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税种税率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5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5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章税种税率
清末,境内所征税种,主要是田赋,包括地丁、糟米、租课,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此外,有契税、 盐税、厘金、烟税、酒税、茶税、牙税、当税、机织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关税、油税、 房税、秤斗捐、车船捐等20余种。 民国初期,境内所征税种,基本沿清制。1925年,附税、杂捐大量增加。除田赋附加外,有商税、 牲畜税、膏捐、油捐、房捐、店捐、车捐、船捐、戏捐、乐户捐、牙户捐、茶馆捐、饭馆捐、木行捐、 皮行捐、杂货捐、肉鱼捐、屠捐、占捐、夫行捐以及教育捐、卫生捐、救国捐、城防捐、防共捐、落 地捐、慰劳捐、兵役捐、军事特捐、营房特捐、警务附捐、枪价附捐、保卫团附捐、军事善后附捐、 花捐、宴席捐等30余种。另有过军、救灾、防洪、建桥、修路等临时性捐税。正税与附税、杂捐合计 多达50余种。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实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废除旧税制,建立新税制,除征收农业税外, 开征了盐税、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 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此后,曾多次进行税制改革,合并简化税种,调整税率,并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新税种。1990年底,全市实际征收的税种有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资源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奖金税、调节税、建筑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及农业税、契税等18个税种。 农业税 清末称田赋,包括地丁、漕米、租课三部分。地丁与租课征收银子,漕米征收粮食,并有本色、 耗米之分。赋率按土地肥瘠分为上、中、下、次4等。道光二十二年 (1842年) ,境内九州县应纳赋地 7672753亩,共收赋银199660两,每亩平均2分6厘。每两地银随征丁银1分5厘。光绪十二年(1886年)境 内共征地丁银240475两,亩均赋银3分。 民国初年,境内田赋征收制度仍沿清制。1914年田赋实行币制划一,改征银元,地丁银1两,折 征银元2.2元,漕粮每石折征银元6元。1929年,境内地丁银每两征银元4元,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 为附税。漕粮每石折征6元。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革命根据地征收公粮、田赋,以人为单位计算,按户征收,将各种等级土地 折合为标准亩,按照人均占有多少,实行累进税率。超过免征额者,最低税率为2%,最高为35%。 建国初期,济宁市、济北县、滋阳县及曲阜、泗水、邹县、汶上等县,执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 暂行办法》,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比例税制,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额,按18%税率计征, 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同时,按征税的15%,征收农业税附加。金乡、嘉祥、鱼台、梁山4 县,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按标准亩计征,每人扣除一标准亩后,余为负担亩,每亩征收 小米10公斤。1956年,境内各县(市)全部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计征。 高级农业社,从其农业总收入中缴纳;初级农业社,从其土地报酬中缴纳,社员自留地,农业税原则 由社员自己负担,由社代扣代缴。未入社的农户仍按原来办法征收。 1958年,境内农业税征收,实行以粮缴纳、按货币计算的方法。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2元,缴 纳原粮,以质论价折款计算。全地区平均税率为15.22%。1960年境内农业税负担率、征收任务作了调 整,平均税率下调为9.48%。农业税附加调减为正税的10%。此后,农业税率稳定下来。 1979年始,境内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凡人均年收入达不到40元,人均口粮180公斤以下者免 征农业税。1982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改由承包户直接缴纳结算。 契税 清光绪十八年(1893年)境内始征契税。田房买契,每价银1两征税银3分6厘,典契,征税银1分8厘。 宣统元年(1909年)买契税率增为6%,典契税率为3%。民国时期,沿清制,买契税率为6%,典契为3%。 抗日战争时期, 各抗日根据地区田房买契税率为5%,典契免税,契纸费每张鲁钞5元。建国后, 1951年开征契税。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1959年停征。1990年恢复征收契税。买契税率仍为6 %,典契为3%,赠与契为6%;交换房屋,价值相等免征,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 盐税 清末,盐税主要有灶课、商课和盐厘加价等项。境内所征盐税主要为商课,按引票征收。道光二 十九年(1849年),每引行盐300斤,征收税银0.463两。咸丰十一年(1861年),每引加收堰工银0.24两。光 绪年间曾多次提高税率。1914年,境内每引行盐改为325斤,征银1.334两。1915年,盐税改为按担征 收,每担为100斤(司马秤)征银元2.9元。1925年,盐税猛增,每担税银达12.32元。1931年,境内6 县额销盐62202担,每担征收正税2.82元,省附加7.72元。1934年,境内额销盐62250担,每担税银11.44 元。 新中国成立后, 全国统一盐政、 盐税,由产地按不同使用对象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担盐征税 13.5元。工、农、牧、渔业用盐,减免税收。济宁地区非产盐区,建国初期未征盐税。1955年开征盐 税,主要征收工、农、牧、渔业用盐改变用途需补缴的税款。1955~1990年,累计征盐税385万元。 厘金 亦称“厘金税”、“厘捐”。清咸丰三年(1853年)创立,光绪十九年(1893年)境内始征。税目有百 货厘、盐厘、洋药厘等。其税率,先为“百抽一”,后改为“百抽二、五、七”等。1925年税率增到 25%。 1931年执行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新定沿河厘金税则》 ,境内厘金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 1934年裁厘改征统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 清末,境内征收当税、牙税,均属营业税。 当税, 每铺按年征收。道光二十年 (1840年) ,境内有当铺63座,每铺年征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 (1897年),每铺年征银50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廷诏令,当税,除征正税银每铺每年50两外,加 征当捐,每铺每年350两。民国初期,境内沿清制征收当税、当捐。1916年,当税、当捐合并,每铺 每年征银元600元,每5年换贴(证)一次,征贴费200元。1929年,当税改征典当营业税。 牙税,清末境内征收范围较广,有斗行、炭行、油行、牲畜行、木行、瓜菜行等。常规税按年分 季缴纳,另征牙贴费(执照费)。牙贴费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贴征银3两,中等每贴2两,下等每贴1两。 1932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征收营业税章程》,境内牙税改征牙行营业税,贴费改为证费。营 业税依资本额多少为计征标准者,税率为0.4~2%;依总收入为计征标准者,税率为0.2~1%。 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境内未全面开征营业税。1945年,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公布《修正 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按资本额、营业额、营业种类、营业状况划分等级,累进征收。累 进率最低为资本额的0.5%;最高不超过资本额的4%。一年分两次征收。1947年,境内革命根据地,实 行百级超额累进税办法,按纯利额缴纳营业税。其税率:纯利收入为北海币5000元者,征3%;纯利额 超过5000元至30000元者,其超过部分征3.17%;纯利30000元以上,每超过30000元为一级,递增0.17%, 税率累进到20%为止。 建国后,1950年1月,境内对以营利为目的工商企业开征营业税,按其经营性质,分为固定工商 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固定工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税率1~3%,依营业总收益 额计算的,税率1.5~6%;临时商业,税率4~6%;摊贩业始征营业牌照税,1951年改按营业额征收, 税率4~6%。 1952年,临时商业税税率提高到6~8%。1955年10月,对私营商业(包括小商贩),凡经营代购、代 销、代批业务的,就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57年对贩卖粮棉的临时商业税税率提高到 8%。1958年,临时商业税税率提高到10%。同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4年10月,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仍为独 立税种,税目共11个。税率分别为:商业零售、建筑安装、邮政、电讯等3%;铁路营运,石油、天然 气管理运输等15%; 商品批发、娱乐业舞场、弹子房及服务业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等 10%;临时经营税为5~10%;金融保险、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客店、租赁、广告等5%。 货物税 清末,境内主要是土药、烟、酒等税。光绪十八年(1892年),金乡县设土药厘金局,从量计征土 药税,每百斤土药征税银100两,另加库平银15两。宣统三年(1911年),百斤土药征银230两,比原税率 提高一倍。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境内开征烟、酒税。每斤酒征制钱8文,烟叶每斤征制钱3文。 民国初年,境内沿清制,征收烟、酒货物税。1919年开征公卖费和烟、酒税,公卖费按市价10% 征收。1928年,境内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烟酒统税条例》,烧酒每百斤征银2.8元,黄酒每百斤征 银0.88元,烟叶、烟丝每百斤征银1.2元,薰烟叶每百斤征公卖费2.5元,税银1.2元。 1940年,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出入境货物税和内地贩卖货物税。税率是:白酒按池征收,大池 月征法币300元,中池月征法币250元,小池月征法币50元。烟出境税率为10%,入境税率为100%。1949 年2月,按照《山东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境内对应征货物从价征税,实行比例税率。卷烟为40%, 棉纱、火柴为15%,化妆品、香皂为15%,颜料为10%,煤、面粉为5%。同年9月,执行山东省政府公 布的《新颁货物税税率表》,应税货物为17类,最高税率为机制烟、改制酒100%,最低为麦粉2.5%。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起,执行政务院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境内应征货物有烟酒、 纤维、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材料、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类,42项1136个 品目。货物税一律从价计征。其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1953年,把原货物税中的卷烟、薰烟叶、 酒、麦粉等23个项目,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改革税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 境内实际征收货物税19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19.43%。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境内开征商品流通税。主要是把货物税中的一部分重点产品划出,将其原来生产、销 售环节中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合并,改征商品流通税,并把棉纱统销税、棉花 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其税目22项,商品46类,税率22个,最高税率为甲级卷烟66%,最低税率为 生铁5%。1958年9月,改革税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境内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 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 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税率分别为:工农业产品部分,最高的为甲级卷烟69%,最低的为棉坯布1.5%; 商业零售为3%;交通运输为2.5%;服务性业务为5~7%。另按实际税额征收1%的地方自筹经费。对国 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科研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税。对农村和城 市街道组织自办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收入以及学校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收入等,适当减税 或免税。1973年1月,工商统一税改为征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4月执行《山东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境内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44个,税率82个。税率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66%, 最低的是棉坯布3%。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 1977年7月始,在境内农村全面实行工商税。农村社、队工业、手工业产品除烟、酒、鞭炮、化 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直接为农、林、牧、渔生产服务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以及配件一律免 税。1982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作了调整。凡社队生产销售的酒、糖、棉纱、焚化品、化妆品、 鞭炮烟火、塑料制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钢木家俱、皮革制品、橡胶制品,一律 按规定征税。1984年10月,工商税改为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境内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产品税。其税目、税率分别为: 工业产品24类26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的为棉布、火柴、农药、废渣砖、原煤 等3%;大型电力,每千度征税10元;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为烟叶38%,最低的 为生猪、菜牛、菜羊3%。对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按实际销售额征税,税率在5%以下,月销售额不 足200元者给予免税。 1987年7月起,境内对鞋帽、纸、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陶瓷、药 酒、食用饮料、皮革皮毛、其他轻工产品等11类、68个税目,由征产品税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 1982年境内始征增值税。1982年7月,对鲁南自行车厂试行增值税,税率为16%。1983年对生产机 器、机械、农机具的县与县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全面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境内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征增值税。其税目、税率分 为甲、乙两类。甲类产品税目5个,税率3个。其税率分别为: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轴承为14 %,机动船舶为10%,农用机具及零配件为6%。乙类产品,税目7个,税率5个。其税率分别为:自行 车16%,钢材14%,缝纫机、西药中的成剂药12%,印染绸缎及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中的原料药为10 %,钢坯8%。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分甲乙类,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海关代征增值税。 资源税 1985年1月起,境内对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据其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按超额累 进税率计征资源税。销售利润率12%及以下的免征;销售利润率超过12~20%的部分按利润率每增加1% 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25%的部分,按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计算。分 期预缴,年终结算。 1986年1月市内煤炭资源税,改按实际销售量定额征收。定额分别为:国家统配矿(兖州矿务局), 吨煤资源税定额为0.5元;市内非统配煤矿,吨煤定额为0.1元。 所得税 1921年境内开征,税率有两种:一为比例税制,按收入所得计征,税率为1.5~2%;二为分级递 增累进税制,按收入所得500元(银元)为起征点,分级累进,税率为0.5~5%。1936年,执行南京国民 政府《所得税暂行条例》,境内所得税改为三类:一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制,税 率为3~10%;二为薪给报酬所得税,按照月平均收入,采取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起征点为月收入 30元以上者(法币),税率为2~20%;三为证券存款所得税按5%计征。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开征工商所得税,1983~1990年相继开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境内开征工商所得税,采用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0%。同时 按照不同行业划分为五个减征率,最低为10%,最高为40%。对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及贫苦匠艺、家庭 副业免征所得税。各种合作社减半征税。1952年,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税率调为5.75~34.5%。 1957年,境内各级供销社,改按综合计算率征收所得税。县以上供销社按全年所得,采用五级综合计 算率,最低一级为30%,最高一级为80%;基层社税率为30~70%。 1958年1月,境内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改为上交利润后,停征所得税。1961年1月,交通 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改为20~30%。1963年境内对工商所得税税率作了全面调整,改进了征收办法。 个体经济采用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62%;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7~60%;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业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供销合作社,一律按39%的 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调整负担后,对利润较大的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除依率计征外,按其所得额 大小,分别加征所得税1~4成。1967年1月,对农村社、队企业开征所得税,采用固定比例税率按20% 计征。 1966年1月后,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相继改为上缴利润,停征所得税。1973年供销系统恢 复征收所得税,税率仍为39%,并附加1%地方自筹。1977年7月,农村社队举办的工业、交通运输、建 筑安装和服务性企业,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税率为15~45%。1987年7月,农村社队企 业又改为按20%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80年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先后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征。1984年1月,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境内对以从事工商业和其他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按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征税。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55 %。1985年1月起,所得税税率作了调整。小型企业税率最低一级改为10%,最高一级仍为55%;出版企 业减按35%的比例税率计征;电影发行、电影院和影剧院税率超过50%的减按50%征税;建筑施工企业, 一律按40%比例税率征税;饮食服务企业和经营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税率征税;商办工业 专门生产酱油、醋及饲料加工等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87年1月,对境内县级供水单位,免征所得 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济宁市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独立核算 的集体企业,均按应税所得额计征,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实行 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开办初期缴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 免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6年济宁市对个体工商户开征所得税, 采取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 (全年所得额不超过 1000元)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60%。1988年起,对城乡私营企业开征 所得税,按其应税所得额采用35%比例税率计征,每年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5年,济宁市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40%。 同时按实征所得税额征收10%地方所得税。全市1985~1990年共征收26万元。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1990年1月市内开征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另按应征所得税附征10%地方所得税。全 年共征1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5年济宁市开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各项应税所得,采用不同税率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采 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月收入801~1500元的部分)为5%,最高一级(月收入12000元以上的部分) 为45%;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者,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 上者减除费用20%,就其余额按20%计征;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依20%税率计征。1987年8 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对来济宁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在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减半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税。 奖金税 1985年,全市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 国营企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者免税; 超过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4~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 税率为300%。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1987年1月,调减了国营企业奖金税率,最低 为20%,最高为200%。 集体企业的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按照不同管理形式,计征奖金税。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免税限额,凡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6年济宁市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 工资总额超过7%的部分,按照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 的部分税率为100%;20%以上部分税率为300%。1987年2月税率下调,工资增长超过7~12%的部分,税 率为20%; 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7%的部分,税率为 200%。 建筑税 1983年,境内开征建筑税。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城镇 集体企业,凡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 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均按其全部投资额计征。税率为10%。1987年税率 作了调整。对自筹投资超过国家计划部分和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改项目中建筑 工程投资,税率提高为20%。对未列国家计划及以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 的项目,税率提高为30%。对开发能源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科研设施以及社会福利 等项目,免征建筑税。 印花税 1915年境内开征印花税。贴花者50余种,其中簿据、发票、字据、凭单等26种,人事凭证等10余 种,车辆执照、学校证书10余种。其税率分别为:各种票据按票面价值贴花,税率0.1元~15元;人 事凭证等,每张贴花0.1元~4元。1949年,境内印花税,暂征产权凭证、商事凭证两种,税率为0.5~ 3%。建国后,1951年执行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境内印花税税目25个,分为按金额比例计征和 按件计征两种。按金额比例计征税率,最高为0.3%,最低为0.1%;定额税率,最高为5元(旧人民币)最 低为0.2元。1953年1月,将印花税中有关商事凭证的9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 宰税。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1915年,境内开征屠宰税。税率为:杀牛1头征银元1元,杀猪1头征银0.3元,杀羊1只,征银0.2 元。1938年,境内各伪县公署开征屠宰税,牛每头征伪联币2元,猪每头0.8元,羊每只0.5元。 1940年,在革命根据地,将牲畜屠宰税列为开征税种之一。税率为:牛每头征法币3元,猪每头 征0.5元,羊每只征0.3元。1941年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3%。 建国后,1950年1月开征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为保护耕牛,对牛的屠宰税提高为20%。 1954年7月, 调整了屠宰税税率。农民自养、自宰的牲肉,出售部分税率为13%,屠宰商税率为15%。 1957年2月,对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1965年10月,对国营企业、供销社经 营生猪,按实际重量减半征税;对大队、生产队、社员宰杀猪羊,按头征税。猪每头征2元,绵羊每 只征0.4元,山羊每只征0.2元。1973年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和屠户,改征工商税。1985年始,凡经营 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在采购地计征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 房地产税 民国时期,称“房捐”,分为住房捐和铺房捐两种。住房捐,按月租价计征,税率为5%;铺房 捐,按月租价10%计征。 建国后,1950年起,济宁市(现市中区)开征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计征,税率为1%;地 产税依标准地价计征,税率为1.5%。1952年12月,调整房地产税,房产税税率调为1.2%;地产税税率 调为1.8%。1961年,兖州县开征房地产税。1973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税。 1986年6月, 恢复房产税,全市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 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房产出租,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1988年11月,全市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税率分别为:市中区、 市郊区每平方米税额为0.8元;曲阜市每平方米税额0.5元;县城、建制镇、矿区每平方米税额0.3 元。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土地,免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民国时期,称宴席捐、戏剧捐。宴席捐按桌从价计征,每桌超过大洋2元按5%征税;电影、戏剧 等娱乐场所,从价分等征税。建国后,1951年起开征此税。宴席捐起征点为4元,每桌4~8元的税率 为5%;8~12元的税率为10%;12元以上的税率为15%。同年6月,宴席捐起征点改为3元,税率为15%。 1953年1月,宴席税并入营业税。电影、戏剧、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为15%。1956年5月, 文化娱乐税税率,改按市镇人口多少分为5级。电影税率5~25%;戏剧等税率2~10%。1964年9月,对 演出现代戏曲的剧团,免税。1966年10月,境内停征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在济宁运河道开征船捐。商船,按每船载重分为五等计征。一等船载 重300石,纳京钱800文;二等船载重400石,纳京钱950文;三等船载重500石,纳京钱1100文;四等船 载重600石,纳京钱1250文;五等船载重700石,纳京钱1400文。盐船按包征税,每包征京钱2文。1935 年,境内改车船捐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济宁市(今市中区)、滋阳县(今兖州)对在公共道路或航道行驶的车船,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率为:机动车,最高为自用乘人汽车(7座以下)每季每辆征70元;最低为机器脚踏 二轮车,每季每辆12元。非机动胶轮大车,每辆半年征6元;人力三轮车,每辆半年征1元;脚踏车每 辆全年3.2元。机动船分为11等,按吨位计税。最低为载重50吨以下者,每吨半年征0.3元;非机动船, 按载重分为五等,最低载重10吨以下者,每吨半年征0.3元,最高为载重301吨以上者,每吨半年0.7元。 1954年,境内对征收地点和税额作了调整。乘人汽车(7座以下)调为每辆每季30元,人力脚踏车调为每 辆全年3元。鱼台县、梁山县、韩庄、南阳开征船舶牌照税。 1962年1月,境内全面征收车辆牌照税,同时对税额作了调整。1966年2月境内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1967年1月复征。1973年车船使用牌照并入工商税。1978年1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济宁市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调整税额。10座以上乘人汽车,每辆每年征108元; 40座以上乘人汽车,每辆每年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年42元;三轮摩托车,每吨 每年48元;非机动车,人力驾驶者每辆每年3.6元,畜力驾驶每辆每年6元;自行车每辆每年2.4元;对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船舶税额为: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最 低为150吨以下者,每吨每年1.2元,最高为万吨以上者,每吨每年6元;非机动船,最低为10吨以下者, 每吨每年0.6元,最高为301吨以上者,每吨每年1.4元。 牲畜交易税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境内济宁直隶州及滋阳、泗水县,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卖价的3%。 民国初期,沿清制征收牲畜交易税。税额为:牛、马、骡每头征交易税1元(银元),驴每头0.3元,驹、 犊折半征税。1941年,境内革命根据地,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骡、马、牛、驴交易,按买价3% 计征。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1月境内开征牲畜交易税, 税率为5%。 1954年7月,停征猪、羊交易税, 1959年8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对牛、马、骡、驴4种牲畜,复征交易税,税率为5%。1962 年6月并入集市交易税。1983年1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仍为5%。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在邹县进行征收集市交易税试点。对牲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等28种产品征收 集市交易税。税率为:钟表、自行车15%;其余产品10%。同年11月,对牛肉、大蒜等13种产品免税。 对自行车、钟表、猪羊肉税率调为10%,其余商品税率调减为5%。1966年2月停征。1983年1月,对牛、 马、驴、骡复征交易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 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为7%、5%、1%三个档次。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进口产品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