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境内赋税制度,沿旧制,执行“一条鞭”税法,丁银并入田亩,“地丁合一”。田赋包括
地丁、漕粮、租课三部分。地丁、租课征收银子,漕粮征收粮食,其余统称杂税,主要有监课、厘金、
烟酒税、牙当税、印花税、屠宰税、土药税、交易税、车船捐等。实行厘金税制,除田赋外,采取官
征和招商承包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种行商、座商及其他应税户,分别征收“行厘”和“座厘”。
民国初期,基本沿清制,实行“地丁合一”和厘金税制。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国家税、地方
税法草案》,境内设国家税17种,地方税20种。1928年将牙厘等杂税合并,改为营业税,设立货物统
税。此后税收范围不断扩大,税种不断增加。正税之外有附税,附税之外又有附捐,巧立名目,征收
临时性税捐,税制相当混乱。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
旧的苛捐杂税,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实行新税制。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境内开征了盐税、货物税、
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交易税等12个税种。195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试行了商品流通税,对原来货物税中的一部
分重点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其附加等合并,从生产、流通
到消费过程,只征一次商品流通税。同时简化了货物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戏剧、电影及娱乐
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再次简并税种,境内把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
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简化征税办法和计税价格。经过这次调整,境内税种由11个简
并为7个。
1963年4月,境内试行国务院《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
仍采用全额累进办法征税,税率由原21级简化为14级;合作商店由原21级全额累进办法,改为9级超
额累进法;手工业合作社由21级全额累进办法改为8级超额累进法;交通运输合作社亦采用8级超额累
进法。
1973年,境内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
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取消了中间产品税。同时,简化了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
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
1983~1984年,境内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
式固定下来。同时,对工商税制进一步作了改革,把工商税按照不同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和盐税,并恢复征收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在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先
后开征了部分新税种,至1990年,境内已基本形成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度。
第三节税制
视图
清末,境内赋税制度,沿旧制,执行“一条鞭”税法,丁银并入田亩,“地丁合一”。田赋包括
地丁、漕粮、租课三部分。地丁、租课征收银子,漕粮征收粮食,其余统称杂税,主要有监课、厘金、
烟酒税、牙当税、印花税、屠宰税、土药税、交易税、车船捐等。实行厘金税制,除田赋外,采取官
征和招商承包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种行商、座商及其他应税户,分别征收“行厘”和“座厘”。
民国初期,基本沿清制,实行“地丁合一”和厘金税制。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国家税、地方
税法草案》,境内设国家税17种,地方税20种。1928年将牙厘等杂税合并,改为营业税,设立货物统
税。此后税收范围不断扩大,税种不断增加。正税之外有附税,附税之外又有附捐,巧立名目,征收
临时性税捐,税制相当混乱。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
旧的苛捐杂税,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实行新税制。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境内开征了盐税、货物税、
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交易税等12个税种。195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试行了商品流通税,对原来货物税中的一部
分重点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其附加等合并,从生产、流通
到消费过程,只征一次商品流通税。同时简化了货物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戏剧、电影及娱乐
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再次简并税种,境内把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
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简化征税办法和计税价格。经过这次调整,境内税种由11个简
并为7个。
1963年4月,境内试行国务院《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
仍采用全额累进办法征税,税率由原21级简化为14级;合作商店由原21级全额累进办法,改为9级超
额累进法;手工业合作社由21级全额累进办法改为8级超额累进法;交通运输合作社亦采用8级超额累
进法。
1973年,境内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
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取消了中间产品税。同时,简化了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
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
1983~1984年,境内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
式固定下来。同时,对工商税制进一步作了改革,把工商税按照不同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和盐税,并恢复征收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在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先
后开征了部分新税种,至1990年,境内已基本形成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