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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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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管理工作
1962~1979年,物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贯彻上级各部门有关物价方针、政策指示, 掌握全区物价总水平,负责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的工作;调查研究物价工作中 的重要问题,总结交流物价工作的经验;编制年度物价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中央和 省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收购价格、销售价格;负责邻区的价格衔接,解 决物价执行中的纠纷,做好上级交给的有关物价事宜。 1980~1990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物价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发生了变化。第一,负责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物价法规,在全市贯彻执行并进行 监督。负责对国务院和国家物价部门,省政府和省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 在全市安排实施。第二,负责全市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 市的年度物价调整计划草案。第三,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与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 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市管商品的购 销差价、批零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商品供应价。第四,负责领导同级业务主 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检查物价改革和国家定价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的 执行,对违犯物价改革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