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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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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境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随之 展开。1984年,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科,负责此项工作。 1985~1987年,市及各县(市)区先后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工商局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 1990年,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先后向176处乡镇建筑、交通等行业派 出仲裁庭。 经济合同鉴证 1985年,凡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企业之间签订的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鉴证。 到1990年,全市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30多万份,合同标的额达69.9亿元。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 1986年, 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到1990年,共抽查企业3 万多户、合同50多万份,标的额达248.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