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建国后,对行政事业费的管理,根据各单位实际,采取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企业化管理
三种形式。
全额管理
对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
建国初期,境内行政事业费采取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辅以少量货币
津贴。1952年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制度(称小包干),1954年6月将原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改为
包干制(称大包干)。1955年7月一律改行工资制。1961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财务工作的
通知》,济宁专署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专区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预算单位拨款的通知》,
对专直各单位的预算拨款,由“划拨资金”改为“限额拨款”办法,取消单位预算存款户,直接由专
署财政金库支付。
1979年,对部分行政单位试行定员定额包干管理,个人经费按编制实有人数和规定标准实报实销;
公用经费定额包干,年终结余,单位留用。1980年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
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单位留用”的办法。除专项资金外,可提取30%作为增产节约奖励,各类
奖金总额,全年统算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1984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费
定额管理的意见》,对行政经费、中小学经费,从制定预算定额入手,加强了定额管理。1987年济宁
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签订预算包干合同的办法,以及会议费专管员制度。1989
年2月济宁市财政局制订了《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对实行“经费和
任务挂钩”的单位,按年核定各单位的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以其收入一部分抵顶预算拨
款;对实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各单位的
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对实行“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包干基数,一定
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包干经费。
差额管理
对有经常性收入可以弥补一部分开支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主要包括艺术表演团体、卫生
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等。
1955年,对国营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1974年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
助、预算包干”办法;1979年,对国营剧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对集体剧
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补助、自求平衡”,剧团内部实行收支挂钩,超收按比例分成,短收
支自求平衡的办法。1985年起,对国营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卫生、医疗机构经费管理,建国初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54年始,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
办法。1960年改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3%的附加工资
由国家开支,其余支出由医院收费中解决。1980年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
1983年,对卫生医疗经费分配进行改革,改“包工资”为按编制、床位和业务工作量补助经费的办法。
1985年建立了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卫生主管部门单独建立帐簿,单设银行帐户,加强了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管理,自1985年开始,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对其行管人员经费
及所需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由国家定额补助,保育员一切经费由收费中解决。1964年实行“全额管理、
差额补助”。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3年起,对在编人员的个
人经费部分纳入国家预算。1984年,济宁市财政局制订了《各级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
规定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经费从包干经费中列支;属于企业单位的由福利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1982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试行意见》,境内部分事业单位试行企业
化管理,单位性质不变、任务不变,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补贴均留给单位,国家拨给的正常事业费和
定额补助,从1983年起,一定几年不变,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济宁市正式推行事业单位实
行企业化管理,并建立和使用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1989年1月“事改企”单位,改称“自收
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到1990年底,市直146个事业单位中,21个单位达到经费自给,56个单位以部分
收入抵补财政拨款。
第二节行政事业
视图
财务管理
建国后,对行政事业费的管理,根据各单位实际,采取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企业化管理
三种形式。
全额管理
对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
建国初期,境内行政事业费采取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辅以少量货币
津贴。1952年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制度(称小包干),1954年6月将原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改为
包干制(称大包干)。1955年7月一律改行工资制。1961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财务工作的
通知》,济宁专署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专区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预算单位拨款的通知》,
对专直各单位的预算拨款,由“划拨资金”改为“限额拨款”办法,取消单位预算存款户,直接由专
署财政金库支付。
1979年,对部分行政单位试行定员定额包干管理,个人经费按编制实有人数和规定标准实报实销;
公用经费定额包干,年终结余,单位留用。1980年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
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单位留用”的办法。除专项资金外,可提取30%作为增产节约奖励,各类
奖金总额,全年统算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1984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费
定额管理的意见》,对行政经费、中小学经费,从制定预算定额入手,加强了定额管理。1987年济宁
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签订预算包干合同的办法,以及会议费专管员制度。1989
年2月济宁市财政局制订了《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对实行“经费和
任务挂钩”的单位,按年核定各单位的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以其收入一部分抵顶预算拨
款;对实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各单位的
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对实行“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包干基数,一定
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包干经费。
差额管理
对有经常性收入可以弥补一部分开支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主要包括艺术表演团体、卫生
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等。
1955年,对国营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1974年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
助、预算包干”办法;1979年,对国营剧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对集体剧
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补助、自求平衡”,剧团内部实行收支挂钩,超收按比例分成,短收
支自求平衡的办法。1985年起,对国营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卫生、医疗机构经费管理,建国初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54年始,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
办法。1960年改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3%的附加工资
由国家开支,其余支出由医院收费中解决。1980年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
1983年,对卫生医疗经费分配进行改革,改“包工资”为按编制、床位和业务工作量补助经费的办法。
1985年建立了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卫生主管部门单独建立帐簿,单设银行帐户,加强了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管理,自1985年开始,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对其行管人员经费
及所需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由国家定额补助,保育员一切经费由收费中解决。1964年实行“全额管理、
差额补助”。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3年起,对在编人员的个
人经费部分纳入国家预算。1984年,济宁市财政局制订了《各级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
规定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经费从包干经费中列支;属于企业单位的由福利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1982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试行意见》,境内部分事业单位试行企业
化管理,单位性质不变、任务不变,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补贴均留给单位,国家拨给的正常事业费和
定额补助,从1983年起,一定几年不变,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济宁市正式推行事业单位实
行企业化管理,并建立和使用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1989年1月“事改企”单位,改称“自收
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到1990年底,市直146个事业单位中,21个单位达到经费自给,56个单位以部分
收入抵补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