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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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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集体商业
合作化集体商业 1956年对私改造时,境内参加合作化的城乡商贩6191人,组成共负盈亏和自负盈 亏的商业、饮食服务合作店(组)3325个,至1958年,在农村的多过渡为基层供销社的 网点,在县城的合并为968个,从业2863人。此后,对合作店(组) 统一为一个核算单 位,由自负和共负盈亏改为统负盈亏(市区由中心店核算),撤并网点,精简“下放” (转农业) 人员,到1964年仅剩241个,从业1242人。“文化大革命”中,对网点、人 员、经营范围、货源供应、税收等增加了限制,股金分红被取消,工资按国营职工的 办法执行,业务由归口管理的国营公司安排,因之合作店(组)的经营状况一直徘徊不 前。 1975年, 还有归口由国营公司管理的集体商店127个, 从业1736人,年经营额 584.5万元,比完成对私改造时1956年的758.7万元减少22.96%。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放宽搞活的政策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 利条件。1990年,除1980年以来由集体转为国营者外,全市共有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 企业66个,职工1197人,设网点101个,网点用房20824平方米,其中营业面积1 2648 平方米,年营收入3136万元, 较1956年增长3.2倍,较1975年增长5.4倍,创利润73万 元,上缴所得税12.9万元。 社会集体商业 1956年对私改造后,城乡分散经营的私营商贩全部组成了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 社管理的合作化集体商业。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始有较大 厂矿企业创办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集体商业,城镇街道亦办起少量集体商店,以后逐 渐发展, 到1964年发展为78户, 从业363人,资金7万元,年经营额约百万元左右。 “文化大革命”中,城乡集市贸易受限制,个体商业被取缔,厂矿、街道举办的集体 商业被撤并。为弥补商业经营网点不足,从1971年起,国营商业部门陆续在厂矿和街 道办起了一些为国营商业代购、代销、代营的“三代店”,在农村办了些生猪代购代 销点。 这类经济性质属于集体的“三代店” , 起初不过百户,1973年增至145户, 1974年为206户, 1975年达到296户、1177人,全年经营额633.7万元。其中:厂办商 店2处5人, 商品代销点192处478人,饮食代营点52处453人,街道办其他服务店8处 42人,农村生猪代购代销点42处199人。 1976年后“三代店” 没再发展, 到1978年还剩247户,从业923人,资金减少为 7.8万元,年经营额降为400万元,1979年后渐由机关、团体等自办集体商业所取代。 1979年,商品流通领域实行改革开放,“商业热”在城乡兴起,社会集体商业遂 应运而生。1979年上半年,全地区县以上机关、团体自办集体商业242户,从业939人, 1980年增至557户, 从业3549人,因只搞零售,年经营额不足亿元。1982年后增加了 商品批发, 1990年则增至2100多户,从业2.4万余人,年经营达5.1亿元,与1 980年 相比,户数增加2.72倍,人员增加5.67倍,营业额增长4倍。 联营 1953年对私营批发商进行改造,有些批发商作为接受改造的一种形式,自愿与同 业联合经营,如济宁市的联华药栈、同生药房、同力杂货栈等,到1956年全部实行了 公私合营,1958年陆续转为国营。1978年后济宁出现的联合商业,既有不同经济成分 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的经营实体,也有为沟通购销关系工商及商家之间横向联合 组建的松散型行业集团,1988年,全市各级国营商业即与国内2000多家企业建立了较 为稳固的经济往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