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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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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企事业收入
清末和民国时期,企事业收入,称“官营事业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比重很小。境内有“官本 生息”、“官银号”、“公营交通”、“邮电”、“公产”等少量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工业、交通、商业、农林等国营企业的发展,企业收入逐步增长。由于各个 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管理体制的变更等因素,企业收入起伏较大。1950~1957年,国有工商企业应 缴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大部按系统垂直上交中央金库,划归地方财政管理 的只有实业公司所属企业,所以收入只有4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0.21%。 1958年,国家将部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城市公用文化等企业下放到地(市)县管理,是年, 境内企业收入达到284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0.43%。此后,由于“大跃进”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影 响,收入一度下降,1962年,企业收入只有107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7.81%。1963~1965年,三年 调整时期有所回升, 共收入4331万元, 年均1443.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7%。1966~1970年,受 “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收入又一度下降。此期收入4297万元,年均859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 年均减收584.67万元。1971~1975年,企业收入共11532万元,年均230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3.25 %。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办法,企业留利与企业归 还银行贷款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相应增加,上缴财政的利润相对下降。1980年企业收入1572万元,占当 年财政收入的10.66%。 1981~1985年“六五”计划时期,国家先后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在国营企业中分两步实行了利改 税,企业在利润中扣除抵留的项目逐年增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利润留成后,上缴财政的利润明 显减少。1985年,改为“以税代利”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转入工商税,致使以后的企业收入 均成为负数。1990年企业收入的负数达到39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