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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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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管理形式
清末,境内税收稽征管理,主要采取招商承包和定额上缴的办法。民国时期,基本沿清制。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对出入境应税货物在沿边地带查运征收,对内地应税货物采取出厂查 验征收或起运征收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税收管理不断改进。1950年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 关暂行组织规程》,建立了各级税务机构,结合行政区划、税源分布、交通条件、行业分工、因地制 宜确定了管理形式。在县城和农村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税务所,所内设专管组,专管员根据不同纳税人 的情况,分工具体管理。同时采取专管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了农村集市管理。税款征收因人 制宜,采取了“查帐征收”、“民主评议”、“查验征收”、“查定征收”、“设点征收”、“现场 登记、巡回检查”等多种方法。 1956年,境内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税统管”的要求, 进一步调整稽征管理组织,改进管理制度、方法,加强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收管理,抽出业务 能力较强的税务人员,任国营、集体企业的专管员,按人分户,征、管、查统一,一人进厂(店、组) 各税统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为适应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以及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调整充实了税务工 作人员,改进了管理方法,完善了税款征收方式。除继续采用“查验”、“查定”、“民主评议”等 方法外,根据各种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以下征收方式。 三自缴款 对财会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缴税一贯正常的大、中型企业,由缴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 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 查账征收 对财会制度健全、纳税不太正常的单位,由纳税人按照账簿记载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定期向税务 机关申报,经审核后开缴款书,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款,经税务机关派员查账后按照检查结果多 退少补。 定期定额征收 对个体工商业户,按季核定营业额,计算出产品税、营业税与所得税,分月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 月税月清。 代扣代缴税款 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