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人民调解 资料库:潍坊市情资料库 章节:潍坊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4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4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辑 人民调解
晚清时期,官方调解与民间自行调解并存。民国时期,1930年1月、1931年4 月,民国政府先后公布了《民事调解法》、《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 程》,村置“乡老”、“调人”,调解纠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老区,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1年4月18日公布施行了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 例》。同年10月,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决定在村政委员会之下设调解委员会。 12月,又发出《关于民事案件厉行调解的通令》。之后,各区、行政村设调解委 员。 1942年,市境益都、寿光、临朐、广饶4县边区办事处,潍县、昌邑北部几 个区,随着建政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区设调解助理员,乡、村建立调解委员会 (组)。1948年昌潍解放,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全区。 1950年,昌潍专署下达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对调解组织进 行整顿,并加强了领导,由副区长或民政助理兼管乡、村的调解工作。人民公社 化以后,治(安)调(解)组织合并为一,改称治调委员会。在职权行使上,除对民 间纠纷进行调解外,并对一些简易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文化大革命” 期间, 调解管理机构处于瘫痪状态,调解工作无人过问。 1973年后,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恢复组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措 施, 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司法助理员。至1983年,全市294处乡镇、街道 办事处已配备司法助理员298名。 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和乡、镇、街办司法 助理员的配备, 村一级调解委员会也相继建立。 到1985年,全市有调解委员会 10980个,调解人员32840名。1987年对全市的调解组织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和充实, 形成了组、村、片、乡(镇)四级调解网络。 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抓住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抓“早”抓“小”抓 “苗头”,大大减少了民间纠纷的发生。在1985年12月全国召开的司法行政系统 “双先”表彰会上受到了司法部的表彰。山东省司法厅也在1989年司法行政重建 十周年之际为安丘县调解股记集体二等功;临朐县被授予集体三等功;诸城市万 家庄乡和临朐县石家河乡法律服务站被授予集体一等功;潍城区符山镇法律服务 站、昌邑县、岞山镇法律服务站、安丘县造纸厂调委会、五莲县洪凝镇洪凝村调 委会等4个单位记二等功;坊子区坊子镇法律服务站、高密县夏庄镇法律服务站、 寒亭区里疃乡法律服务站、青州市王母宫乡法律服务站、昌乐县崔家庄乡法律服 务站、寿光县道口乡法律服务站等6个单位记三等功。还为8人记了一等功;为16 人记了二等功;为22人记了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