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商到境内投资,吸引更多的资金参加经济建设,结合济宁市的实际情
况,1987~1988年,济宁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办
法,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场地使用、物资供应、税收、利润分配、产品出口、企
业用人权、企业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1989~1990年,在
实践中又进行了修订,最后形成了吸引外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附:主要优惠政策
济宁市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除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鼓励外
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对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前来投资兴办企业,采取更加宽松、
更加优惠的政策,主要是: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3~5元,
外商在农、林、牧、渔业及乡镇、贫困地区举办的开发性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待遇。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减免税期满后,经申请批准,
可继续享受减免地方所得税待遇。
-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免征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
-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免征、减征、缓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费。凡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合营期在15年以上,外商投资
股份占50%以上的,从合营企业获利的年度起,中方合营者在连续5年内,让出5~10%
的利润分给外方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者生产经营所需电、 煤、气、油、水纳入当地供应计划,优先安
排,按国营企业标准(平价)计收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可以全部按国际惯例办事,享有
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勤津贴制度,决定企业
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聘用、辞退,制定企业的生产计划,
收支预算,利润分配等自主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 按照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120%的原则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
即外商用获得的利润人民币,购置国家允许的、济宁市可提供的产品出口,以替代其
利润汇出。
-凡在济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 均列为市重点项目,实行国内外
招标,优先安排施工,确保按合同规定期限、质量要求完工。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 各金融机构实行倾斜
政策,优先提供贷款,并可办理现汇或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鼓励外商以合资、 合作、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对市属国营、集体企业和
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中外合资、合作或购买进行改造的老企业,享受外商投资
企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优惠政策。
-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牵线搭桥的人员, 项目或受益单位可对有关人员进行精神
鼓励和物质奖励。
-凡是市审批的项目,济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分别在15天内予以答复。
-台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可适当安排其大陆亲属就业并办理农转非户口。
第四节优惠政策
视图
为了鼓励外商到境内投资,吸引更多的资金参加经济建设,结合济宁市的实际情
况,1987~1988年,济宁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办
法,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场地使用、物资供应、税收、利润分配、产品出口、企
业用人权、企业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1989~1990年,在
实践中又进行了修订,最后形成了吸引外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附:主要优惠政策
济宁市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除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鼓励外
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对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前来投资兴办企业,采取更加宽松、
更加优惠的政策,主要是: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3~5元,
外商在农、林、牧、渔业及乡镇、贫困地区举办的开发性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待遇。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减免税期满后,经申请批准,
可继续享受减免地方所得税待遇。
-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免征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
-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免征、减征、缓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费。凡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合营期在15年以上,外商投资
股份占50%以上的,从合营企业获利的年度起,中方合营者在连续5年内,让出5~10%
的利润分给外方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者生产经营所需电、 煤、气、油、水纳入当地供应计划,优先安
排,按国营企业标准(平价)计收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可以全部按国际惯例办事,享有
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勤津贴制度,决定企业
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聘用、辞退,制定企业的生产计划,
收支预算,利润分配等自主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 按照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120%的原则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其外汇平衡,可以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
即外商用获得的利润人民币,购置国家允许的、济宁市可提供的产品出口,以替代其
利润汇出。
-凡在济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 均列为市重点项目,实行国内外
招标,优先安排施工,确保按合同规定期限、质量要求完工。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 各金融机构实行倾斜
政策,优先提供贷款,并可办理现汇或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鼓励外商以合资、 合作、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对市属国营、集体企业和
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中外合资、合作或购买进行改造的老企业,享受外商投资
企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优惠政策。
-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牵线搭桥的人员, 项目或受益单位可对有关人员进行精神
鼓励和物质奖励。
-凡是市审批的项目,济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分别在15天内予以答复。
-台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可适当安排其大陆亲属就业并办理农转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