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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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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1月, 全区开始试行工资基金管理。管理对象为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银行根据上述单位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 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工资支付。对每月支付工 资两次以上的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片,在单位支付工资时,根据支票记载的应 发工资总额逐笔记入,无计划的银行不支付工资。1961年,对全区应管单位都实行了 管理。1962年,贯彻中央“精简”指示精神,银行按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 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监督工资支付,仅上半年就减少工资支出60万元。 1973年开始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把工资严格控制在计划以内。 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1977年,成立 全区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县(市)也成立了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并从10月份开始 对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工资进行管理,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都建立了工资基金 管理簿,银行使用工资基金台帐,并配备了工资基金专管员,负责审查单位工资计划。 1982年开始对单位奖金支付实行监督,要求各单位奖金的发放,不能突破劳动或财政 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限额。限额以内的每笔奖金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监督支 付,超过批准限额和没有主管部门批准证件的,银行不付款。1984年10月,改进了工 资基金管理过繁过严的做法,主要控制工资和奖金总额,不再逐笔审查主管部门向所 属单位下达的工资计划。银行取消台帐,改用卡片代帐。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提取工资 和奖金的拒绝支付。1985年12月,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工资基金的使用采取逐级下达 劳动工资计划,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银行拒绝支付。一切工资性支付,不论何种来源, 都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劳动部门将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落实到基层单位,据以监 督支付。1986年,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恢 复和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严格了办理程序,制止了一些单位滥发奖金、福利、 补贴和非正常计划外用工工资,控制了消费基金不合理增长。1988年10月,根据国务 院文件和上级指示, 对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支付,一律控制在8月份支出的水平上。通 过执行这一措施,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稳定物价起到一定作用。1990年对全 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定单位2194家,金额 33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