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104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104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0日)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乡镇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中也遇到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为加快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振兴农村经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指导方针
    1、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工业。兴办乡镇企业要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乡镇企业的资产或上收、升级、改变乡镇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2、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做到乡镇、村、联合体和个体户四个轮子一起转。乡镇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应立足于农业,服务于农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的储藏、包装、运输、供销等产前产后的服务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遵守国家规定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小型采矿业和建筑材料工业。经济发达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农村,可以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发展为大工业配套和为出口服务的加工工业,所有乡镇企业都要努力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展乡镇企业要特别珍惜土地,不要随地圈大院;要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不准把城市的污染项目转移到乡村中去。
    发展途径
    3、乡镇企业必须多路并进、多种形式协调发展。大力提倡发展乡村集体企业,鼓励和支持容易办见效快的农民集体集资联办企业、各种形式的合作工业和家庭工业。对于用工较多的个体工业,要引导他们向合作工业发展。
    4、城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打破城乡界限、行业界限、积极主动地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制定城乡结合的行业、产品发展规划,实行行业对口,定厂定点挂钩,以大厂带小厂,对乡镇企业在技术、管理、资金、材料方面进行帮助。要把适合农村生产的产品和零部件、配套件扩散到农村,或本着自愿互惠互利原则联合办厂。今后凡宜于在农村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不宜在城市建厂或扩大生产能力,城乡都可以搞的产品,优先按排在农村生产。
    5、对乡镇企业实行全行业管理。有关部门应通过同级乡镇企业局搞好行业管理,双方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乡镇企业局负责全面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开展服务,统一财会和统计制度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鉴定、技术改造、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安排原材料计划,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并尽可能解决一些供销问题。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实行行业管理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从收取的管理费中适当划拨。建委应帮助乡镇企业局搞好农村建筑队的质资审查、发放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建筑队素质。从农村建筑队收取的管理费,乡镇企业局留三分之一,建委留三分之二,主要用于对农村建筑队的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行业管理,要切实保障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财务解缴关系不变,隶属于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关系不变。
    6、乡镇企业都必须实行“一包三改”并不断加以巩固和完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并切实加强领导。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各项指标要全面、先进、合理,承包期短的要适当延长,职工的报酬要同劳动成果挂钩,工资总额随利润的增减而浮动。企业实行承包后,要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出现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不得任意变更或废除合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乡镇企业的全面整顿也要限期完成,要分别不同类型加以指导,整顿合格后,由县区乡镇企业局统一验收发证。
    人才问题
    7、各级各类科技管理部门、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情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人才,积极帮助乡镇企业加速实现技术进步,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科委落实“星火计划”,抓紧引进适用技术。
    8、积极鼓励与支持城市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到农村帮助发展乡镇企业。其待遇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营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的在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积极为发展乡镇企业做贡献;欢迎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义务服务或有偿服务。如果他们调入乡镇企业工作,其国家干部待遇不变,报酬从优。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9、乡镇企业要积极同城市大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设计部门协作,借水行舟,借梯上楼。向他们购买科研成果,聘请他们的科技人员当顾问,同他们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科研、生产联合,提供试验场地,承担试制任务,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10、乡镇企业可以向大中专院校、电视大学、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张榜招贤,长期或定期录用。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他们原来是非农业户口的仍按非农业户口安置,属国家干部和正式工人的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调入,工龄连续计算。合同解除后仍由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对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解除合同后乡镇企业也要尽量安排。
    11、乡镇企业要以战略眼光重视智力投资,抓紧人才开发。一是多种渠道引进人才,借用外地技术力量来武装我们的企业。二是多层次挖掘人才,启用当地的贤人智士、能工巧匠。三是向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电视大学或函大、刊大及科研单位,工矿企业输送人员,进行培训。四是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继续办好各种培训班,搞好专业培训,可向企业提取工资总额的1.5%做教育基金,同时,开展技术研究、技术交流。
    12、乡镇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干部、职工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给予相应的待遇。要保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不要随意调离他们的专业生产岗位。
    信息工作
    13、乡镇企业必须树立信息观念,搞好市场予测,正确进行经营决策。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构,乡镇建立信息站,企业设立信息员,形成信息网络,广泛收集信息,及时为企业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14、各信息服务组织,都要实行有偿服务,可按企业获取信息后的经济效益适当提取报酬,对于提供信息者也要给予一定报酬。
    供销工作
    15、乡镇企业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要尽快建立市、县、区、乡、镇、企业完整的供销体系,加强供销队伍,组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供销协作网。允许乡镇企业跨区域设立购销网点,采购原料,销售产品,可以批零兼营。凡由国家财政投资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国营企业对待。
    16、乡镇企业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与城市国营企业、大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合理解决。国家计划供应的统配物资,凡产品由乡镇企业归口管理的(指中小农具、建筑建材、采矿、农副产品加工)应给乡镇企业列专项指标下达,由乡镇企业局分配,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扣减。对于八四年前已列入各级计划的产品,应维持原来计划水平,对于虽未纳入计划,但已获得省以上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和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应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上优先扶持。市、县区协作和市场调节的物资及有关部门掌握的边角废料,要统筹安排,优先照顾乡镇企业使用。
    17、积极开展议购议销活动,努力扩大供销渠道,解决乡镇企业的原材料,燃料等不足的问题。议价购进的物资和生产的产品在不违背物价政策的前提下,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工商管理
    18、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方便条件。提倡一个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允许改变和增加经营项目。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时为其办理开业、转产、增项、商标注册等手续。
    19、对乡镇企业的名称要放宽限制。凡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由于购销活动需要,要求改变厂名,可以不冠乡、村名称但要冠县(区)名称,在县区范围内同行业不得重名;对参加联合、联营的乡镇企业、允许挂几个牌子。
    资金问题
    20、国家安排的支农周转金,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周转金,拿出60%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扶持项目由乡镇企业局提出,会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使用。往年安排扶持乡镇企业的周转金收回后,仍然全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由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使用。每年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周转金中再拿出15%,采取无偿贴息办法由银行贷款给乡镇企业。以一九八五年贴息数额为基数,按每年乡镇企业纳税入库、税金增加幅度,同比例递增贴息数额,同样采取无偿贴息贷款的办法,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贴息贷款由乡镇企业局提出扶持项目,会同财政、银行审核后发放。
    21、农行应把乡镇企业做为扶持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贷款数额,要逐年有所增加。其贷款办法,按照乡镇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发放和回收,实行指标单独管理。对于老区、贫困地区、山区开发和湖区开发利率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并将自有资金比例降到30%。
    22、各地兴办乡镇企业,应当主要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稳步前进。要采取以资带劳,以劳贷资,入股分红等办法,大力发展农民集资联办企业,做到“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有偿集费,保息分红”。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基本建设投入的劳力也可以作价入股,按股分红。集资要定期付息,利率略高于银行,可以在税前列支。乡镇企业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外地资金,加强横向联合。对于吸引外地资金或技术、设备的联营企业,允许联营双方在税前进行利润分成,各纳其税。
    23、适当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比照二轻大集体企业单项折旧标准执行,以加速乡镇企业的设备更新。
    税收政策
    24、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又要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做好各项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工作。新办乡镇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初期纳税有困难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可给予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一年的照顾;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山区、库区、农民人均收入150元以下的村免税,200元以下的村减税,利润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经国家批准开矿,从投产之日起煤矿免征所得税三年,其他矿二年。
    25、乡镇企业直接生产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肥料、农药、饲料、农机具、草条苇编织品、排灌、耕作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村办四坊”、服务修理、粮棉的加工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乡镇村从事饲养业、养殖业以及经营孵房、鱼种、牲畜配种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对利用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乡镇企业(包括集体和个人)所建的冷库、冷风库、仓库免征所得税三年。专门生产豆制品、精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儿童食品、小糕点、酱菜、干菜食品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给适当的减免税照顾。乡镇企业经营的小水电、小火电,免征所得税。村办企业从事纯属服务手工加工劳务性行业,如:打铁、砸石子、挖沙子,拆洗缝补等规模小收入少的可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26、对乡镇企业减免的税收,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做其它用途。
    27、乡镇企业的费用开支: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乡镇企业年老退休和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费用据实在税前列支,在完成产值(收入)和利润计划两项指标后,可在利润中提取工资总额的5项(如只完成利润指标可提2.5%)做企业基金。乡镇企业技措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本息可在新增利润中税前归还60%,个别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增到80%,上述各项规定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时执行。
    利润分配
    28、乡镇办企业归全乡镇农民所有。其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一交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扶助基金。其余部分,扣除承包人按合同应提成部分后,实行“三七”开,即百分之三十上交乡镇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统筹开发新项目,支援农业;百分之六十用于充实企业流动资金或扩大再生产;百分之十用于企业福利基金。
    村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可参照乡镇办企业执行。集资入股,联合经营的企业,可以实行按股分红,但分红额一般不超过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企业如盈利不多或亏损,可以保息不分红,或按股承担亏损。
    领导问题
    29、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市、县区成立乡镇企业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县区两级乡镇企业局人员列入行政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工作任务多少,进一步充实加强市县区两级乡镇企业局,增编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30、各区、乡、镇经济联合社(经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县区乡镇企业局指导。分管乡镇企业的主任的任免、调配,县区人事部门应在征得乡镇企业局的同意后进行。各区、乡、镇工业企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的主任、主管会计、统计要由县区乡镇企业局直接管理,人事部门也可以抽调一批技术、管理干部,由乡镇企业局分配到乡镇企业,挂职帮助工作。村经济合作社要以更大的精力用于抓村办、联办、个体办企业的发展,村可根据企业发展规模,设立兼职或专职的管理组织,配备相应人员,并在业务上受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新形势,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组织扩大生产,使我市乡镇企业快速发展。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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