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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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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
清末和民国时期,主要包括赈济、慈善事业和抚恤费。道光十六年(1836年),济宁直隶州救济孤贫84 人,岁支月粮、冬衣计银320.4两。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840~1906年),境内赈养孤贫247名, 岁支月粮、冬衣布花银910.72两。1935年7月黄河决口,济宁、汶上、金乡、鱼台、嘉祥、滋阳、邹县、 曲阜等8县受灾, 淹没村庄2738个, 灾民112.5万人。 政府拨款及慈善机构捐助法币23.65万元,面粉 3.95万袋,衣物0.75万件,药品1.68万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县民主政府对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病故、伤残等人员及烈军属进行 了抚恤和救济。境内1941~1944年,优待抗属4.3万户,户均优待粮100公斤,北海币2元;共支粮430 万公斤,北海币8.6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离退 休费。1950~1990年共支出36103.5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83%。其中抚恤事业费11537.1万元, 占31.96%;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20139.6万元,占55.78%;离退休费4426.8万元,占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