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继承案件 资料库:潍坊市情资料库 章节:潍坊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辑 继承案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规定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较宽,因而继承案件较多。 1950年至1955年, 全区平均每年审结一审继承案件113.5起。随着社会主义改造 的基本完成,公民继承遗产的范围缩小。从1956年起,继承案件下降。1959年全 区审结继承案件3起, 1960年无人起诉。1962年继承案件增多。1962至1965年, 全区审结继承案件211起, 年均52.2起。“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法制被践踏, 继承案件稀少。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继承案件持续上升。198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实施后,继承案件骤增。1989年,全市审结一审继承案 件184起, 是197 9年的4.6倍。1949年至1990年,全市共审结一审继承案件2812 起,中级法院审结二审继承案件99起。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依照婚姻法等的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在查清被继 承人与要求继承争议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状况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依 法保护了合法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