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渔政管理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四节渔政管理
管理机构 建国前,山东省地方政府曾在微山湖设立水上警察和办事处。名为保护渔业,实 则巧立名目盘剥渔民。 1952年6月, 滕县专署召开湖区渔民代表会,决定在各区、乡建立水产管理委员 会。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渔政管理中辍。1979年10月,济宁地区水产局明 确4人专做渔政工作,1981年4月设渔政科。1980~1981年,微山、鱼台、济宁县水产 部门相继设渔政管理站、股,1987年曲阜、嘉祥县亦设站,其它县均有专人兼管渔政 工作。全市专职渔政干部共达85名,建立了长期性群众渔政管理组织54个,季节性组 织68个,参加者共1500多人,从而形成了专业与群众性组织相结合的渔政管理体系。 各级渔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济宁辖区 的水产资源等繁殖保护、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及渔业安全和无线电通讯工作。同时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好渔事案件纠纷,以维持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为便于执行公务,微山县于60年代先后购置了木制、铁制机动船,作为渔业生产 指挥船。 1982~1986年,省水产局又拨专款为微山、鱼台县和市郊区购置了渔政船4 艘,并为其余部分县配备了渔政车辆。各级还配备了照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 渔政法规 1924年1月, 山东省实业厅发布《山东省渔业管理章程》,1929年11月国民政府 又颁布了《渔业法》,但当时南四湖归山东、江苏两省的6个县管辖而无法执行。 建国初期,境内渔政管理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12月公布的《山东省渔业管 理暂行办法》(草案) 和1951年公布的《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1952年1月公 布的《山东省淡水区水产事业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1953年8月,经政务院批准成立微山县,从此南四湖由该县统一管理。1963年4月 27日,该县根据国家《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结合湖区治理和资源变化情况, 首次制定了《微山县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 1980年3月21日, 济宁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水产资源繁 殖保护条例和规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南四湖水产资源的布告》,重申了“凡进入南 四湖从事生产的单位、人员、船只、渔具,必须自觉遵守微山县有关南四湖的管理条 例、布告、通告等规定,并由微山县人民政府签发证件,无证件不准进湖生产”。并 对渔期、 渔具、渔法、水生植物保护和排放污水、污物等作了原则规定。1986年1月 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的先后颁布,全市渔政工作实行了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