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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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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财政体制
清末,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留用,均由清政府决定。境内州、县均无预决算权。地方费用,按 规定数额在存留项下坐支。 民国初期,境内仍沿清制。1929年后,按照国民政府划定的国家和地方收入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1935年按照《财政收支系统法》确立的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了县级财政。境内地方收入 主要是田赋、契税、营业税及杂税、杂捐。 抗日战争初期,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采取“自筹自用”的办法,筹集粮款,供军政开支。1940年后, 逐步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一切收入均上缴,地方费用由上级拨付。1944年,改进财政体 制,实行“分区自给”办法,入不敷出者给予定额补贴,支出结余者,按固定比例上交和留用。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财政体制多次进行调整和改革。 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各项财政收入,除附加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 上交国库;支出由省核拨。地方自筹资金,专署掌握,统筹安排。 1953年,建立县(市)一级财政。专署级预算,列入省预算内;县级预算收入,按省规定比例分成; 区乡支出,列入县(市)预算,由县统筹。1954年,省对境内各县仍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对部 分收入款项、县(市)分成比例作了调整。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调剂分 成收入”三类。此后,省对各县、市留成比例,每年都有调整。1958年,驻济宁的中央、省属部分企 业下放地、县管理,其财务收支从1959年1月1日起列入地、县预算。分类留成比例作了调整,扩大了 县(市)留成比例。工商各税中,除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实行省、县分成外,其余各税全留县(市)。企 业收入,地方留成比例扩为45.15%,公债收入地方留成为78.9%,其他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的体制。是年,建立专署一级财 政。在收入方面,除少数仍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外,不再划分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 收入; 凡属地、县级的各种支出,全部划作地方支出。省核定济宁专区总额分成比例为53.5%。各县 (市)分成比例为:济宁市30.3%,曲阜县47.3%,邹县50%,泗水县70%,微山县72.2%,金乡县92.2%, 汶上县70%。1962年,山东省对济宁专区的分成比例调为37.18%。专区对各县市收入留成比例也 作了调整。济宁市调为15.8%,兖州县29%,曲阜县53.9%,泗水县56%,邹县36%,微山县49.6%,金乡 县36.6%,嘉祥县48%,汶上县45.1%。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凡属国家预算范围内的收 入, 全部上缴。 财政支出按省核定的指标拨款,年终预算结余,地方留用,基本建设由上级拨款。 1969年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省核定济宁地区留成比例为46%,上交省54%。地区确定 各县收入分成比例为:济宁市留成比例为10%,上交90%,其余各县留成均为54%。 1971年,改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山东省核定济宁地区超收 留成比例为70%,按照省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收大于支的部分包干上交,支大于收部分,省给予差 额补贴。年终超收按规定比例上交。 1974年,山东省对济宁地区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配比例”的办法。省核定济 宁固定留成比例为2%,收入超计划部分,扣除上交中央的部分后,70%归省,30%归济宁地区。地区 对各县(市)固定留成比例为:微山、金乡、嘉祥、汶上4县3%,兖州、曲阜、邹县1.8%,泗水、济宁县 3.2%,鱼台县4%,济宁市0.6%。 1976年,山东省对济宁地区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的办法,留成比例核定为59%。各县(市) 留成比例为:济宁市15%;兖州、曲阜、泗水、邹县、微山、金乡、嘉祥、汶上、济宁县均为70%;鱼 台县未完成地区核定的收入任务,没有留成。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省确定济 宁地区增收分成比例为30%。 1980年,山东省对济宁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和“比例上交、定额补助”的办法。地 方所属企业收入、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财政支出,以1979年省核定的支 出指标为基数,定额补助7022万元。1982年,省对济宁地区改行“总额分成”办法,核定济宁分成比 例为50%,分成收入6738万元;支出基数为11741万元。1983年,省对济宁地区收入基数调为13096万元, 分成收入为6548万元;支出基数调为11986万元,定额补助为5438万元。 1985年,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省对济宁市仍实行“总额分 成”的体制,核定济宁市留成为60%,不足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是年定额补助3552万元。市对各县(区) 收入留成比例及定额补助,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改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的体制。 定额上交基数为2072.2万元,每年上交递增8%,收入增长8~15%的部分,交省5%;收入增长8%以下及 15%以上的部分,济宁市全留。市对各县(区)的体制也相应作了变更。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兖州县、邹 县、曲阜市实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的体制,上交基数每年递增8%,收入增长8%以 下和15%以上部分县、市全留,收入增长8~15%的部分邹、兖二县留92%,上交市8%,曲阜市留成95%, 上交市5%;对支大于收的市中区、市郊区、金乡、嘉祥、汶上、鱼台、泗水7县区,实行“收入全留, 定额补助”的办法;对收支基本相等的微山县,实行“收入全留,不交不补”的办法。到1990年仍实 行这一体制,是年,市上交省369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