审查、命名工作,以 法制管理手段推动全市经济工作的进步。 六、本决议由市政府组织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决议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济宁市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土地管理处主任周延林受 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政府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 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认真进行了土地清查工作,重视了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查处 了一些违法用地的案件,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土地管理法在 全市的宣传贯彻仍然不广泛不深入,土地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乱占耕地和乱用土地的 歪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任务非常 艰巨紧迫。 会议指出,我市人均耕地少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是山东省人均耕地最少的地 市之一,人口逐年增加和耕地逐年减少的发展趋势十分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 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制止乱占耕地和乱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证土地管理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为此,现作 如下决议: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造成一种十分珍惜土地 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气。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舆论手段和多种宣传形式, 密切联系本地人口和土地的变迁情况,联系节约用地和违法占地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 例,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十分珍惜 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所有乡(镇)、村都应该 组织干部群众举办土地管理法培训班,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干部不仅要 带头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掌握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带头执行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切实保证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 管理机构,肩负着依法管理土地的重要职责,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起来,配备足够的工 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市和区、县(市)要建立土地管理局,乡(镇)要建立土地管理 办公室或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助理员,村一级应建立土地管理小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 和工作人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秉公执法,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切实保护好土地把好关口,制止一切乱占耕地和乱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健全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基层单位要编制土地利用详细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合 理利用土地。要积极开展地籍建档工作,搞好土地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和使用 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许突破。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 法控制用地面积限额,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准越权审批,不准多头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行之有效的土地 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有利于鼓励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限制超计划生育和多 胎生育。 四、农村住宅建设和乡(镇)、村办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实行严格的控制。农 民住宅建设要立足于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确实 需要新划宅基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面积限额,不得随意扩 大。乡(镇)、村办企业建设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方可申请用地, 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权限审批。烧制砖瓦确需占用耕地必须从严控制。由各种原因造成 废弃、塌陷的土地,应积极组织复垦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征用、使用的土地, 必须按规定用途合理利用,否则,应依法处理。 五、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应实行整顿,制止乱批、乱占、乱用土地的现象。市区 土地资源尤为宝贵,必须倍加珍惜,合理利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必 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小区规划。市区建设用地一律依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 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民建房必须依法从严控制,逐步向楼房发展。市区内农业户口转为 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原来所使用的土地,必须及时收归国有。借机乱占乱用、变相买卖 或超标准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处理。 六、表彰奖励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乱占耕地和乱用土 地的违法案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 总结经验,大力予以宣传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各种乱占耕地和乱用土地的违法案 件,必须认真进行查处,依法制裁,决不可姑息迁就。各级干部以权谋私和违法占用 土地,或者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贪污受贿,必须从严惩处,切实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济宁市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市人大 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负责联系市人民代表。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采取直接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代 表联络办公室联系市人民代表的方式,与市人民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二章市人大常委会同 市人民代表的联系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方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或走访代表,听取他们 的意见和要求。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 民检察院负责人同市人民代表进行对话,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议程,征求代表意见,安排代表视察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 各工作委员会在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专题调查、视察时,可以吸收有关的市人 民代表参加。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凡涉及重大问 题,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联络科,具体负责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印的《济宁人大通讯》、《会刊》等文件和材料,应及 时发给市人民代表。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要发出通知,征集代 表议案,并组织代表评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工作。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市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除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处理以 外,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 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并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并负责征询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如发现承办单位处理不当,应责成其重新办理。 (三)为了便于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济宁市人民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发给邮票。 第三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 第七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会议将要审 议的议案,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八条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通知本 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代表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视 察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吸收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参加。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进 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开展小组活动等。 第十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代表联络办公室组 织市人民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并办理代表提出的由本县(市)、区处理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对涉及全市性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 联系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活动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大常 委会协助建立代表联系小组。每小组人数可在三人以上,民主推选组长一至二人,负 责组织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在各县(市)、区插选的代表,可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活动的原则, 以业务系统结合区域,由市人大常委会协助建立代表联系小组。居住分散的市人民代 表也可以同在当地的各级人民代表联合建立联系小组,由驻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 代表联络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联系小组的活动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 教育工作。 (二)宣传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组织代表参政议政, 积极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 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四)持人民代表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活动。 第十四条代表联系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每次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召开代表联系小组组长或 基层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人会议,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同 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要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 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选举单位反映,自觉接受选举单位 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应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地传达市人民 代表大会精神,调查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其活动费用由 市人大常委会开支;代表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活动费用由所在 单位报销。代表在选举单位列席会议和参加其他活动,所需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由当 地有关主办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代表履行职责期间, 工资和奖金照常发给,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的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并转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 日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 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济宁市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总结市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秘书长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 假,并经过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 方国家机关作好会议筹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议程由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应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国 家机关发出开会的正式通知。临时决定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发出通知。 第七条在常务委员会每次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把提请会议审 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会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预审。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机关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委员们的意见。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 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派员到分组或联组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 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时,应向提案人作以说明。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拟定议案草案, 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研 究,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全体会议表决。主任会议的决定需向全体会议作以 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侯,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 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的议题,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提出,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题,应在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 案以前向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以前,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 定,对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调查报告,作为会议审议时的参考。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 作报告;如果市长、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 会作报告。上述政府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同意。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 到会作报告;如果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 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经院务 会讨论同意。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报告材料,会前一 般应经主任会议,或经分管主任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后,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交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不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的, 应提出审议意见,以便于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分 别通知本级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对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认 真贯彻执行,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有 关地方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质询 第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 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九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 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不论采取哪种答复形式,都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 体组成人员印发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文字材料。 如果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继续质 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以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机关 和个人不得责难。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力求简明, 时间一般控制在二十分钟以内。发言时应事先拟定提纲,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 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 人同意,也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在不影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言的情况下,可以在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发表简要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人事任免议案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有的也可以采取 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议案以外的议案,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济宁市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教育局副局长王聚堂受政府委托 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情况的 汇报》。 会议认为,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全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 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全市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初步改革了学校管理体制, 重视了师资队伍建设,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会议指出,我市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还不够平衡。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 不够广泛深入,依法治教的观念比较淡薄,学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教师队伍达标率 低且不够稳定,教育经费仍然不足,有的使用也不够得当。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 育法,切实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特做如下决议: 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为本的思想,增强依法治教观念,进一步组织广大 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使全体公民都能够充分认识,让适龄儿童和少年 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是公民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要督促和支持教育部 门在积极抓好九年制普通教育的同时,搞好对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切实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享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要积极协 同学校及时做好流失学生的复读工作,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招用 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就业,已招收的要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应追究 当事者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实现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提出分期实施的具体目标,落实好实现规划的措施。要继 续搞好小学教育,合理布局初中教育,尽快完善九年制义务教育体系。全市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情况,要定期听取汇 报,切实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师资培训工 作,注意解决中小学校缺少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的问题。要进一步采 取措施,努力办好师范教育。要严格控制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外流,保持师资队伍相对 稳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工作。要逐步解决民办教师待遇 偏低的问题,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要按国家规定使每年的教 育经费达到“两个增长”,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要如数征收,城市维护费每年应提取 10%用于教育事业, 力争每年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要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大力发展和扶持勤工俭学。要建立 起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严格禁止侵占、挪用和克扣教育经 费,对侵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要严肃处理。 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端正办学的指导思 想,努力克服教育脱离实际和单纯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完成中小学校所承担的双重教 育任务。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 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济宁市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所 制定的《济宁市依法治市总体规划》。会议原则同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人 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的汇报,要求“两院”据此制定依法治市的 实施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会议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 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市,就是要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建设城市、 管理城市,把全市各项事业、各种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 提出的“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保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 略目标,把我市建设成为政治安定团结、经济繁荣兴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具有重 要的意义。 会议认为,当前,我市实行依法治市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使我们在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 可依。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几年的普法教育,增强了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观念有 了明显的提高。在进行普法教育的基础上,部分县(市)已经开展了依法治县(市)的活 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都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治市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 件,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市活动,现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的必要性,把依法治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 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 公民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市,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和管理城市,以法律手段调节政治、 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是更好地实行改革和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 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措施,切 实增强搞好依法治市的自觉性。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要把依法治市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保证依法治市总体规划贯彻实施,为推进我市的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依法治市活动。依法治市 关系到社会的各方面,影响到千家万户。全市各级宣传、新闻、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 舆论引导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宣 传依法治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和奋斗目标,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实行依法治市 关系到振兴济宁的大局、关系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是每一位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责 任,从而积极地投身到依法治市的各项活动中来。在集中进行宣传动员的同时,各级 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在依法治市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在全社会广 泛造成学法守法光荣、违法犯法可耻的舆论,推动依法治市活动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普法教育,为实行依法治市创造条件。依法治市对全民基本普及 法律常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几年来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措施, 大力巩固和发展普法教育的成果。要继续把各级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深化普法教育的重 点对象,为依法治市培养骨干力量。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市的组织者和 领导者,一定要带头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带头坚持依法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以言 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做出表率。深化普法教育 必须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既要以全民学法知法、增强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市打下坚 实的思想基础;又要以全民用法守法、以法规范个人言行,为依法治市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四、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措施,保证依法治市总体规划的落实。依法治市是一项具 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全市各级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依法治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和 要求,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且认真抓好 检查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和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 认真研究制订依法治县(市)、治区,以及治乡(镇)、治厂(矿)、治村(街)、治校(店) 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厂规民约、乡规民约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依法治 市的总体规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级级责任明确,逐步对生产、生活、教学和各项公 共事业建立起依法管理的新秩序。依法治市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长抓 不懈,持之以恒。要通过不断地提高认识,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完善工作措施,经 常反复地实行督导检查,一步一个脚印地把依法治市工作推向前进。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实行依法治市,是全市人民政治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市人民要在中共济宁市委的领导下,共同努力奋斗,保证依法治 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能够如期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关于依法 治市的工作汇报,对总体规划在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加强检查监督,适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确定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同时, 要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依法治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工作。所有执法人员 都要重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秉公执法,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敢于 同一切违宪违法的行为作斗争,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重任,确保依法治 市工作顺利进行。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建设,为把济宁市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城市而努力奋斗。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议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宁市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副市长杨茂山所作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 我市各级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济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贯彻执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开展了土地法规的宣传教育活 动,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制定了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重视了土地管理执法监察工 作。通过三年来的努力,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 现象有所减少。 会议指出,当前,我市对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干部群众特别是有 些领导干部的国土观念和对土地的忧患意识比较淡薄,对多年来土地被大量占用的状 况缺乏危机感,对保护耕地缺乏紧迫感,依法管理土地不够严格,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以及越权批地,不批 先用,零批整用,少批多用的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一些地方乱占耕地和滥用 土地、浪费土地的问题仍很严重,有些城镇和农村没有按法律要求制订建设规划,有 的制订了规划却执行得不够认真。 会议强调,土地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十分珍惜和 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会议再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增强保护土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土地问题的严峻性,深入持久地进行 国土观念教育。要采取面授方法向群众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办法》。特别要通过 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对群众进行乱占、滥用土地是违法行为的教育,并要及时总 结推广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先进典型的经验,努力造成一种保护和珍惜土地光荣、浪 费土地可耻、违犯《土地管理法》要查究的社会舆论。 二、严格执行城镇建设规划,使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城镇建 设要依照《土地管理法》进行规划,规划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划 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规划一经确定,就要严 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城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要按照城市规划的 要求,向高层发展,一律不准再建设平房,在城郊农村要积极提倡建楼房。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超标准用地,并严格用地申报批准手续,杜绝不批就用、少批多用、零批 整用和越权批地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用地管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控制乡村企业用地。农村建 房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防止超过用地标准建房。农村 建房规划要依法修订,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期实施。要继续坚持走旧村 改造的路子,尽量利用荒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积极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制度,争取一两年内村村实现宅基地有偿使用。对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 管理,做到取之于户,用之于村。新上乡(镇)、村办企业所用土地,要进行现场勘察, 严格审批手续。建造砖瓦窑场,一般不应占用耕地,并要积极推行利用河泥、煤矸石 烧制砖瓦的做法。 四、做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复垦工作,保持耕地面积的稳定。各级政府既要 加强管理,又要认真抓好土地的开发和复垦工作。要逐级制定土地开发和复垦计划, 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扶持农民开发荒地、荒滩和废弃土地。对矿区塌 陷地和砖瓦窑场废弃的土地,要及时组织复垦,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 宜渔则渔的原则,加以利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 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 和《办法》的要求,县(市)、区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 以形成土地管理网络。要注意抓好土地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 地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使其做到廉洁勤政,秉公执法。各级政府要根据 法律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把土地管理工作 纳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之中,作为考察各级政府领导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严肃查处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要 组织专门班子对土地占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属于《土地管理法》和《办法》 颁布之前多占的土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土地管理法》和《办法》 颁布以后出现的违法占地案件,特别是城镇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私房问题,要逐一查 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占地的领导干部,更应从严查处,决 不能姑息迁就。司法机关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 济宁市市树、市花的决定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济宁市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济宁市人民 政府《关于呈请批准市树市花的议案》。 会议决定:国槐为济宁市市树;荷花和月季花为济宁市市花。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积极种植和爱护市树市花,搞好绿化美化,努力把济宁市建 设成为花园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