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设行政审判庭。 至1989年,各基层法院行
政审判庭相继建立。对起诉案件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进行处理。如
丁某兄弟殴伤他人,被公安部门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15天,罚款50 0元。丁
某兄弟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查,该案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且又超过了
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讲明理由与根据,说服了丁某兄弟服
罚息讼。
昌邑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后,主动帮助围子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取得了经验,受到县党政领导重视,在全县推行,预防和减少了
行政诉讼。 是年,全县各乡镇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案件224起,不服处理向法院起
诉的仅1起。
1989年4月,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1990年10月1日实施。潍坊市、县两级法院立即组织学习、宣传和组织实
施,认真慎重地审理了已起诉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努力做到既坚决维护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又监督其依法行政;既认
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不放纵其逃避应负的法律
责任和义务。 如临朐县南蒋村陈某侵占集体土地,先后于19 84年和1987年两次
违法建房4间。 1988年1月7日,乡政府作出决定,由陈某拆房归还集体土地。但
当天就派人强行拆除了两间房顶及部分墙壁。陈某不服,向县法院起诉,又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法建房,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正确。但
乡政府超越行政权限,在限期内强行拆房,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给陈造成了一定
的经济损失。据此,中级法院就地公开审判,维持乡政府对陈作的处罚决定,同
时由乡政府赔偿侵权给陈造成的经济损失255元。
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正确处理(处罚),法
院坚决维护、支持行政机关加强对社会管理。1988年春,昌邑县政府为保护境内
潍河防护工程和河沙资源,作出河内沙场不准个人、集体经营,所有沙场统一由
县潍河管理所管理的决定。石湾店南村村委不遵从,继续在河滩内经营沙场。县
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出决定,由石湾店南村交出沙场,并
赔偿经济损失10240元。 该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如昌邑县有个村庄架设公用电线,
线路经过村民鲁家房院, 院内树木茂密, 村委通知伐树,鲁家不伐。乡政府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由鲁家伐树11株的决定。鲁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失当,判决予以撤销。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从全市行政审判庭建立起,至1990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起,中级法院
审结二审行政案件6起。
第五类 章行政审判
视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设行政审判庭。 至1989年,各基层法院行
政审判庭相继建立。对起诉案件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进行处理。如
丁某兄弟殴伤他人,被公安部门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15天,罚款50 0元。丁
某兄弟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查,该案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且又超过了
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讲明理由与根据,说服了丁某兄弟服
罚息讼。
昌邑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后,主动帮助围子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取得了经验,受到县党政领导重视,在全县推行,预防和减少了
行政诉讼。 是年,全县各乡镇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案件224起,不服处理向法院起
诉的仅1起。
1989年4月,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1990年10月1日实施。潍坊市、县两级法院立即组织学习、宣传和组织实
施,认真慎重地审理了已起诉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努力做到既坚决维护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又监督其依法行政;既认
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不放纵其逃避应负的法律
责任和义务。 如临朐县南蒋村陈某侵占集体土地,先后于19 84年和1987年两次
违法建房4间。 1988年1月7日,乡政府作出决定,由陈某拆房归还集体土地。但
当天就派人强行拆除了两间房顶及部分墙壁。陈某不服,向县法院起诉,又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法建房,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正确。但
乡政府超越行政权限,在限期内强行拆房,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给陈造成了一定
的经济损失。据此,中级法院就地公开审判,维持乡政府对陈作的处罚决定,同
时由乡政府赔偿侵权给陈造成的经济损失255元。
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正确处理(处罚),法
院坚决维护、支持行政机关加强对社会管理。1988年春,昌邑县政府为保护境内
潍河防护工程和河沙资源,作出河内沙场不准个人、集体经营,所有沙场统一由
县潍河管理所管理的决定。石湾店南村村委不遵从,继续在河滩内经营沙场。县
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出决定,由石湾店南村交出沙场,并
赔偿经济损失10240元。 该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如昌邑县有个村庄架设公用电线,
线路经过村民鲁家房院, 院内树木茂密, 村委通知伐树,鲁家不伐。乡政府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由鲁家伐树11株的决定。鲁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失当,判决予以撤销。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从全市行政审判庭建立起,至1990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起,中级法院
审结二审行政案件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