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至12月,高密、昌邑、诸城、安丘、益都、胶县、平度7县和潍坊
市建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工作者28人。它同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
约,从不同的角度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法律顾问处与司法行政科于
1959年先后撤销。 1979年7月重新恢复律师制度,昌潍地区及所辖各县市相继建
立了法律顾问处。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1980年至1990年,选拔了一批热爱
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熟悉、精通、善用法律,有分析、观察、研究问题的
能力,受过高等教育或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当水平的审判员、检察员,
担任律师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85人取得了律师资格(其中二级律师11名,
三级律师29名,四级律师29名,律师助理16名)。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
律师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下,开展5项实际业务。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1984年改为乡镇)
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到1990年,全市律师已为565个单位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
其中机关团体67个, 厂矿企事业单位498个。另外,还有专业户及经济实体等19
个。广大律师为聘请单位运用适当法律形式和方法,为聘请方“拔钉子”、堵漏
洞、解决纠纷,共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818万元。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
深入了解弄清事实,依据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1980年至1990年,共为
公民与法人代理案件7782件,其中民事4387件,经济案件3395件,案件标的额达
14745万元。
(三)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
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自1980年至1990年,
共接受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3180起,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
辩护的525起,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参加诉讼的39起。根据事实和法律仗义执言,维护了被告人、自诉人及被害
人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
调解、 仲裁活动。 自1980年至1990年,共办理此类案件3919起,其中经济案件
324起,涉及标的额5478万元。
(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自1980
年至1990年,共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了法律方面
的咨询13770件,并根据事实与法律为18812人代写了法律文书。
律师在上述的5项业务活动中, 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
持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
收费上交国家,但是对于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和因公受伤请求赔偿
的, 以及经济确属困难的,施行减、免。自1980年至1990年,全市共为128起刑
事被告人免费或减费进行辩护,为2270起民事案件当事人免费担任了代理人。为
110634人次无偿解答了有关法律询问和代书诉讼文书1985件。
第二辑 建国后的律师组织和制度
视图
1956年6月至12月,高密、昌邑、诸城、安丘、益都、胶县、平度7县和潍坊
市建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工作者28人。它同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
约,从不同的角度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法律顾问处与司法行政科于
1959年先后撤销。 1979年7月重新恢复律师制度,昌潍地区及所辖各县市相继建
立了法律顾问处。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1980年至1990年,选拔了一批热爱
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熟悉、精通、善用法律,有分析、观察、研究问题的
能力,受过高等教育或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当水平的审判员、检察员,
担任律师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85人取得了律师资格(其中二级律师11名,
三级律师29名,四级律师29名,律师助理16名)。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
律师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下,开展5项实际业务。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1984年改为乡镇)
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到1990年,全市律师已为565个单位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
其中机关团体67个, 厂矿企事业单位498个。另外,还有专业户及经济实体等19
个。广大律师为聘请单位运用适当法律形式和方法,为聘请方“拔钉子”、堵漏
洞、解决纠纷,共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818万元。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
深入了解弄清事实,依据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1980年至1990年,共为
公民与法人代理案件7782件,其中民事4387件,经济案件3395件,案件标的额达
14745万元。
(三)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
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自1980年至1990年,
共接受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3180起,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
辩护的525起,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参加诉讼的39起。根据事实和法律仗义执言,维护了被告人、自诉人及被害
人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
调解、 仲裁活动。 自1980年至1990年,共办理此类案件3919起,其中经济案件
324起,涉及标的额5478万元。
(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自1980
年至1990年,共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了法律方面
的咨询13770件,并根据事实与法律为18812人代写了法律文书。
律师在上述的5项业务活动中, 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
持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
收费上交国家,但是对于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和因公受伤请求赔偿
的, 以及经济确属困难的,施行减、免。自1980年至1990年,全市共为128起刑
事被告人免费或减费进行辩护,为2270起民事案件当事人免费担任了代理人。为
110634人次无偿解答了有关法律询问和代书诉讼文书19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