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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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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流通领域的调整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多一少”的商品流通体制已初步形成。这对扩大商品交换、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的消费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商品流通的体制和规模同迅速发展的商品生产形势还很不适应。因此,加快流通领域改革的步伐已是当前的迫切任务。现根据一九八四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对进一步疏理流通渠道、扩大商品交换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深入改革供销社体制 供销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改革农村商品流通,首先要抓紧供销社的体制改革。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坚决打破官办思想和国营管理模式,迅速从过去的老框框里解放出来,做到从“多”字出发,“放”字当头,搞活商品流通。今年除市府在曲阜县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试点外,其他各县区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突破: (一)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取消限制农民入股的做法,逐步提高农民股金占基层社自有资金总额的比重。全市今年争取由一九八三年底的百分之十四,增加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凡是农民需要购和销的都要积极经营,凡是农民生产需要的服务都要努力提供,真正把供销社办成综合服务中心。 各级供销社今年一定要把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当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胆子要大,思路要宽,办法要多,要有新突破,要从过去单一的购销联营逐步扩大到生产、加工联营、储藏联营;从过去只同当地农户单层次联营,发展到跨地区、跨部门的多层次联营。 (三)供销社的干部要真正由社员选举产生,能上能下,不称职的可以罢免;新增职工主要从入股社员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不受国家招工指标限制,不转为城镇户口,根据工作需要和表现可以长期留用(直到退休)和随时辞退,能进能出。供销社要不断完善经营责任制,经济效益好的工资水平允许高一些,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真正体现多劳多得。 (四)在改革中,对供销社系统不要打乱,财产不能平调,承担的国家任务必须完成。建乡以后,对现有的基层供销社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乡驻地不设基层供销社的,可根据需要设中心店。 (五)把县联社办成名副其实的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凡是基层供销社能够自行开展的业务,县联社不要插手经营。 二、积极改革工业品批发体制 国营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批发环节,在全省批发体制尚未进行全面改革之前,今年着重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批发网络。主要商品的批发仍要经过国营商业这个主渠道;要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和供应范围、经营业务的大小设置分支机构,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县、跨区供应;商品的分配,国家规定的指令性商品仍采取自上而下分配,其他商品要由过去按行政区域分配改为按经济区域分配,基层单位可以自由选点进货;市经委要组织工商有关部门采取集资联办的方法,在市中区积极筹建日用工业品贸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国营批发商业的“蓄水池”作用。所有批发企业都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不同商品的合理库存定额。为了鼓励批发企业储备商品,要在保持零售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各方面利益,把内部作价办法搞活。在工商利润分配上,工业利润大的品种,可适当让利给商业,商业利润大的品种,可适当让利给工业,对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售的产品,可实行季节差价,差价幅度应不低于所需贷款利息和仓储费用。属于代国家储备的商品,其费用由委托储备的部门负担,在批零利润分配上,应尽可能照顾零售单位利益,调动他们销售的积极性。 (三)加强工商协作,搞好产销衔接,大力开拓市场。我市生产的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选购的商品,工商双方要根据计划安排和市场需要,签订品种、花色、规格、数量合同。工业要按合同组织生产、供货;商业要按合同组织收购,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违犯合同要承担经济责任。为扩大地产品推销,对产销矛盾比较突出的商品,工商双方要本着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联销,有的可以把工商利润捆在一起,推销后按比例分成;有的可以按同一价格划片分头推销,费用自负利润归己或商定销售基数,基数内盈利归商业,超基数的利润双方分成;工业自销的商品,可由商业收购利润返还给工业单位或商业让利采取加价收购的办法。 (四)同一行业在同一城市设置的重叠批发机构要坚决撤并。 三、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改进购销办法 (一)目前我省已将实行统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113种调减为66种,统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和经营,统派购任务外的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在征购期间不关闭市场,允许贩运调剂,棉花在征购期间等外棉允许上市调剂,任务完成后等内棉也可上市。 (二)国家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把任务逐级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层层签订合同,有些农副产品的收购,可以与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挂钩。签订购、供、销合同,奖售物资要保证兑现,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信守,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为适应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新特点,要全面实行收购合同、预付定金、交售、结算、奖售五到户。 (三)生猪继续实行派购,派购任务要作为指令性计划由政府下达到队,落实到户,并签订合同。国家派购计划以内的生猪,由国营食品公司归口经营。在保证完成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自宰、自食自行出售,也可以边交售边上市,多渠道经营。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的指示,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指导。认真执行奖粮、留饲料地等鼓励养猪的政策,从多方面扶持专业户养猪,对上调的生猪实行调拨包干办法,自上而下签订调拨合同,产地生猪购销实行季节差价,猪下货全部实行议价经营。为了减少环节,城市肉食店可以与产地食品站或养猪专业户实行产销挂钩,鲜肉直接进城,经批准的个体户也可以进城销售。 (四)鲜蛋继续实行派购,以保证城市、矿区、军特需和行业用蛋的供应。为鼓励农民交售,可用农用柴油进行奖售。国营食品公司,要从扶持发展生产出发积极与养鸡专业户签订产销合同,既可以平价收购鲜蛋平价供应饲料粮,也可以议价收购。养鸡专业户可直接进城、设点销售或与医院、食品厂、饭店等单位挂钩固定供应。 (五)对城市、工矿区蔬菜基地内的蔬菜生产、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大管小活。国营蔬菜公司要同蔬菜生产者按照年度计划和生产季节落实播种面积、品种、数量、质量和交售时间,签订产销合同。按照市府贯彻国务院(84)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对基地内生产的十八个主要蔬菜品种由国营蔬菜公司统购包销,不准生产者自销,也不搞议购;其他蔬菜品种各县区可以定购包销、议购议销方法自定。国家供应菜农的肥料、农药、柴油、煤炭、口粮、食油等生产、生活资料指标,交由国营蔬菜公司掌握,同菜农种植和交售蔬菜情况挂钩,具体供应办法,由蔬菜公司制定,经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因经营蔬菜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各县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要有计划地开辟二线蔬菜基地、补充城市、矿区的蔬菜供应。国营蔬菜经营部门每个季节按牌价供应主要蔬菜的比重,不得少于消费量的70%至80%。在不突破年度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蔬菜经营部门在允许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可以自行调整品种、质量,季节和早晚差价,利用价值规律,引导生产、调节消费。基地内的常年菜田,不得任意调换和征用,必须改作它用的要经省政府批准,应先补后征,并缴纳菜田建设费,用于建设新菜田的补偿。 (六)对粮食酒实行粮酒挂钩。要继续严格按照一九八○年省粮食厅、商业厅、一轻厅关于国拨粮酒的销售规定执行,即按国家调拨的粮食75%的酒供应商业,25%工业自销,工商双方要签订合同认真执行。提倡有条件销路好的酿酒厂积极利用议价粮,多生产一些优质粮食酒,可给予减税照顾,既可解决卖粮难,又可扩大市场供应增加财政收入。 四、在坚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提前下,进一步把价格搞活 价格问题是搞活商品流通的关键,要在坚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力争把价格稿活。 (一)国家统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价格要真正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对鲜活商品要制定合理的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以活价促产、减少腐烂损耗。内外销都需要的商品,要实行统一收购价格以利于统筹安排出口和国内销售。国营商业、供销社要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薄利多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调节。 (二)所有经营一、二类日用工业品的单位,无论从什么渠道进货,都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不准擅自提价或降价竞销。工业自销产品,要区别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三)零售企业对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协商定价的工业小商品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可以自行定价出售;对鲜活商品可以实行分等定价;对残损变质商品,零头尾货有权削价处理,对名、特小食品的价格可以按毛利率定价,灵活经营。 五、本着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精神,扩大商品交流 (一)各县区要积极办好现有的贸易货栈,并逐步发展集体和个体性质的货栈,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为主,充分发挥其引线搭桥、拾遗补缺作用。要求各县区、乡都要建立起农贸批发公司,所有城市以及农副产品集散地,都应当建立各种类型的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市供销社、工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市中区建立全市农副产品贸易中心。 (二)进一步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各县区现有集市场地一律不准随意占用,不足的可适当扩大,有条件的还可新建。集市设施要不断完善,逐步把地摊交易改为柜台交易,把露天交易改为室内交易,还要开辟旧货花鸟虫等专业市场,办好传统山会、古会和物资交流大会。 (三)积极组织基层供销社和其他农村合作商业、有证个体商贩、农民贩运专业户等,进城办商店,出售农副产品,既批发又零售,也可以搞各种形式的联营,各级政府以及城建、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城市商业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根据市场需要,主动与各地直接挂钩,开展联营,代销或经销业务,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尤其要注重发展各种修理、服务、饮食、缝纫、洗染等行业,广开就业门路,充分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四)市中区和各县驻地及工矿区,要建立工业小商品市场,城乡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参加,批零兼营,以小批量销售为主,价格可以浮动。 (五)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工业品下乡。国营商业有条件的可以批发下伸;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批发或按一定倒扣率全额批发;可以移库代销,支付一定手续费;可以提前组织商品调拨下放,延期划款或分期付款;可以对集体个体商业户设立小额批发部或批发专柜等等,还要积极组织行商队伍,赶集赶会送货下乡。基层供销社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从二级站进货或购进工厂自销产品,减少中间环节。 六、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和食品工业 我市饲料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很大,要采取国营、集体、专业户一齐上的办法,实行多种形式集资、多种渠道经营的方针,城乡并举,积极发展饲料工业,饲料厂的建设要大、中、小结合,以中小型为主,今年内各县区都要建一处国营饲料厂,每个乡、区至少要有一处集体饲料厂,并鼓励生产队、社员集资合办一批小型饲料厂,国营、集体、个人兴办的各种类型的饲料工业,要给予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照顾。 随着群众生活的改善,对食品消费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地轻工、商业、供销、粮食部门,都要把发展食品工业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粮食部门要改变职能单一的经营作风,除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和粮食品种兑换外,重点抓好成品粮、糕点、熟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要在搞好大众化食品经营的前提下,尽量多生产一些方便食品、营养食品、风味食品、旅游食品、传统节日食品、老年儿童食品等等。轻工、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既可以自营,也可以联营,还可以发展专业户经营,在经营方式上既可以前店后厂,也可以委托代销。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技术、动力、燃料、辅料、资金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食品生产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 七、加快商品流通设施建设 (一)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要求,商业、供销部门一、二年内在市中区要尽快建一座2000吨的果品冷风库和一座1000吨的衡温蛋菜库。粮库不足的,除国家拨款兴建外,可以推行“民代国储”的办法,根据需要发展一批储粮专业户,也可以利用集体原有的储粮设施代储,付给合理的费用。 (二)国营交通运输部门要挖掘运输潜力,增加运输能力,充分发挥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社运输工具的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集体、个体运输业,提倡组织运输合作社,并把集体、个体的营业性运输车船和拖拉机组织起来,使农村逐步形成一个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多种运输工具并用的交通运输网络。 (三)要依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采取多种办法集资联营进行流通设施的建设。今后,除了国家专项拨款,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重点建设外,其他设施建设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的资金。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分别举办,也可以联合兴办,谁兴办,谁经营,谁得益。新建项目可以给予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继续免税。 (四)要继续抓好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市中区及各县驻地的商业网点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沿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底层应尽量辟作商业网点,新建集中住宅区应拿出总建筑面积的7%作为商业、服务业网点。城市拓宽马路或其他建筑物拆除的商业、服务业网点,必须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由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安排,选择适当地点补建。鲜活商品集中上市大量出售时,应允许商业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前提下,店外临时设摊销售,为弥补网点不足,方便购销,城乡商业部门都要适当调整延长营业时间。 八、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为了给企业以压力、动力和活力,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解决两个“大锅饭”问题,要把国营商业中小型企业,特别以劳务为主的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小的零售商业进一步放开,改由集体承包经营或租赁给职工个人经营,实行国家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大中型商业企业内部,也应结合自已的特点,有计划地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之间关系,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九、加强市场调查,建立信息网络 商业、供销、粮食、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各自的信息系统和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横向纵向联系,逐步形成全市性的市场信息网络,以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向生产部门提供信息,要逐步掌握和运用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适应商品生产和消费迅速发展的需要。 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流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明显,流通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为了更好地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各条流通渠道的关系,统一部署规划商业网点建设和安排城乡市场,保证流通渠道畅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府确定有一名副市长分工抓流通,各县区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要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以上规定,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