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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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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经济体制
建国前,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主要表现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被少数地 主、富农占有,人数众多的贫雇农却很少占有土地。建国后,1950~1951年,滕县地 委、 专署,用了近1年半的时间,领导全区人民胜利地完成了全区的土地改革,通过 土改,没收了地主、富农的大量土地,分给了少地和无地的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从 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1953~1957年,在农村开始对农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 主义改造,组织起互助组、合作社,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1957年, 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97.2%。 1958年,全区3192农业生产合作社 合并建立了77个人民公社, 参加公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5%,开始实行公社统一核 算,拉平分配,生产资料全部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由于这些变革超越了社会 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挫伤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出现倒退。1958 年, 农业总产值比1956年下降了18.5%。1959年,对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实行“三 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对消除当时农村的混乱状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起了重要作用。1965年,全区农业总产值达到4.47亿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 “左”的思想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原则被当作资本主义加以批判,社会 主义的生产关系被严重扭曲,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1966~1976年,农业总 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2%, 比建国后1949~1956年平均每年递增9.1%下降了4.9个百分 点,比“文化大革命”前10年(1957~1966年) 的发展速度下降了2.6个百分点。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进行。1979年,济宁地区80%的基本核 算单位恢复和建立了以定额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统一经营,联产到组,充 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1981年,全区开始推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即在土 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按人口或按劳力将土地包干到户,农户按包地多少完成一定的 上交任务后收益全归农户所有,取消统一分配。1984年,济宁市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 期和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工作,把耕地承包年限延长到15年;果树、林木、荒山、荒滩、 荒土等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项目,承包期延长到30年。承包期内不准买卖、出租,但 可转让。至此,以家庭承包户为主体,以两权分离为特征,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 散经营相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开始建立起来。 建国前,境内工商业除抗日战争前外商开设的“洋行”、日军侵占时的“行业组 合”以及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在解放区创建的公营工业、商业外,均为私营。建 国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贯彻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以贷款、订货、收购的方式, 扶助玉堂酱园以及卷烟、制皂、酿酒、榨油、酱菜、印刷、食品等私营小企业和手工 业作坊复工生产。同期,政府投资新建了国营济宁酿酒厂、邹县酒厂、滋阳酒厂、泗 水酒厂、济宁新华印刷厂、济宁合梗厂等企业。1953~1957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 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 有制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的公私合营经济。1958年以后,私营商业逐渐被取缔, 到1962年除少数合作商店作为自负盈亏或共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保留下来,公私合营商 业也逐步并入国营商业。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缩 短重工业和基本建设战线,延长农业和轻工业战线,相继关闭了一批效益不好的小厂, 一些国营企业改为集体企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工商业名牌产品也被打成封、 资、修的黑货,商业经营机构多次变动,行政手段、盲目采购,造成一些产品无效库 存,而大量的日用品反而短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业、商业以承包责 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为突破口,全面进行体制调整改革。这次调整改革,在全民所 有制内部,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 认其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并逐步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生 产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多种有效形式,使企业具有了旺盛的活力。1990年,全市已有全 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 济形式,济宁经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