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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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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金银管理
1948年7月, 济宁解放后,针对黄金、白银投机买卖严重,影响物价、扰乱生产 和人民生活的情况,市政府和北海银行多次发出布告和通知,严禁金银私自买卖和银 币流通,同时设立金银外汇交易所,对金银买卖活动加以控制和疏导。至年底,共收 购赤足黄金92117两, 色金72336两,纹银1975两,收兑银元87877 枚。1949年,境内银行按照《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配合公安、 工商管理部门开展金银缉私活动,清理银元市场,取缔私人交易,组织收兑,在较短 时间内,境内金银私下交易基本得到制止。 建国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 银的主管机关。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条例》,人民银行了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 则。上述办法、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个人持有合法所得金银,但不准计价行使和 借贷抵押;出售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出土无主金银归国家所有;金银出入境按 国家规定办理; 一切使用金银的单位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售、 调配和回收。 1949~1988年,全市共收兑黄金69.5万克,白银747.1万克,银元242万 枚,配售白银140万克。 1985年,境内开始销售金银饰品,1988年底,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饰品 单位共有2处。 1991~1992年,全市经营金银饰品网点逐渐增多,到1992年底,领取 经营执照并已开业的有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