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预算外资金有乡镇自筹、机关生产收入和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等。
其中工商、农业、公用事业各种附加收入上交;机关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机关开支,补助经费不足;乡
镇自筹收入,用于农村文教、卫生和行政开支及其他零星费用。
1954年,济宁市开始随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按6~8%筹收地方自筹经费;在农村以乡镇为
单位, 在农业税实征额7%的范围内筹收乡镇自筹经费。县、乡自筹经费,凡随工商税筹收部分由县
(市)乡分别管理;随农业税筹收部分,按2.5%上解省后,其余部分由县(市)根据各乡镇的收入与公益事
业开支需要确定分成比例(一般在50%左右),县(市)与乡镇分别管理。1955年设立“特种资金”,由主
管部门自行管理,财政部门监督指导。
1958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部分大部分用于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和奖励。同
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预算外管理,并增加了其他预算资金项目,如企业利润
留成、勤工俭学收入、用自筹资金举办的小型企业收入等。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
管”的办法,进行整顿。1963年,市场管理所的收支列预算外资金管理。1967年把国营企业提取的折
旧基金全部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用于更新改造。
1980年预算外资金项目和数量均有较大增长。其中,有各种形式的企业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后的
利润收入;利润留成扩大到县办“五小”企业;部分行业提高折旧比例,增加了收入等。1984年市、
县两级均建立了预算外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并对全市预算外资金作了清理整顿。
1985~1988年,济宁市政府及市计委、财政局等部门连续下发了《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
定》、《关于预算外资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
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措施、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监督
制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济宁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对各级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市共查751个单位,查出各种违纪金额4918万元,
处理单位227个,收缴罚款121万元。
第五节预算外资金
视图
建国初期,预算外资金有乡镇自筹、机关生产收入和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等。
其中工商、农业、公用事业各种附加收入上交;机关生产收入主要用于机关开支,补助经费不足;乡
镇自筹收入,用于农村文教、卫生和行政开支及其他零星费用。
1954年,济宁市开始随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按6~8%筹收地方自筹经费;在农村以乡镇为
单位, 在农业税实征额7%的范围内筹收乡镇自筹经费。县、乡自筹经费,凡随工商税筹收部分由县
(市)乡分别管理;随农业税筹收部分,按2.5%上解省后,其余部分由县(市)根据各乡镇的收入与公益事
业开支需要确定分成比例(一般在50%左右),县(市)与乡镇分别管理。1955年设立“特种资金”,由主
管部门自行管理,财政部门监督指导。
1958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部分大部分用于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和奖励。同
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预算外管理,并增加了其他预算资金项目,如企业利润
留成、勤工俭学收入、用自筹资金举办的小型企业收入等。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
管”的办法,进行整顿。1963年,市场管理所的收支列预算外资金管理。1967年把国营企业提取的折
旧基金全部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用于更新改造。
1980年预算外资金项目和数量均有较大增长。其中,有各种形式的企业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后的
利润收入;利润留成扩大到县办“五小”企业;部分行业提高折旧比例,增加了收入等。1984年市、
县两级均建立了预算外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并对全市预算外资金作了清理整顿。
1985~1988年,济宁市政府及市计委、财政局等部门连续下发了《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
定》、《关于预算外资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
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措施、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监督
制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济宁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对各级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市共查751个单位,查出各种违纪金额4918万元,
处理单位227个,收缴罚款1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