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经济合同管理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14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14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境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随之
展开。1984年,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科,负责此项工作。
1985~1987年,市及各县(市)区先后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工商局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 1990年,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先后向176处乡镇建筑、交通等行业派
出仲裁庭。

经济合同鉴证
    1985年,凡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企业之间签订的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鉴证。
到1990年,全市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30多万份,合同标的额达69.9亿元。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
    1986年, 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到1990年,共抽查企业3
万多户、合同50多万份,标的额达24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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