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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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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公证机关
民国时期,公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公证活动。1930年司法 院草拟了《公证人法》(草案) ,19 37年潍县地方法院设立了公证处,是全省仅 有的两个公证机关之一。此后,安丘、益都两县地方法院设立了公证处,院长兼 公证处负责人,设公证人(由地方法院推事兼充)和佐理员,办理公证事务。 新中国建立后,原潍坊市人民法院于1957年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事项,1959年 撤销。1980年8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公证处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 从1981年4月开始, 地区下属11个市县陆续设置了公证机关。1984年后,又增设 了潍坊市和坊子区公证处。这些公证机关受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 务监督, 配有公证工作人员89名。1988年6月,已有75名公证人员分别取得了相 应专业职称和任职资格(其中二级公证员7名、三级29名,四级26名,助理1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