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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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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机构管理
建国后,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的需要,济宁专区自上而下设置了各级金融机 构,均由省以上金融机关批准。 1984年开始,市、县两级金融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 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县(市)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支行 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 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1985~1986年,省人民银行对原有金融机构补发了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 1988年底,全市共有金融机构915处,其中人民银行10处,工 商银行146处,农业银行254处,建设银行91处,中国银行12处,保 险公司12处,信托投资公司2处,城市信用社8处,农村信用社(含分社、储蓄所) 379处, 农村合作基金会1处。1990年全市718处金融机构换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