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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林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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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林木保护
护林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东部山区大 力开展封山育林,实行“有林护林,无林护山,公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政策,平原地 区的农业社则设兼职人员管护集体林木。各县政府并发布《护林布告》,及时制止了 因山界划分不清和成立高级社庭院内外树木悉归集体而一度出现的毁林之风。 1958年9月, 全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刮起了“共产风”,加上大炼钢铁和连续 三年自然灾害,林木被严重破坏。1963年,济宁地委召开全区林业工作会议,贯彻中 央《林业十八条》和省委《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会后,各地发动群众制 订了以“护树光荣、毁灭可耻”、“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主要内容的护林公约, 并于1964年对林木确权发证,大队、生产队成立林业专业队或明确护林员管护集体林 木,护林工作显著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农村自留山(滩)、果园和四旁树木 再遭破坏。其后,农村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由于林业生产责任制未跟上,全区1978 ~1980年被毁林木420多万株。 1981~1982年进行了“林业三定”工作,乱砍滥伐逐 步被制止。 1984年3月,济宁市政府颁布《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是年9月国务 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后,全市在宣传贯彻《森林法》的同时,加强了 护林组织建设,市林业局设林木保护站,各县(市、区)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 和群众性保护林组织,实行依法护林。兖州县1984年在全县以区为单位建立了12个护 林大队,以管理区为单位成立了37个护林中队,以村为单位建立了护林小组,护林员 由乡(镇)统一管理,并实行了“责任承包,百分计酬,报酬金浮动”的承包责任制, 全县林网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森林防火 建国前,仅曲阜县的古迹林设有水桶、水缸等简单防火工具。 建国后,各级政府不断加强了森林防火工作。1953年,全区建立县、区(乡)、村 护林防火委员会共300多个, 有效地控制了林火的发生。1965年,济宁专署财政局、 林业局联合下达通知, 下拨防火经费1.4万元,用于各林场防火设备的购置及人员培 训。翌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护林防火处于无人过问状态。 进入80年代,森林火灾有所增多,1982、1985、1986年因机动车喷火、轰山开石、 人为等原因,先后引起火灾8起,受灾林地1660亩。为有效制止林火的发生,1987年, 全市建立了市长、县长、乡长三级首长护林防火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了由军分区、林 业、公安等20多个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护林防火指挥部,除在重点防火季节安 排人员昼夜值班外,并组织人员分赴重点林区督促检查。 林木病虫害防治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以人工捉虫和清除枯树落果为主,少数施用波尔多液、烟 叶石灰水等自制农药防治。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 病虫害发生种类增多, 有些病虫曾一度暴发成灾,造成 “十榆九蛀”,“八柳七空”。这一时期实行药剂防治为主,人工防治为辅。 80年代,针对虫害发生继续加剧的实际,加强了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 物检疫工作,改革单一防治为综合防洽。除继续推行了采茧、采卵(蛹)、诱杀等行之 有效的人工防治方法外,在化学防治上淘汰了高残留有机氯农药,增加了高效低毒的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和福美砷、多菌灵、托布津等多种杀菌剂。同时改进了施药方法, 实行了喷雾、喷粉、局部涂抹、打孔注射、根部埋药等多种方法并举,力求提高药效。 1982~1986年,林业部病虫防治处、省林业厅和市林保站共同在兖州县推行综合防治 光肩星天牛的方法, 防治效果达到96%,有效控制了危害。1984~1985年,市林保站 推广“春环剥, 秋修枝”的方法治泡桐丛枝病,治愈率达92.3%。1987~1988年,市 郊区李营镇在省、市林保站的指导下,在全省第一个实现了无检疫病虫杂草的“三无 苗圃镇”。全市森保工作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