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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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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 195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将固定资产由“折实核算” ,通过清理重估,实行“金额核算”。 1952年1月起,将单位价值超过100元,使用一年以上的公有财产定为固定财产,此后进行了多次调整。 自1974年始,对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定为800元,小型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定为500元。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变化较大的是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存与上交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 使用管理。1950年5月起,原有折旧率的企业按原折旧率计算;未提折旧的企业暂以固定资产总额的5 %~10%折旧率计提年度折旧。提存的折旧基金全额交入国库。1951年4月,按照山东省的统一规定, 企业折旧基金80%解交金库,20%由企业留存专款专用。1958年7月,将大修理基金改为摊销方式直接 计入生产成本。1959年起,恢复执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1961年后,纯商业经营企业除大型商场外, 其余企业原则上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所需费用,在流通费中列支。1974年起,境内地方国营 工业企业恢复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所有地方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30%上交 中央财政, 20%上交省财政。 1979年1月起,境内所有县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1980年1月起,对实行利润留成的国营工交企业按月征收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占用费。1983年实行第 一步利改税后,停收固定资产占用费。部分企业在完成上交财政任务后,每年提高1%的折旧率,增 提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1984年,按省财政厅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提取的基本折旧基 金上交中央30%、 交市财政20%、企业留50%;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交市财政30%、企业留 70%。1985年起,济宁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同年将工业企业提取的折 旧基金70%留给企业,30%交省统筹调剂。 1958~1990年,地方财政管理企业以来,工、商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69763万元,工业综合 年折旧率3.82%,商业3.4%。 流动资金 建国初期,对所有国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为后来的资金管理奠定了基础。1958年地、县(市) 财政参与了流动资金的管理,核定了企业流动资金。1959~1961年,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改由银行全部 供应,实行全额信贷。1961年恢复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办法,80%由财政拨 款,20%由财政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国营商业、粮食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统 一管理。 1962年,经过清仓核资,全地区商业系统核销损失1063万元,供销系统2458万元。同时核定企业 流动资金1921万元。同年银行不再参与工交企业20%的定额贷款,并将这部分贷款作为企业自有资金。 1972年3月至1973年3月,通过清资核定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1979年,按照《全国清产核资施行办法》 对境内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地清产核资。通过这次清查盘点,境内国营工业企业自 有流动资金为10101万元,经批准冲减资金的财产损失113万元,实有流动资金9988万元。同时,对工 业企业流动资金继续实行财政拨款30%,银行贷款70%的办法。 1980年1月1日起,境内所有地方企业均实行国拨自有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每月交2‰的流动 资金占用费。1983年7月起,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 按信贷政策提供,实行全额信贷,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暂免缴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8年济宁市财政局印发了《济宁市国营工业企业“厂内银行”试行办法》,实行了“厂内银行”管 理办法,使企业车间、班组在其内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1990年全市地方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量为46.9亿元,自有流动资金为2.96亿元,自有资金为占用 总量6.31%。其中工业企业占用流动资金192905万元,自有流动资金9918万元;商业企业占用49674万 元,自有3477万元。 成本核算 建国初期,境内地方国营企业,没有统一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1953年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 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把产品成本项目规定为:原料和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使用 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 费等11项。同年3月对列入成本的附加工资、医药卫生补助金作了规定:重工业、交通企业等为工资 总额的7%;轻纺工业、商业、粮食、农场等为5%,福利补助金为工资总额2.5%。1959年,地、县(市) 计委、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企业产品消耗定额,健全原始记录,推行班组核算,成本管理逐 步规范化、制度化。1960年地区计委、财政局制定了《成本计划编审办法》,采取随同国民经济计划 逐级下达计划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编制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1970年后,不再提取工会经费和劳 动保险金,这项费用分别在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 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1973年5月,成本项目调整为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项。1979年1月起,企业每月按 照职工工资2%拨交工会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1981年,境内地方国营企业按工资总额1%提取教育基金,列入生产成本。1984年3月,地方国营 企业推行了成本管理责任制。1988年5月,济宁市劳动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济宁市国营企业推行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试行意见》,对实行承包经营或其他形式经营责任制,上交利税基 本稳定增长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和上交任务双挂钩浮动的办法。 利润分配 建国后,境内国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50~1957年,国营企业实行垂直管理, 对企业利润分配,县(市)财政不参与。1958年底,专区、县财政开始参与管理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 制度。留成比例分别为:国营工业企业10%;交通企业8%;建筑企业11%;城市公用企业3.3%;国营商 业企业4.1%;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行业8%;独立核算的商业加工企业5%。1961年对利润留成比例 又作了调整。工业企业留成调为6.6%;商业留成综合比例调为2.8%;独立核算的商业加工企业仍 为5%;邮电企业为17%;交通企业为8%。 1962年起,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通知精神,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外, 在完成国家任务后,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金。超额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企业,从超计 划利润中提取10%的企业奖励。1965年企业完成计划后提取资金的比例调为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物质刺激”、“奖金挂帅”,取消了奖励基金制度,企业 的利润全部上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企业恢复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1979年境内国营企业提 取企业基金,改按产量、质量、利润及供货合同四项指标考核。1981年,试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利润分配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1982年又增加“金额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 “计划亏损包干”等多种分配办法。1983年盈利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根据各企业盈利实际核定了 上交和留利的比例。工业企业综合留利33%;商业企业综合留利16.84%;物资企业留利35%;供销 社企业综合留利35%。1985年落实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 1987年,全市大部分工商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1988年采取多种形式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 有五种形式:两保一挂,超收分成;包死基数,分档分成;包死基数,超额分成;递增包干,超收分 成;上交收入,递增包干,超收分成。至1990年底,市直共有119户国营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 面为93%。其中,工业企业61户,商业企业34户,粮食企业8户,其他企业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