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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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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物价指数
建国前,境内市场物价实行议价。市场物价由各行业公会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无 物价机构和章法,仅在物价暴涨时政府出面干预。 建国后, 党和政府对价格变动情况比较重视, 并不断制定、完善相应的措施。 1949~1952年,由于物资少,价格又不算太高,当时无价格数据的测算。1953~1960 年,价格指数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粮食价格和副食品价格,烟、酒、糖、茶等类较高。 1964年后,党中央采取了“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和一系列措施,积 极发展生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物价处于稳定的降升。1953~1983年, 境内的物价指数,由济宁市(现市中 区) 统计局、计委、物价局编制,济宁市系省指定的17个城市之一。1984年后由市统 计部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