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境内农业劳动力无完整统计。
1949年,农业整半劳动力为126.53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1.63%,1958年,农村人
民公社整半劳力为142.13万人, 占农业人口的40.53%, 1970年、1972年,先后突破
170万和180万人。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发展,部分农业劳动力向第二、第
三产业转移,使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占乡村劳动力的比重逐年下降,但由于农业人口
的不断增长,其绝对数量仍有所增加。1978年,农村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为195.89万人,
占乡村劳动力的95.50%,1988年为190.08万人,占乡村劳动力的75.03%。每一农业劳
动力负担的耕地,1949年为7.47亩,1978、1988年分别为4.25亩和3.96亩。
农业劳动力从事种植业者历年均占多数,且除渔民外多为兼业。1988年,种植业
劳动力为167.34万人,占农业劳动力的88.04%,林牧副业劳动力19.33万人,占10.17
%, 渔业劳动力3.41万人, 占1.79%。 1990年, 农、林、牧、副、渔业共有劳动力
219.9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76.4%。
第一节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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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境内农业劳动力无完整统计。
1949年,农业整半劳动力为126.53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1.63%,1958年,农村人
民公社整半劳力为142.13万人, 占农业人口的40.53%, 1970年、1972年,先后突破
170万和180万人。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发展,部分农业劳动力向第二、第
三产业转移,使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占乡村劳动力的比重逐年下降,但由于农业人口
的不断增长,其绝对数量仍有所增加。1978年,农村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为195.89万人,
占乡村劳动力的95.50%,1988年为190.08万人,占乡村劳动力的75.03%。每一农业劳
动力负担的耕地,1949年为7.47亩,1978、1988年分别为4.25亩和3.96亩。
农业劳动力从事种植业者历年均占多数,且除渔民外多为兼业。1988年,种植业
劳动力为167.34万人,占农业劳动力的88.04%,林牧副业劳动力19.33万人,占10.17
%, 渔业劳动力3.41万人, 占1.79%。 1990年, 农、林、牧、副、渔业共有劳动力
219.9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