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港航监督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4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4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港航监督


    清代封建统治者为使京杭运河漕运畅通,重视京杭运河的航政管理。漕运管理沿
袭明代而逐渐简化,系统分明。明代的总河,清代称河道总督,带兵部尚书右都御史
或兵部侍郎副都御史衔,简称总河,其机构在清顺治、康熙时驻济宁,后驻江苏清江
浦(今淮阴市) 。后曾设副总河或河督。雍正时,分设3个河道总督,其中,河南、山
东境内黄河运河称东河,设河东道总督,驻济宁。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漕运总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运河上营运的木帆船都比较破旧,加之港口条件差,
船舶和船民主要依靠沿河的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管理。管理混乱,事故不断发生,
急需加强航政管理。
    1952年10月,济宁运河设立航运管理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运
河航务管理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运河的航道与船舶,办理航运业务及检查丈量民
船工作。
    1954年,依据《华东区内河轮船管理暂行章程》、《华东区内河轮船丈量细则》、
《船舶登记暂行章程》,结合所属各港的具体情况,初步拟定了木帆船各种登记办法、
转港手续、调拨制度和码头管理办法,对各港口的码头秩序加强管理,划定了空、重
船舶停靠界限,使港区大为正规。
    为加强监督工作的领导,经报省批准,调任监督股长1名,监督员4名,充实了监
督工作力量。为了不断提高驾驶操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拟定了“运河木帆船安全
驾驶操作办法”,并经山东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确认。结合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又制
定了“运河木帆船运行、操作、安全制度”。报请山东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批准,于
1958年1月执行。 同时废除1955年的“运河木帆船安全生产制度”和1956年“运河木
帆船安全驾驶操作办法”。
    1959年, 为加强船舶管理,确保航行安全,山东省交通厅于6月份颁发了木帆驳
船航行簿,自7月1日起执行。原颁发木帆船航行签证簿于1960年2月底作废。9月1日,
为预防海损事故,确保水上安全,结合有关规定及济宁专区实际情况,由济宁专署制
定颁发“山东省济宁专区农、渔、副业船及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10月17日,为加强非机动船员的管理,山东省交通厅颁发了“非机动船驾长证,
并规定木帆船、驳船、渡船的驾长,均需经过航管机关或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此
证, 方可驾驶船只。原省航运管理局制发的木帆船驾长证,到1960年6月底作废。为
保证木帆船修造质量与航行安全,开展了对木帆船的技术检验工作,为保证船舶正常
运行,在船舶修造过程中,必须申请港航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使船检工作向制度化、
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1960年,调整充实港航监督人员4名,建立监督工作制度,专营
船舶全面换发航行签证簿和船舶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地委指示,配合交通、公安部门
对渡船普遍进行检查,对副业船亦加强管理。
    196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通知,公布内河木质船舶载重线勘划
规定。对专业运输船舶、农副业船、渡口船均依照规定划定干舷,以保证水上安全航
行。结合进出口签证,突出抓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了超出营运范围的危及安全
者27起, 逾期航行者2起,无驾驶证或不完善者48起,无船舶执照或不完善者18起,
都及时做了处理。通过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章程,使港航监督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
的轨道,港航监督工作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船员考核与技术培训工作自1955年开始,首先对木帆船驾长进行了初步考评测验
工作,首次参加考评的仅有11人,经考核全部合格。随着内河机动船舶的不断发展,
对船员的文化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加强船舶航政管理的同时,加强
了对船员的技术管理。1957年省交通厅根据《内河船员职务规则》等文件精神,制订
了山东省航运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了《驾驶员暂行规则》,组织船员学习
《山东省木帆船船员航运常识问答》、《山东省内河小型机动船员考核须知》。同年
4~7月份, 举办内河船舶驾驶、轮机训练班,济宁航运局选派2人参加,同时对在职
船员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船员证书。
    为加快木帆船的技术改造,发展拖带化运输,1958年济宁航运局自力更生,就地
培养内河机动船驾驶和轮机人员,共有23人参加学习,通过培训和考试,内河船员的
文化、业务、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保障了船舶航行安全和更好地完成水上运输任
务。
    1960~1965年,济宁航运局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消灭无证驾驶,先后组织济宁、
菏泽、临沂三区的机动船舶员、木帆船驾长进行考试发证工作,通过技术考评鉴定,
督促了船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了技术操作水平,保证了船员安全航行和水上运输任务
的顺利完成。
    自1978年以来,由于运河水源较好,沿河煤炭、砂石资源丰富,水上运输持续发
展。尤其是集体、个体的运输有了较大发展。为加强船舶管理,济宁航运局还在各港
设立航运管理处,配有港监人员,对进出港的船舶直接进行管理和签证。由于个体运
输不断发展,船员的技术水平较差,港航监督部门及时举办多期学习班,分期分批地
对驾驶人员、轮机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使他们掌握有关水路运输的规范、规则及业
务知识。学习期满通过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证件,从而避免了无证驾驶,减少了事故
的发生。为提高船舶的建造质量,对境内国营、集体、个体船厂生产的船舶按照船舶
建造规范进行图纸的审批及出厂检验,同时对船厂从事船舶焊接的电焊工分期进行培
训和考试,保证了船舶的建造质量。1987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根据条例细则制定了《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自1988年1月起,对条例、细则、办法进行了全面贯彻,对船舶重新进行
登记、发证。为搞好水运市场宏观管理加强、微观放宽搞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