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经营管理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2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2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经营管理
建国前,境内农村土地绝大部分被地主、富农和中农占有,广大贫雇农则租佃地 主、富农的土地耕种,或只出卖劳动力,均为分散的家庭经营。建国后,先后进行土 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业的经营管理,也按 照各个时期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在管理体制和形式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农业互助组 建国伊始,境内中共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就发动农民劳动互助,发展生产。 1951年全区土地改革结束后,各地集中力量积极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各种互 助组,1949年为959个,1954年达到49272个,参加农户37.29万多户,占总农户的52%。 其中绝大部为农业互助组,少数是林业、渔业、副业互助组。农业互助组主要分为临 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前者是季节性的,户数较少,通过以工换工、以畜顶工、 以粮顶工和找补牛草等方式,实现等价交换。后者全年固定,户数较多,已开始实行 劳动统一安排,耕畜统一搭配,犁、耙等统一使用,劳动与耕畜评工记分,按地或农 活包工、按农户工分找补的简单经营管理方法。由于互助组贯彻了“自愿互利,等价 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户间互通有无,解决了农户人力、畜力、农具等不足的 困难,做到了耕种、管理、收获适时,从而提高了产量,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改 后农村出现的新的两极分化问题。但小农经济的弱点未能克服。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 邹县、曲阜、微山、鱼台、金乡、嘉祥、汶上6县先后试办初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11处,入社农户266户,1954年兖州县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处,入社91 户。在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中,济宁地委采取措施加快农业合 作化的步伐,1956年全区初级社增到3865个、25.55万户,高级社增到1283个、46.64 万户。 1957年开展初级社合并升级,全区高级社增到2978个、72.25万户,其中纯渔 业合作社26个, 初级社减到214个、 2.32万户, 高、初级社共3192个,参加农户共 74.57万多户,占总农户的95%,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 初级社初级社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规模一般20 户左右。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建社时民主制订社章,选举产生社长、副社长、 会计、保管等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队或组,有些社还设副业组。管理委员会统 一制定生产、劳动、财务等各种计划和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章办事。 社员的土地除按人口留出少量菜地自种外,其余以1953年查田定产为基础,评定 常年产量并换算成标准亩,折股入社统一种植,按股分红。并按土地、劳力交纳一定 股分基金。牲畜、农具大部实行折价入社公用,价款按地亩分摊分期偿还,有的以股 金形式入社,部分实行私有公用给予补偿。肥料公肥公用,私肥公用的或按质定粮或 付给现金或评级记分参加分红。 初级社已开始进行生产计划管理,农作物按国家征购数量、品种和本社实际有计 划地统一安排种植。劳动管理普遍实行男女劳力统一安排集体劳动和劳动工分制。先 后实行的评分记工办法有:死分死记,死分活评,“小包工”、定额包工等。所得工 分发给工分票,作为年终参加分配的依据。社干部参加劳动同工同酬,公务活动实行 误工补贴。 财务管理实行由会计管帐、保管员管钱和物。并建立了日记帐、收支帐、物资帐、 分配帐、工分登记簿等帐簿和开支审批、报销、定期公布帐目等制度。会计均由各级 农业部门的会计辅导组培训后上岗。 收益分配由按股分红、按劳分配两部分组成,其比例初期为股六劳四或股劳各半, 后期多为股四劳六。先夏季、秋季预分,再年终决算,均由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决 算时留出2%的公积金、1%的公益金,留足种子和饲料,其余粮食等全部按股、劳比例 分配给社员。 高级社高级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集体 劳动, 按劳分配。其规模显著扩大,一般一村一社,每社30户至100户左右不等,设 若干生产队和专业队,实行社、队分级管理。社、队委会均选举产生,社设计划、财 务、技术、治安、民政等股,队设会计、保管、记工员等人,各司其职。高级社主要 进行计划、劳动、财务、物资管理。 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和政策规定,管委会制订综合生产、财务、收支、收 益分配、劳力安排和集体福利等全年计划。生产队按照全社计划结合本队实际制订小 段计划并组织实施,从而确保了国家计划和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劳动管理先是沿用初级社的办法,1956年起,种植业逐步推行“四小管理” (小 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定额、小段检查验收)和“三包一奖四固定”(包工、包产、 包成本、超产奖励,固定生产队的耕地、牲畜、劳力、农具) 的管理制度。解决了过 去评工记分中,社员重工分,轻质量,以及定额偏高、偏低和口粮平调等实际问题, 激发了社员劳动热情。牲畜固定饲养,也开始实行了定草、定料、定膘、定肥、定工 分、定奖励的制度,促进了牲畜的繁殖和发展。对社、队干部和记工员等实行误工补 贴工分。 财务管理普遍实行复式记帐法,帐簿和会计科目都比初级社增加,达到四帐五簿 一册,17个会计科目。会计、出纳、采购员分工明确,开支和审批制度也趋于健全。 收益分配除农产品和现金均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外,其余分配程序等与初级社相同。 现金按劳分配,粮食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的比例分配,军烈属、五保户、 困难户适当照顾。1955~1957年,全区粮食实际分配:国家征购占17.85~25.5%,集 体提留占10.55~12.9%,社员分配占63.75~69.3%。 物资管理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归社后均登记入帐,设有固定财产、粮 食、物资帐。农具、粮食和其它生产资料均入仓库由专人保管,部分社实行粮食、物 资验收原始凭证、入库或出库凭会计手续,实行设两个保管“两把锁”制度。 高级社同初级社相比,土地面积扩大,人、财、物力显著增加。初步实现了区域 化种植,开展林牧副渔多种经营,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在购置新式农具、选用良种、 改进耕作技术和抗御自然灾害等方面,都有显著发展和增强,因而大部分社的产量和 社员分配都有所增加,显示出集体生产的优越性。但由于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 社队干部缺乏组织集体生产的经验,和没有严格按自愿互利原则办事等原因,以致出 现部分社经营管理混乱,部分富裕中农要求退社和少数人闹事的问题。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列为农村工作的 中心,加强领导。1952年1月和4月,滕县地委和湖西专员公署先后下达《1952年生产 互助合作工作计划》 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通知》。同年8月,滕县地 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在邹县南宫乡后南宫村试办了全区第一个初级农业合 作社。 1954年8月,济宁地委成立生产互助合作部,作为地委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 的职能部门。济宁专署成立了农业会计辅导组,负责农业社会计的培训和辅导。各县 委和政府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从1954年到1957年,济宁地委每年都以下达《意 见》、颁发《布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就农业社的建立和升级、互利政策的贯 彻落实、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搞好收益分配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提出指 导性意见,并派出大批工作组改造落后乡,整顿后进社,从而及时解决了出现的问题, 确保了农业社的巩固和发展。 人民公社 管理体制1958年9月, 中共济宁地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 决议》,一个月内将全区3192个农业社升并为77处人民公社,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99 %。 其后不断调整其规模,1967年最多达376处,1972年起稳定在142处左右,1983年 为140处,翌年全部撤销。 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体制,并以原高级社为基础 组建成若干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初建时以公社为核算单位,1959年春改为以生产大队 为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起,贯彻中央《农业十二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 基础”的管理体制,仍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1962年,贯彻中央有关指 示, 又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年全区5322个大队中,除247个“筒子队” 仍实行大队核算外,其余大队均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但公社内部仍然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大队仍为独立经营的单位,领导各生产队。这种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后,才实行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 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管委会由正、 副队长、会计、保管等人组成,仍主要进行计划、劳动、财务、物资等项管理,但受 “左”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在管理形式和有关政策上,都曾有较大的变 动和反复。 计划管理人民公社的计划管理,通过编制、执行、检查各项计划来实现。建社初 期,实行由公社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大跃进”的号召下,出现了高 指标、高报产、高征购的浮夸风,平调农村大量人、财、物力,搞大办钢铁、大办工 业、大办水利、大办食堂等各种群众运动,违背科学实行超深耕、高度密植等瞎指挥 风,还有强迫命令风和干部特殊风。“五风”的盛行,加上自然灾害,使农村正常的 生产和经济秩序被破坏,导致全区大量土地荒芜,产量大幅度下降。 1961年起,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始纠正“左”的错误,人民公社三级组织的计划管 理逐步正常,公社侧重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按照国家计划制订本社各种生产 计划外,还有农田建设、财务、集体福利等项计划。大队根据公社计划,在生产队计 划的基础上,制订本队的生产、财务、分配、基本建设用工等计划,再分阶段实施。 直到70年代一直沿用这种计划体系和方法。 劳动管理人民公社初期,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全区推行了“兵营式”的 生产、生活方式,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和大兵团作战,废 除了高级社建立起来的劳动管理制度,农活无定额,出工不记分,严重挫伤了农民生 产积极性。直到1961年,贯彻中央《农业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 正草案) 以后,才又恢复了定额管理、“四小”管理、“三包一奖四固定”等评工记 分和劳动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文化大革命”初期,农村大批所谓“工分挂帅”、“物质刺激”,“八字管理 方法”也被斥之为烦琐哲学,导致农村劳动管理混乱。1968年下半年,开始推广“一 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为特点的大寨劳动管理制度。在1970年“农业学大寨” 高潮中, 全区实行“大寨式评工记分法”的生产队达到2.5万多个。由于这一方法违 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挫伤了社员劳动积极性,不久便被弃而不用。1973年,全 区实行者仅剩2041个生产队,多数队又恢复了定额管理、底分活评等方法。1977年, 在全区开始整顿经济管理工作,“大寨式记分法”停止推行。 197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速农业发展的决定和方针、政策,在全区逐步推行 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开始以定额包工和“五定一奖”包产到组、责任 到人为主,1982年发展到以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包产到户为主,全区2.72万个基 本核算单位,实行各种形式联产责任制的占99%,其中包干到户的占79.7%,包产到户 占5.0%, 联产到劳占13.3%,专业承包占0.5%。包产到户取消了集体劳动和按工分分 配,直接将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联系在一起,并兼顾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 农民叫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 产积极性。至此,劳动管理的旧模式结束,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财务管理人民公社成立之初,“共产风”盛行,高级社的一切生产资料、公共积 累、生产资金全部为公社所有。这种普遍按劳动日计酬的分配制度,以及各取所需的 供给制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致使财务管理极度混乱。 1959~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从下放到生产大队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恢复了两 级财会管理人员和财务制度。在此后的20多年中,基本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逐步健全 和加强。制定了全年和季节收支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建立了会计核 算、开支审批、物资保管、财务公开、现金管理和会计档案等项制度;设置了六帐四 簿 (现金、实物、收支、往来、固定资产、积累帐、粮食物资、低值易耗品、劳动工 分、现金收入) ,会计科目增加到34个。生产大队设会计,监督与辅导生产队的财务 管理,并负责预、决算的汇总上报及大队的财务核算。公社设专职或兼职经营管理干 部,进行会计辅导与培训。1964~1966年初,在全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又称“四清”运动,先是进行清帐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的经济“四清”, 后扩大到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范围更广的“四清”。这一运动对解决 “四不清”的问题和完善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制度,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运动中严 重扩大了打击面,挫伤了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政治热清和生产积极性。“文化大 革命”初期,财务管理又陷入混乱。1972年初,在全区推广招远县高家庄子大队民主 理财的经验,队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公布会计帐目和财 务收支计划,接受社员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在管区建立了会计交流网,实行了大队组 织会计集体办公,公社组织会计“会帐”,县组织会计检查,对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 提高,都起了良好作用。 物资管理人民公社的物资,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大队、生产队 的牲畜由专人饲养,实行饲养与使役结合的责任制。农机具由集体统一存放,实行保 管、维修、使用责任制。粮食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分库保存,严格执行入库出库 手续。1980年,对全区人民公社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结果查明包括房屋、农具、 农机、水利设施、运输工具、电器设备、牲畜、果树林木、家具等10类固定资产的总 值共为80912万元,其中公社一级12737万元,占15.7%,生产大队29497万元,占36.5 %,生产队38678万元,占47.8%。全区农业人均占有161.3元,每一劳动力占有400元。 1982年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集体财产大部折价分到农户,由个人管理,仍属 集体所有的多数承包到户。 收益分配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强调“一大二公”,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 分配制度。 供给部分一般占社员分配的30~40%,分别实行的办法有伙食供给、粮食 供给、部分粮食供给等。工资部分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 的80%, 因人定级,按月或季依级支付现金。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严重脱离了 农村实际,1960年全部废止。 1959年起,逐步改为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后,实行“三包一奖”大队统一分配。 至1961年12月,在全区开始推行“分配大包干”的政策,即生产队完成大队的上交包 干任务后,下余部分全部自行分配。 1962年,随着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原高级社时期的分配制度随之恢复。 坚持贯彻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分配原则。现金分配在扣除生产费用上交 国家税款,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基金、储备粮基金等公共积累之后,本着多劳 多得、奖励积极的原则,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对社队干部实行以“定工生产,定额 补贴”为主的补贴工分办法;对“军烈属”、“五保”和困难户,实行优待和照顾。 此后一直沿用这一分配办法。1958~1984年,全区人民公社的生产总费用,大部年份 占总收入的30%左右,纯收入占70%左右。其间1978年,生产费用最高、纯收入最低, 分别占总收入的45.6%和54.4%;1984年生产费用最低,纯收入最高,分别占总收入的 22.1%和77.9%。 历年纯收入分配比例: 国家税金占8.4~1.4%,集体提留占24.2%~ 6.1%, 社员分配占71.1~92.5%。社员人均分配逐步提高。1962年,全区社员平均分 配金额最低为34元, 1978年增到53.6元,1984年增到397.4元。由于其中包括社员所 分实物的折价金额,因此实际分得的现金很少,部分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户,还需向队 里找补现金。 人民公社时期的粮食分配比例, 国家征购占总产量的13.0~27.4%,集体提留占 10.3~26.2%, 社员分配占57.3%~69.4%。历年社员分配部分,都坚持既体现多劳多 得,又能保证社员基本口粮,但分配办法不尽相同。1962年,实行按人劳比例分配的 占基本核算单位的66.5%,其比例有人二劳八到人八劳二等8种,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 单位占29.4%, 其余单位实行人七劳三结合、按人平均等办法。柴草、蔬菜等其它实 物,一般采取随粮走。部分按人平均或作价按劳分配,历年变动不大。 1964年,开始推行基本口粮制,即社员完成基本工日和基本肥料后,方可分得基 本口粮。称为“两个基本保一个基本”。1965年,全区落实这一制度的核算单位占70 %左右,其余单位则实行以工日保口粮,肥料实行奖罚或以肥代粮。 1971年起,贯彻执行省“人七劳三、对按人分配部分实行分等定量”的口粮分配 办法。 到1973年,全区实行人七劳三、按年龄分成定量分配的占核算单位的40.2%, 实行人七劳三、 按人平均分配的占44.1%,其余单位则按人六劳四的比例分配,此方 法延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部分实行包产、包干到户的单位,开始取消了统一分 配的办法。仍实行统一分配的,也改口粮分配比例为人六劳四或人五劳五。全区社员 人均粮食分配量: 1958年为146.5公斤,1960年减至127.5公斤,1978年增到201.5公 斤。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 1984年4月, 撤销人民公社改建乡政府后,全市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经营管理重 点转向承包合同的管理,指导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开展农村 审计工作和资金融通工作,并建立了一批家庭经营经济核算示范户。到1990年,全市 12个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组织签订各种承包合同。 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收益分配,按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经营两个层次进行,仍坚持 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兼顾的分配原则。1985~1988年,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分配 比例是:国家税金占3.0~4.7%,集体提留占9.9~20.1%,农民占75.8~87.1%。承包 农户的经济总收入,在完成国家税金、上交集体提留后,全归农户所有。同期农户总 收入的平均分配比例是:国家税金占1.10~1.38%,上交集体提留占4.45~5.88%,农 户所得占92~94.30%。 在农户总收入中,生产费用占25.3~32.0%,可用于家庭生活 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占60%以上。1988年,全市农户人均纯收入为546元,同1984、 1978年相比, 分别增加130.5元和344.5元,增长31.41%和170.97%。1990年,农民人 均纯收入为633元。但仍有4.8%的农户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