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境内实行中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体制。对国营企业
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对农业、手工业、私人企业和低级形式的
公私合营企业,实行间接计划,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还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作用。这
种计划管理体制,适应当时经济规模小、经济结构简单的情况,但也存在中央管得过
多、统得过死、束缚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弊端。
“一五”末期,为消除统一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弊端,中央采取改革措施。1958
年,中央把占88%的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扩大了地方在安排生产计划、
基本建设、财力、物力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权限。国家统配物资减少了四分之三。是年
12月,山东省向各地、市下放了某些计划管理权限,明确规定各地市在确保完成国家
规定的生产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对所属县(市)之间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和安排。
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新增生产能力、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增加国家投资和主要物资
分配量的条件下,可对所辖县(市)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及投资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
安排。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的调拨计划条件下可对本地区内的物
资调剂使用;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省与地、市按比例分成。主要商品购销任务在确
保完成国家规定和调拨计划的条件下,可以在本地区调剂使用。财政收入在确保完成
上缴任务或省不增加补助的条件下,可自行支配使用;劳动计划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完
成国家调配任务的条件下,可对本区内的劳动力和技术力量统筹安排。可统筹安排地
方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及城市建设等事业。这次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使计划管理权限
下放得过急过多,计划工作和综合平衡被忽视,特别是“大跃进”时期,追求大计划、
高指标、高速度,造成经济建设的盲目性,全区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国民经济内部比
例关系失调一年比一年加深。
1961年1月, 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作出调整经济管
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再次强调计划管理的集中统一。把经济管理权集中到中央、中央
局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省原来下放给济宁专署的生产建设、基本建设的审批权、
财政权、物资分配和劳动等计划的机动权上交,下放给专署的企业亦上交。国家统配
物资的范围逐年扩大,由1959年的225种扩大到1964年的417种,整个计划管理权限,
基本恢复到“一五”时期的程度。
1965年,中央再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扩大地方对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和财
政等计划管理的机动权。地方农业、牧业、农业机械站和维修网、农垦、林业、水利、
气象、水产、交通、商业、银行、高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科学、城市建设
等18个部门和投资归地方统筹安排,国家部门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地方可以因地制
宜地进行调整,节约的投资归地方调剂使用。除大中型项目外,地方自筹的基本建设
投资由省、市、自治区安排。属于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分成原材料生产的地方产品,由
地方自行支配。企业之间和地方之间可进行物资协作和调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在
财务管理方面亦作出扩大地方和企业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1970年,中央和省继续放
宽下放权限范围。这种做法,对调动地方积极性,发展地方工业曾起了一定作用,促
进了济宁地区“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快了地方支农工
业发展步伐。1958~1976年,济宁地区在贯彻落实“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的计
划管理体制过程中,经历了放权与集中的多次反复与调整,随着权力的下放和经济建
设的发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的影响,部门和地方自成体系的
弊病又暴露出来,促成经济建设的“大干快上”,各方面重复生产、重复建设、乱铺
摊子、乱上项目,基本建设战线拉长,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根据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济宁地区对农村生产
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指令性计划;推广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
责任制和经济合同制;广开多种形式的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
逐步放权;对基本建设投资、施工实行包干和承包等等。1983年10月,济宁实行市管
县体制后,陆续将10个县(市)区的骨干企业划归市直接进行管理。市计委根据中央和
国务院、国家计委及山东省对计划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专门组织力量深入县(市)区
及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市情,研究落实计划管理体制和改革办法,并拟定了贯彻省府
“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计委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大
战略、提出大主意、搞好大综合、抓好大项目、当好大参谋上来。研究制订新的计划
指标体系,突出效益指标和人均指标,增加预期指标和调控指标,引导全社会强化投
入意识、效益意识和人均意识。同时,主动理顺计划与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关
系,综合运用经济杠杆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探索有区域特点的地方宏观调控体制。
第三节管理体制
视图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境内实行中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体制。对国营企业
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对农业、手工业、私人企业和低级形式的
公私合营企业,实行间接计划,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还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作用。这
种计划管理体制,适应当时经济规模小、经济结构简单的情况,但也存在中央管得过
多、统得过死、束缚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弊端。
“一五”末期,为消除统一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弊端,中央采取改革措施。1958
年,中央把占88%的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扩大了地方在安排生产计划、
基本建设、财力、物力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权限。国家统配物资减少了四分之三。是年
12月,山东省向各地、市下放了某些计划管理权限,明确规定各地市在确保完成国家
规定的生产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对所属县(市)之间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和安排。
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新增生产能力、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增加国家投资和主要物资
分配量的条件下,可对所辖县(市)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及投资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
安排。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的调拨计划条件下可对本地区内的物
资调剂使用;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省与地、市按比例分成。主要商品购销任务在确
保完成国家规定和调拨计划的条件下,可以在本地区调剂使用。财政收入在确保完成
上缴任务或省不增加补助的条件下,可自行支配使用;劳动计划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完
成国家调配任务的条件下,可对本区内的劳动力和技术力量统筹安排。可统筹安排地
方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及城市建设等事业。这次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使计划管理权限
下放得过急过多,计划工作和综合平衡被忽视,特别是“大跃进”时期,追求大计划、
高指标、高速度,造成经济建设的盲目性,全区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国民经济内部比
例关系失调一年比一年加深。
1961年1月, 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作出调整经济管
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再次强调计划管理的集中统一。把经济管理权集中到中央、中央
局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省原来下放给济宁专署的生产建设、基本建设的审批权、
财政权、物资分配和劳动等计划的机动权上交,下放给专署的企业亦上交。国家统配
物资的范围逐年扩大,由1959年的225种扩大到1964年的417种,整个计划管理权限,
基本恢复到“一五”时期的程度。
1965年,中央再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扩大地方对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和财
政等计划管理的机动权。地方农业、牧业、农业机械站和维修网、农垦、林业、水利、
气象、水产、交通、商业、银行、高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科学、城市建设
等18个部门和投资归地方统筹安排,国家部门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地方可以因地制
宜地进行调整,节约的投资归地方调剂使用。除大中型项目外,地方自筹的基本建设
投资由省、市、自治区安排。属于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分成原材料生产的地方产品,由
地方自行支配。企业之间和地方之间可进行物资协作和调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在
财务管理方面亦作出扩大地方和企业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1970年,中央和省继续放
宽下放权限范围。这种做法,对调动地方积极性,发展地方工业曾起了一定作用,促
进了济宁地区“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快了地方支农工
业发展步伐。1958~1976年,济宁地区在贯彻落实“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的计
划管理体制过程中,经历了放权与集中的多次反复与调整,随着权力的下放和经济建
设的发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的影响,部门和地方自成体系的
弊病又暴露出来,促成经济建设的“大干快上”,各方面重复生产、重复建设、乱铺
摊子、乱上项目,基本建设战线拉长,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根据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济宁地区对农村生产
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指令性计划;推广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
责任制和经济合同制;广开多种形式的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
逐步放权;对基本建设投资、施工实行包干和承包等等。1983年10月,济宁实行市管
县体制后,陆续将10个县(市)区的骨干企业划归市直接进行管理。市计委根据中央和
国务院、国家计委及山东省对计划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专门组织力量深入县(市)区
及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市情,研究落实计划管理体制和改革办法,并拟定了贯彻省府
“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计委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大
战略、提出大主意、搞好大综合、抓好大项目、当好大参谋上来。研究制订新的计划
指标体系,突出效益指标和人均指标,增加预期指标和调控指标,引导全社会强化投
入意识、效益意识和人均意识。同时,主动理顺计划与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关
系,综合运用经济杠杆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探索有区域特点的地方宏观调控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