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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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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林政管理
林木权属 清末及民国时期,境内除少数官有林、寺庙林外,其余树木均为私有。建国初期, 将原官有林、寺庙林及大荒山滩收归国有。其余山、滩、林、果,原属地主的随地分 给农民,原属农民的仍归旧主。部分县并对私有林木及荒山、荒滩颁发了《林权所有 证》,1952年第一次发证工作结束。 农业合作化时期,成片林木、果园作价归农业社所有。人民公社建立后,划归公 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并执行了“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 员在宅旁、院内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1962年起,济 宁专署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在 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第二次确权发证工作,对公社、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林 地, 发给《林木土地所有证》,对社员的树木,发给《林木所有证》。1964年5月检 查验收,全区证书发放到位的共105处公社、5669个大队、81.37万农户。1965年春发 证工作基本结束。 从1981年春季开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 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 区开展了第三次确权发证工作。分别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县颁发 林权证。 1982年4月,全区结束发证工作的有67个公社4521个大队。同时在全区开始 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林果生产责任制。 1982年8月18日, 中共济宁地委、济宁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 制的意见》,对林业生产责任制作出具体规定:平原林网、山区成片林和经济林,宜 建立专业队、组,实行专业承包;荒山绿化可采取自留山形式,划给社员经营,土地 所有权归集体,林木永远归社员所有;也可作为责任山包给社员造林,签订合同,收 入分成,社员多得;农林间作和田边零星树木,可林随地走,树权归集体,不准个人 随意采伐; 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造林, 谁栽谁有,长期不变。 1984年5月, 济宁市委、市政府要求:所有荒山、荒滩全部承包到户或联户,限期绿 化,承包期放长到30年或50年以上,对现有片林、果园、桑园和其它经济树木,要承 包到专业户或专业队(组),一定30年不变。各县普遍加强了林政管理工作,建立了林 政管理机构, 增加了管理人员。到1986年底,全市落实承包林地188万亩,占适宜承 包面积的85%, 划分责任山85.77万亩,自留山14.23万亩。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 合体发展到2.5万户, 经营面积60万亩。对承包的林地,均由县 (区、市) 政府发给 《使用证》。同时明确了个人林木的“五权”,即林木所有权、经营管护权、收益支 配权、中途转让权、子女继承权。 采伐管理 建国前,私有林木的采伐自行掌握。从建国初期开始,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就明令 保护林木,禁止乱砍滥伐,但长期未能建立统一采伐管理制度,集体和个人用材伐树 均不经审批。50年代中后期,由于林木作价归公的政策滞后和大炼钢铁等原因,一度 滥伐成风。“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严重,偷砍滥伐树木事件时有发生。 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公布后,地区和各县依法加强了 对林木采伐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林木采伐审批制度。1980年12月,济宁地区行署 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通知〉的通知》。1981年,兖州县 在第一代林网开始采伐时,率先实行了由大队、生产队书面申请,公社研究,县林业 局审批的制度。 1984年3月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布告》中规定:“严禁 乱砍滥伐。林木采伐要按《森林法》和中共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集 体林木和农田林网、农桐间作的树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社(区)或乡审定,报县 政府批准;城市树木的砍伐,要经园林部门批准。凡批准采伐者必须按规定交纳育林 基金,由林业部门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无证采伐者,以毁林论处。采伐迹地要及 时更新。”各县(区、市)认真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并在1985年制订出分年度采伐限额, 实行有计划地采伐更新,进一步促进了全市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