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 婚姻案件较少。1949年,全区共审理婚姻案件866起。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婚姻案件剧增,当年
审结4319起, 积极支持了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1953年3月,为大张旗
鼓地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揭露批判了旧婚姻制度的危害,较全面地
宣传了新婚姻制度的好处。这一年,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达到高峰,全区收案
6500起,审结6178起。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
成,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自主婚姻与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包
办买卖婚姻和虐待妇女现象大大减少,婚姻案件逐年下降。1956年比1953年下降
59%。1956年后,婚姻案件基本稳定。而离婚原因开始出现了一些见异思迁、喜
新厌旧、借口父母包办、对方思想落后等起诉要求离婚的新情况。起诉人多系社
会地位、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之后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注意与所
在单位取得联系,查清事实真相,坚持教育批评,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力争
取得对方谅解,使夫妻重归旧好。对个别经过反复做工作,仍坚持要离婚的,则
依法判决。
1960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极端困难,婚姻案件出现了一些借婚姻
关系索要财物、妇女外流与人姘居引起的婚姻纠纷等问题。人民法院从客观实际
出发, 坚持批评、 教育、训诫,提高认识,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1963年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首先查清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与
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是否可以维持,并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与社会影响,来确定
离与不离的界限。1965年,婚姻案件微有下降。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民事审判被削弱,受理的婚姻案件随之大幅度
下降。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比
1976年上升34.6%。
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依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
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下,婚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草率结离,婚姻关系以金钱物质作
交易,以及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首先对
第三者和有错误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悔过,断绝关系,有些还建议所在单
位给以党纪或行政处理。对于婚姻关系问题,仍依照《婚姻法》规定,分别不同
情况与原因,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予以妥善处理。
1985年后, 婚姻案件持续上升。1989年比1979年上升2.1倍。随着社会的发
展,虽然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逐年减少,而一见钟情、草率结离的诉讼却大
量涌现。据1989年统计,这类离婚案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26.8%。从结婚至离婚
的时间亦越来越短。 这一年,结婚1个月内离婚的占45.6%,结婚2至3个月离婚
的占30.6%,结婚3至6个月离婚的占14.2%,结婚6至12个月离婚的占6.7%,结
婚1年后离婚的仅占2.9%。因离婚附带子女抚养与财产的处理,在改革、开放的
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情况。如在子女抚养上,有的双方争要子女,
有的双方都坚决不要子女。前一种情况多是争独生子女或男孩,双方都不要子女
的多系女孩或有残疾。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由于个体经营的发展,常出现查证与处理困难的情况。
如昌邑县青乡人民法庭1988年7月受理徐某诉王女离婚案, 双方感情破裂,同意
离婚。由于男方以推土机承揽推土工程和出租推土机等致富,家有存款,外有债
权、债务,并有承包工程纠纷等,财产情况复杂。经市、县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一
年,至1989年7月才终结。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案件,在建国初期,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始有抚养
案件诉到法院。赡养案件稀少,抚养案件更鲜见。直至60年代,赡养案件也不多。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 法院机关处于瘫痪状态,赡养、抚养案件收案极少。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赡养、抚养案件陆续上升。至1989年,全市审结赡
养、抚养案件408起,1 0年上升8倍多。
第一辑 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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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 婚姻案件较少。1949年,全区共审理婚姻案件866起。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婚姻案件剧增,当年
审结4319起, 积极支持了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1953年3月,为大张旗
鼓地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揭露批判了旧婚姻制度的危害,较全面地
宣传了新婚姻制度的好处。这一年,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达到高峰,全区收案
6500起,审结6178起。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
成,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自主婚姻与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包
办买卖婚姻和虐待妇女现象大大减少,婚姻案件逐年下降。1956年比1953年下降
59%。1956年后,婚姻案件基本稳定。而离婚原因开始出现了一些见异思迁、喜
新厌旧、借口父母包办、对方思想落后等起诉要求离婚的新情况。起诉人多系社
会地位、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之后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注意与所
在单位取得联系,查清事实真相,坚持教育批评,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力争
取得对方谅解,使夫妻重归旧好。对个别经过反复做工作,仍坚持要离婚的,则
依法判决。
1960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极端困难,婚姻案件出现了一些借婚姻
关系索要财物、妇女外流与人姘居引起的婚姻纠纷等问题。人民法院从客观实际
出发, 坚持批评、 教育、训诫,提高认识,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1963年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首先查清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与
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是否可以维持,并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与社会影响,来确定
离与不离的界限。1965年,婚姻案件微有下降。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民事审判被削弱,受理的婚姻案件随之大幅度
下降。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比
1976年上升34.6%。
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依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
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下,婚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草率结离,婚姻关系以金钱物质作
交易,以及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首先对
第三者和有错误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悔过,断绝关系,有些还建议所在单
位给以党纪或行政处理。对于婚姻关系问题,仍依照《婚姻法》规定,分别不同
情况与原因,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予以妥善处理。
1985年后, 婚姻案件持续上升。1989年比1979年上升2.1倍。随着社会的发
展,虽然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逐年减少,而一见钟情、草率结离的诉讼却大
量涌现。据1989年统计,这类离婚案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26.8%。从结婚至离婚
的时间亦越来越短。 这一年,结婚1个月内离婚的占45.6%,结婚2至3个月离婚
的占30.6%,结婚3至6个月离婚的占14.2%,结婚6至12个月离婚的占6.7%,结
婚1年后离婚的仅占2.9%。因离婚附带子女抚养与财产的处理,在改革、开放的
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情况。如在子女抚养上,有的双方争要子女,
有的双方都坚决不要子女。前一种情况多是争独生子女或男孩,双方都不要子女
的多系女孩或有残疾。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由于个体经营的发展,常出现查证与处理困难的情况。
如昌邑县青乡人民法庭1988年7月受理徐某诉王女离婚案, 双方感情破裂,同意
离婚。由于男方以推土机承揽推土工程和出租推土机等致富,家有存款,外有债
权、债务,并有承包工程纠纷等,财产情况复杂。经市、县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一
年,至1989年7月才终结。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案件,在建国初期,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始有抚养
案件诉到法院。赡养案件稀少,抚养案件更鲜见。直至60年代,赡养案件也不多。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 法院机关处于瘫痪状态,赡养、抚养案件收案极少。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赡养、抚养案件陆续上升。至1989年,全市审结赡
养、抚养案件408起,1 0年上升8倍多。