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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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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继承案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规定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较宽,因而继承案件较多。 1950年至1955年, 全区平均每年审结一审继承案件113.5起。随着社会主义改造 的基本完成,公民继承遗产的范围缩小。从1956年起,继承案件下降。1959年全 区审结继承案件3起, 1960年无人起诉。1962年继承案件增多。1962至1965年, 全区审结继承案件211起, 年均52.2起。“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法制被践踏, 继承案件稀少。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继承案件持续上升。198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实施后,继承案件骤增。1989年,全市审结一审继承案 件184起, 是197 9年的4.6倍。1949年至1990年,全市共审结一审继承案件2812 起,中级法院审结二审继承案件99起。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依照婚姻法等的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在查清被继 承人与要求继承争议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状况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依 法保护了合法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