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房屋案件 资料库:潍坊市情资料库 章节:潍坊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7/section/1/article/13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辑 房屋案件
房屋买卖、典当、租赁、修建等纠纷,历来是城镇民事案件的重要内容,在 农村中亦占相当比例。在旧中国,官府腐败,物价飞涨,民不聊生,铸成了大量 的房屋纠纷,无处公断。新中国成立后,纷纷向人民法院投诉,1950年至1953年, 全区审结一审房屋案件1132起, 年均283起。1954年后,房屋案件下降。1958年 房产纠纷骤减。至196 1年,年均只有47起。1962年,在城镇进行房产税契工作, 落实房屋产权,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全民之间的房产纠纷增多。至1965年, 法院年均审结房屋案件151起。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纠纷,在农村以房屋产权纠纷居多。对涉及土改的房产争 议,一般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在城镇以房屋典当、租赁纠纷为多。1958 年,潍坊市(县级)人民法院根据党的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对处 理房屋典当、 租赁纠纷作了7条具体规定,对处理城镇房屋纠纷案件起到了良好 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公民的房屋被无偿占用或收缴,导致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 房屋案件大幅度上升。 1979年至1983年, 全市每年平均审结 272.8起。 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无偿收缴的私人房屋,依法确认房主的所有 权;被集体或国营单位占用、借用或平调的个人所有的房屋,依法保护房主的房 屋所有权。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人民法院审理房产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城镇建设中拆迁安置引起的新纠纷,直接影响了城镇建设。1982年 上半年, 潍城就发生了火车站广场、印染厂等6起扩建工程因居民房主拒绝拆迁 影响施工案。人民法院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及时进行审理,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农村发生的房屋案件,多系新村 规划引起的宅基使用纠纷,或村民建新房侵占集体土地等。各基层法院在两三年 中调集了千余名(次)审判人员,组织了数个巡回法庭,有计划、有步骤、由点到 面地进行清理农村房屋宅基纠纷,消除矛盾,促进了社会安宁。1949年至1990年, 全市市县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房屋案件6243起,二审房屋案件19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