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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民国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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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民国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制度
民国以前,律师被称为“讼师”、“刀笔师”。其中不乏公正廉明、仗义执 言之士,但也有不少人从暗中为诉讼当事人出谋撰状,借讼争之机勒索民财。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明文规定:“从事律师职务,必经法政专门学校教育,必经 考试,合格者并报司法部核准,颁发证书,方能履行职务。”民国初期,市境就 有律师挂牌营业,1934年高密、安丘、潍县设“律师公会”,有律师事务所18处, 律师32人。潍县的曹会儒、昌乐的王相尧、高密的傅汝舟都是“律师公会”的负 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