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的现金调度机构,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部分作
为短期使用外, 一律存入国家银行。同年4月政务院又发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
管理的决定》,境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
实行现金管理。1956年,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较大的公私合营
企业也实行了现金管理。同年,全区对大部分农业社推行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额
占投放数的50~80%,节约了现金使用。
1958年,放松了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
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全区人民银
行对单位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普遍调整和核定了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通过加强管理,全区现金库存普遍下降,其中城市下降34%,农村下降20%。
逃避现金管理,携带大量现金盲目采购,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大为减少,对节约现金
使用、控制货币投放、稳定市场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几乎全部被废除,对生产和流通带来了不利
影响。
1976年6~8月,地区人民银行根据省财办《关于农村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兖州县城关公社、漕河公社和城关镇进行农村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随后,在人民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了现金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办理开
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对过去的制度加以重申和补充,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相应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是年5月, 地区人民银行组织人员,对现金管理工作搞得较好的泗水县城镇现金管理
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提出了对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每年至少核定一次,认真做好职工
借款的清理工作等要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79年10月,中国人民
银行对现金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企业单位之间的零星采购或毗邻地区的购销
往来,转帐结算解决不了的,允许携带一定的现金,单位到集市贸易市场购买农副产
品,银行也可以支付现金,对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使用现金的额度适当放宽。
1981年底, 地区人民银行对全区165个工商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单位执行
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的问题是:现金库存超限额、白条顶库比较严
重;收入坐支现象较为普遍,超计划发放工资、奖金;职工借款多、清理缓慢。对上
述问题,通过检查得到了纠正。
1985年,市人民银行组织全市各专业银行开展了全市现金管理大检查,并在旺季
农副产品收购价款结算中,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开始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
减少了现金的支付。 1988年, 为贯彻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意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
能在一家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对违犯现金管理规定的给予
处罚,有效地控制了现金投放,减少了市场货币流通量,稳定了市场。1990年市人民
银行要求对大额现金使用坚持监督,对库存适当增大,对现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
第三节现金管理
视图
1950年3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的现金调度机构,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部分作
为短期使用外, 一律存入国家银行。同年4月政务院又发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
管理的决定》,境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
实行现金管理。1956年,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较大的公私合营
企业也实行了现金管理。同年,全区对大部分农业社推行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额
占投放数的50~80%,节约了现金使用。
1958年,放松了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
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全区人民银
行对单位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普遍调整和核定了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通过加强管理,全区现金库存普遍下降,其中城市下降34%,农村下降20%。
逃避现金管理,携带大量现金盲目采购,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大为减少,对节约现金
使用、控制货币投放、稳定市场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几乎全部被废除,对生产和流通带来了不利
影响。
1976年6~8月,地区人民银行根据省财办《关于农村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兖州县城关公社、漕河公社和城关镇进行农村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随后,在人民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了现金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办理开
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对过去的制度加以重申和补充,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相应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是年5月, 地区人民银行组织人员,对现金管理工作搞得较好的泗水县城镇现金管理
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提出了对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每年至少核定一次,认真做好职工
借款的清理工作等要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79年10月,中国人民
银行对现金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企业单位之间的零星采购或毗邻地区的购销
往来,转帐结算解决不了的,允许携带一定的现金,单位到集市贸易市场购买农副产
品,银行也可以支付现金,对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使用现金的额度适当放宽。
1981年底, 地区人民银行对全区165个工商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单位执行
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的问题是:现金库存超限额、白条顶库比较严
重;收入坐支现象较为普遍,超计划发放工资、奖金;职工借款多、清理缓慢。对上
述问题,通过检查得到了纠正。
1985年,市人民银行组织全市各专业银行开展了全市现金管理大检查,并在旺季
农副产品收购价款结算中,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开始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
减少了现金的支付。 1988年, 为贯彻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意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
能在一家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对违犯现金管理规定的给予
处罚,有效地控制了现金投放,减少了市场货币流通量,稳定了市场。1990年市人民
银行要求对大额现金使用坚持监督,对库存适当增大,对现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