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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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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机构
清末,州、县财政均为主官总管,佐官协理。济宁直隶州知州总管全州财政,州判、州同协理。 各县知县总管县财政,县丞和主薄或典史协助,户房具体办理田房契税征管事宜。 民国初期,境内九县均设“田赋征收处”,县知事为主任,区设“征收分柜”,配有柜书、粮差 办理征收。1919年,县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1921年,县公署内设第二科分管财政,科内配录事、 管理员若干人。1929年,县公署第二科改为财务局。同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改设财政局,下设总务、 经征、会计三科。1936年改称财政科,科内设“田赋征收处”。 1938年后,境内各县相继为日军侵占,国民党政府逃亡。在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抗日民主政府, 相应设置各级财税机构。 建国后,1950年5月,滕县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专署和辖县、市均设财政科、农税科、税务 局。1953年7月,组建济宁专署,下设财政科、税务局。1958年6月,专署财政科、计委、银行、税务 局合并为“济宁专署财粮内外贸易督导组”。同年10月,菏泽专区并入,设财政局,下设秘书、预算、 税收、企财、农财、建财等科。1959年6月济宁、菏泽恢复原建制。1961年12月,济宁专署分设财政、 税务二局。 1967年2月,济宁地区财政局、税务局改为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1970年12月,济 宁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 1978年7月,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财税局改称济宁地区行政公署财税局,增设财政监察科、会计 科。1981年,建立“财税干部训练班”。1983年10月,济宁地区行政公署财税局改为济宁市财税局。 1984年3月,财政、税务分设,建立济宁市财政局、税务局。同年8月成立济宁市财政驻厂员管理 所;10月建立济宁市税务局直属分局;12月建立济宁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8年1月,成立“山 东省济宁会计师事务所”;4月,设立“济宁市财政信托投资公司”。1989年5月,成立“济宁市财政 局农发基金征收管理处” ; 6月,成立“济宁市会计事务管理科”,“济宁市住房基金管理处”, “济宁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 1990年2月成立“济宁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3月,成立 “济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0月,成立“济宁市国债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