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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执行区划调整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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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执行区划调整工作的指示
(1953年7月20日) 为了加强各级领导合理调整区划,并从节省出一部分干部使用于其他必要的方面,以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精神及山东的具体情况,分局对全省行政区划的调整,提出了裁并专区,减少行政单位,归还旧县治,县治过小者两县并为一县(如观城与朝城合并)的各项措施,经报请华东局、中央批准,决定撤销沂水、湖西、滕县三个专区;另设济宁专区,淄博专区则改名为淄博工矿特区;原淄博专区所辖各县,除淄川、博山外,其他各县分别划入邻近专区;同时并撤销东、平东、平西、潍北、邱南、寿南、胶河、莒沂、兰陵、白彦、南旺、章历等十二县,将朝城、观城合并为观朝县,并在济宁专区另新设一微山县(详见行政区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