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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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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农业税收
清雍正四年(1726年),丁赋合于地赋,称为“地丁”。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境内共征收地丁银 230807两,漕米28850石,耗羡银32314两。光绪十二年(1886年)征收地丁银240475两,漕米27906石,耗 羡银33667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仍沿用清制。1914年,地丁银改征银元,每银1两(包括耗羡)折征国家税1.8 元,地方税0.4元。1915年漕粮也改征银元,每正米一石改征银元6元,耗米随同正米同时改征。是年, 境内征收地丁正银432856元,附加96189元,黄河复堤临时附加43285元,漕粮折银元167436元,耗米折 银元25172元。1929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规定了各县征收田赋章程,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三项, 地丁每两银征收4元, 其中,正税2.2元,附税1.8元,漕粮每石征收6元;租课征收对象为公有土地。 1931年,正、附税合并,统称地丁,每两银征收银元4元,漕米每石征银6元。1936年,废除漕米,改 征地丁,每两银由原征4元,改为正税5.5元,附加4元。是年征收地丁银1329601元,附加966980元, 水灾捐72523元,预借归还外债款217569元,合计2586673元,比上年增收109302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初期靠募捐解决抗日军政人员的供给。1941年,颁布《山东省税 收暂行条例》及《整理及征收田赋暂行办法》,抗日民主政权基础较好的邹县、泗水、曲阜、金乡、 鱼台等县,发动群众清查土地进行人口登记,评定土地等级,每年分两期征收田赋。上半年鲁南区征 收法币86456元,附加42740元。湖西区征收正税156659元。1942年进一步推行公平负担办法,田赋每 标准中亩,征收北海币6元。是年鲁南区征收700000元(北海币),湖西区征收800000元(北海币)。 1946年,境内已清丈土地的老解放区,以每亩平均产量150斤为1标准亩,每标准亩征收北海币7 元;已登记而未清丈的土地,每官亩征收8元。新解放区征收6元。边沿区、受灾区酌情减征20~60%。 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献棉及增收田赋的指示》,田赋每标准亩增20元(折粮2斤),尚未 折合标准亩者,每官亩增征16元,边沿区及受灾区酌减20~60%。全年共征田赋北海币16800万元,献 棉6万公斤。1947年,公粮负担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负担率,从六分一厘起征,负担率为2%;最 高至4.7亩,负担率为35%。1949年5月将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并征,以农业税代替田赋、公粮。农业 税的征收,采取有免税点的比例税制,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中亩7分作为免征点。扣除免征点后的地 亩,按比例负担公粮和田赋。对无劳力的烈军属等生活困难者酌情减征或免征。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1951年,境内进行了查田定产,平衡了农业税负担基础。 济宁市、济北县、滋阳县、曲阜县、泗水县、邹县、汶上县按照《山东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实 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比例税制,以户为单位,按全部土地的全年农业收入,每人扣除50公斤 的免征点,其余按18%的税率计征,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金乡、嘉祥、鱼台、梁山四县, 按照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按标准亩计征,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一个标准亩后,余为负担亩,每 亩征收小米10公斤。1956年,农业税征收,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由社统一计算缴纳,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其农业总收入中缴纳,初级社从其土地报酬中缴纳。社员自留地,原则由社员 自己负担,合作社代扣代缴。对没入社的农户,仍按原征收办法由户缴纳。 1958年4月,贯彻《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 (草案) 》,农业税一律折合标准粮,每公斤单价 0.2元,农民用原粮缴纳,以质论价,折款计算。7月,按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各专(市)区农 业税常年产量、税率、征收任务》的规定,济宁专区常年产量为88270万公斤,税率15%,征收任务, 一般年景为13240万公斤。1962年5月,济宁专署下达《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意见》,调整了各县(市) 农业税的任务和税率。全区平均税率由原来的15.6%下调为10%;征收任务由原来的10595万公斤,下 调为7150万公斤,减少32.5%。此次调整后,税制、税率长期未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减轻贫困地区负担,从1979年起,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农 业人口平均口粮在182.5公斤以下,每人年均收入不足40元者,一律免征农业税。1983年后,农村普遍 推行“联产计酬” 、 “按户承包”生产责任制,农业税也由过去的集体缴纳改为以户为单位缴纳。 1985年全市计税土地873万亩,核定常产57287万公斤,应征税率为9.9%,依率计征农业税5719万公斤, 减免989万斤,实征正税5169万公斤,折合金额2068万元。征收附加753万公斤,折合金额301万元,占 正税的14.56%。1990年,全市计税常产56730万公斤,应征税率为9.88%,依率计征正税5663万公斤, 减免645万公斤,实征正税5318万公斤,折合金额2393万元,附加842万公斤,折合金额379万元,正、 附税合计为6160万公斤,折款27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